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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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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永强刘某甲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5.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潘永强自称是驻马店市体育系统的工作人员,虚构驻马店市体育局需要招待烟酒名义骗取驻马店市驿城区中信批发市场杜某某副食部20件泸州特曲。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潘永强系骗取他人财物,仍帮助

5.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潘永强自称是驻马店市体育系统的工作人员,虚构驻马店市体育局需要招待烟酒名义骗取驻马店市驿城区中信批发市场杜某某副食部20件泸州特曲。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潘永强系骗取他人财物,仍帮助潘永强拉运,后又将该20件泸州特曲拉至礼品回收店卖掉。经鉴定,被骗的20件泸州特曲酒价值18000元。扣除案发前潘永强已付的15000元,剩余3000元至今未归还。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闫某甲的礼品回收店查获尚未销售的20件泸州特曲并被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供述

潘永强供述:2014年5月底,他对朋友王某某称需要一批酒,王某某称其一亲戚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中信批发市场经销烟酒,经王某某给其亲戚电话联系后,于当日下午,他让刘某甲开车与王某某一同从王某某亲戚经营的烟酒店提走20件泸州特曲,每件900元,共计价值18000元,提酒时付款5000元。三天后,他通过王某某又支付10000元,尚欠3000元酒款未付。事后他将该批酒卖给烟酒回收店。还供述,刘某甲知道他骗别人烟酒的事,他让刘某甲开车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中信批发市场帮助拉走20件泸州老窖,未给刘某甲劳务费。

刘某甲供述:大概2014年六月份,潘永强打电话让他开车到铁路东化肥厂对面的中信批发市场拉酒,后潘永强带他接一男子后一同到中信批发市场,他开车从该市场一烟酒店拉走20件泸州特曲,后把该20件泸州特曲拉运至驻马店市驿城区平安街的礼品回收店卖掉。此次帮潘永强拉酒,潘永强没给他好处费。

(2)被害人杜某某陈述:他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中信批发市场副食区经营一副食部,营业执照上登记他妻子的名字。2014年5月31日上午,亲戚王某某和叫潘永强的男子到他店内,王某某介绍潘永强是其朋友,在驻马店市体育系统工作,因其单位招待需要用酒,想从他店购买酒。潘永强也称是单位用酒,让他放心酒款的事。后潘永强提走20件“中华老字号”2011年版52度泸州老窖特曲,每件900元,价值共18000元,潘永强仅付款5000元,另出具一份欠13000元的欠条,并口头承诺一星期后付清余款,王某某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后他和王某某联系催要下欠酒款,经王某某手又支付4000元。后联系不上潘永强。

(3)证人证言

王某某证言:2013年冬,他通过朋友介绍与潘永强认识,潘永强自称在体校工作,给水校校长开车。2014年5月31日上午,潘永强打电话称单位招待需要用酒,因学校放端午节假,自己的钱不够,让他帮忙找卖酒商家先将酒拉走,等上班后再付款。后他带潘永强到亲戚杜某某在铁路东化肥厂对面中信批发市场经营的烟酒批发店,他给杜某某介绍是潘永强的单位用酒,杜某某要求现金结账,潘永强称先付部分酒款,等上班后结清余款,在他主动提出给潘永强作担保后,杜某某才同意供酒。当日下午15时许,一男子开辆面包车带乘他和潘永强到杜某某的烟酒批发店,潘永强提走20件泸州老窖特曲酒,付款5000元,经潘永强手杜某某出具一份13000元的欠条,他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名,潘永强向杜某某保证端午节过后将余款结清。端午节过后,潘永强给他10000元酒款,他往杜某某的银行卡上汇4000元,剩下6000元自己暂时使用,等潘永强付清剩余3000元后再一并交给杜某某。后他找潘永强催要下欠3000元酒款,潘永强找各种借口推拖,后联系不上潘永强。

闫某甲证言:他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电西街和平安街分别开一礼品回收店。2014年期间,他多次低价收购一胖男子的送来的名烟名酒,其中收购的20件泸州老窖特曲尚未卖出,存放在平安街礼品回收点的仓库内。

(4)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人潘永强下欠杜某某酒款13000元,欠条上有王某某作为担保人的签名。

(5)调取证据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闫某甲的礼品回收点查获涉案的20件“中华老字号”2011年版52度泸州老窖特曲并依法扣押。

(6)物证照片,证明被查扣的20件“中华老字号”泸州老窖特曲酒的数量、品牌、外观及包装等情况,印证该20件泸州老窖特曲是被害人杜某某被骗的20件泸州老窖特曲。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参与诈骗杜某某价值18000元的20件泸州老窖特曲酒的事实,本院认为,潘永强在骗取被害人杜某某20件泸州老窖特曲酒的过程中,指使刘某甲开车拉运并转卖给他人,刘某甲明知潘永强在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帮助,并将该批酒送往潘永强指定的烟酒回收店,二人已构成诈骗犯罪的共犯,后潘永强向被害人杜某某支付酒款15000元,作为共同犯罪中的潘永强所偿还的15000元酒款,不应计入共同犯罪中其他成员的犯罪数额,故应从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此款,即该起诈骗犯罪中刘某甲的犯罪数额应为3000元。

6.2014年5月12日至5月18日期间,被告人潘永强自称是驻马店市体育局的工作人员,虚构驻马店市体育局招待需要烟酒名义骗取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张某某烟酒店洋河天之蓝、洋河海之蓝、五粮液1618、软中华、软苏烟、玉溪等烟酒。经鉴定,被骗烟酒价值共4324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潘永强供述:2014年5月份的一天,他和朋友刘子豪到张某某的烟酒店,自称在薄山水库的水校上班,是校长的司机,能给张某某介绍生意。后他以单位招待用烟酒的名义先后从张某某的烟酒店拉走5件洋河天之蓝、4件零4瓶五粮液1618、3件洋河海之蓝、2条软中华及2条玉溪,他未给张某某出具欠条,烟酒直接运到市区平安街的礼品回收点卖掉。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他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经营一烟酒店。2014年5月12日下午,一男子到他店买酒,该男子自称叫潘永强,在薄山水库的水校给校长开车,还称经常为单位采购烟酒,可以给他介绍生意。因刘子豪认识潘永强,他相信后同意卖给潘永强烟酒。次日下午,潘永强以单位招待需要用酒的名义拉走5件洋河天之蓝酒。当月,潘永强又以单位招待或其校长给局长送礼等名义,先后提走4件零4瓶五粮液1618、3件洋河海之蓝、2条软中华烟、2条苏烟及2条玉溪烟,价值共4万余元。后他多次催潘永强结账,潘永强以单位领导没签字或会计没在单位等为借口推拖。同年6月份,他联系不上潘永强。

(3)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潘永强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各种烟酒,价值共43240元。

(4)书证,即销货清单,证明被告人潘永强于2014年5月份多次从被害人张某某处提走烟酒,销货清单有潘永强的签名。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