7.2014年5月份,被告人潘永强自称是驻马店市水校教师,谎称承包为网吧装电脑硬盘项目名义骗取被害人邵某某电脑硬盘210块,后转卖给经营电脑配件店的吕某某。经鉴定,被骗的210块电脑硬盘,价值共61950元。扣除潘永强在案发前已付14250元,剩余47700元至今未还。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吕某某经营的电脑配件店查获尚未销售的7块电脑硬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潘永强供述:2014年5月下旬,他因急需用钱,对邵某某称承包一项为他人装网吧的活,需要一批电脑配件。经协商,邵某某同意帮他购买电脑硬盘。后邵某某分两次从“和和百货”购买210块电脑硬盘,每块295元,他预付约15000元货款后,让送货员把硬盘直接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温州步行街一电脑配件店,并以每块200元的价格卖给该店。一星期后,他给邵某某补写一张4万余元的欠条。 (2)被害人邵某某陈述:他与潘永强认识多年,潘永强自称是水校教师,给校长开车。2014年5下旬,潘永强称承包一项给别人装网吧的活,让他帮助购买一批电脑硬盘,承诺月底付钱。后他领着潘永强从“和和百货”购买210块硬盘,经他手给商家出具有收货条,潘永强预付14250元货款后将硬盘拉走。事后潘永强给他出具44770元欠条,潘永强承诺于2014年6月1日付清货款。后他多次向潘永强催要欠款,潘永强以种种理由推拖,后联系不上潘永强。 (3)证人证言 吕某某证言:他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温州步行街经营电脑配件。2013年期间,一个叫“小胖”的男子(指潘永强)曾在他店修电脑而与其认识。2014年5月下旬的一天,“小胖”到他店称有一批“西部数据”500G电脑硬盘,因急需用钱想卖给他,每块200元,他问“小胖”硬盘来源是否正当,潘永强称硬盘是从三友科技购买的。后“小胖”分三次共卖给他210块“西部数据”500G的电脑硬盘,其中10块因与其他硬盘属不同经销商,按二手货价格收购,共付给“小胖”41500元。后他将收购的200块硬盘以每块260元的价格又卖给郑州科技市场恒升电子电脑店,他以300元的价格销售3块,其余7块仍在他店存放。 闫某乙证言:她在郑州市科技市场经营电脑配件。2014年五六月份,吕某某打电话称朋友急需用钱让帮助出售一批电脑硬盘,后她以每块260元的价格从吕某某处购买200块“西部数据”WD500G电脑硬盘。后该批电脑硬盘已全部销售。 (4)辨认笔录,证明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证人吕某某辨认出向其低价出售电脑硬盘的潘永强和收购电脑硬盘的闫某乙苯。 (5)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吕某某电脑配件店查获7块电脑硬盘的品牌、型号、包装及外观等情况。 (6)书证 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人潘永强欠被害人邵某某44770元货款。根据潘永强和邵某某关于电脑硬盘相同单价的供述与陈述,欠条上记明的欠款“44750元”属计算错误。 调取证据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吕某某经营的电脑配件店查获尚未销售的7块电脑硬盘并依法被扣押。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还提供的下列综合证据: (1)被告人供述 潘永强供述:他在驻马店市体校水上运动分校工作,与刘某甲已认识多年,刘某甲无工作。2013年八九月份,刘某甲向他借钱时,他与刘某甲商量,由他通过向卖烟酒的人介绍体育局招待需要烟酒的手段把烟酒赊出来,由刘某甲负责开车拉运,再将骗取烟酒卖给回收店,并承诺事成后借给刘某甲钱,刘某甲同意。后他多次让刘某甲开车帮助拉运骗来的烟酒或送往回收店,每拉运一次,给刘某甲几百元钱好处费,有时还让刘某甲冒充体校马会计与被害人通话,骗被害人信任,以此帮他拖延还款时间,每冒充一次给刘某甲不少于200元好处费。为方便与卖酒的商户签订合同,他还让人按照他提供的原始章印件私刻了驻马店市体育局公章及财务专用章。他共骗别人多少烟酒已记不清,骗取的烟酒低价卖给市区电西街、平安街、春晓街的烟酒回收店,卖多少钱也记不清,除用于支付货款外,还欠几十万元债务,另一部分自己花了。在此期间,刘某甲曾多次威胁如不给其分钱就揭发他。 刘某甲供述:2012年下半年,经朋友介绍他认识潘永强,潘永强自称在体育局上班。他知道潘永强用诈骗手段骗取他人的烟酒,后再低价卖出,从中换钱,实际并未用于单位招待。他有辆面包车,潘永强让他开车帮助拉酒再倒卖到回收店,因他也想从中弄些钱,就同意帮助拉酒,每拉一次潘永强给他100元,有时给两盒烟。潘永强还让他冒充单位负责转账的会计,帮着欺骗对方拖延付款时间。 (2)证人证言 宋某某证言:他任驻马店市体校水上运动分校校长,潘永强是水上运动分校一名文化课教员,2012年6月份曾给其当过一段司机,2014年6月份被开除。还证明,他学校无招待任务,也无此方面的费用支出,潘永强在校工作期间从未负责过学校招待,也未委托购买烟酒。 李某某证言:他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开一理发店,与潘永强居住的体育局家属院是对面邻居,潘永强自称在体育局上班,在水校讲课。自2013年春节前以来,潘永强以其单位招待需要烟酒为借口,经常将烟酒临时放在他理发店内,当天再安排人拉走。他不知道潘永强从哪弄的烟酒,也没收取好处费。 鄢某某证言:他任驻马店市体育局副书记,分管驻马店市体育运动学校水上分校工作。2001年,潘永强在水校担任文化课教员,未在体育局工作,不是他的司机,学校无招待任务,也未委托购买烟酒。 闫某甲证言:他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电西街和平安街分别开办一礼品回收店。自2011年以来,一胖男子经常往他的礼品回收店送名烟名酒。2014年以来,该男子送烟酒的次数频繁,他低价收购送来的烟酒,品种有茅台、洋河天之蓝、洋河海之蓝、五粮液1618、软中华、软苏烟、玉溪等名烟名酒,他只检查烟酒真假,没问来源,该男子送烟酒的次数和数量已记不清,大部分烟酒卖给刘某乙,少部分自己处理。 刘某乙证言:2013年以来,他多次从闫某甲的礼品回收店低价购买烟酒,有茅台、剑南春、洋河天之蓝、洋河海之蓝、五粮液1618、泸州老窖、软中华、软苏烟、芙蓉王等名烟名酒,闫某甲称这些烟酒都是从他人处回收的,来源合法,还有发票。 (3)辨认笔录,证明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闫某甲准确辨认出多次往其礼品回收店运送烟酒的潘永强、刘某甲,还准确辨认出从其礼品回收店购买烟酒的刘某乙。 (4)书证 报案材料,证明被告人潘永强采取欺骗手段骗他人财物,涉案的多名被害人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 驻马店市体育局出具的证明,证明潘永强系驻马店市体育运动中等职业学校水上运动分校职工,不是驻马店市体育局在职人员,也是不驻马店市体育局的司机。 马某某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在驻马店市水上运动分校财务科,与潘永强无任何往来。 (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潘永强于2014年6月19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均系被动到案。 (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潘永强、刘某甲的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