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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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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永强刘某甲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2)证人刘辉证言:他在驻马店市甲商贸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12月4日上午,潘永强到他公司买酒时自称是驻马店市体育局局长司机,负责体育局招待,需要有信誉的烟酒供应商提供酒水。经商谈,他公司与潘永强签订一份

(2)证人刘辉证言:他在驻马店市甲商贸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12月4日上午,潘永强到他公司买酒时自称是驻马店市体育局局长司机,负责体育局招待,需要有信誉的烟酒供应商提供酒水。经商谈,他公司与潘永强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每月15日开票后以现金方式结清账款,因当时潘永强称没带公章,由潘永强在协议上签名并按指印。协议签订后至2014年5月份期间,潘永强先后提走酒鬼酒、五粮液1618、茅台酒、软中华烟、玉溪烟,价值共30多万元,每次均有潘永强签名。后公司在向潘永强催要货款过程中,潘永强以各种理由推托,仅支付少部分货款。2014年5月初,他又找潘永强催要货款,潘永强谎称已转账,并未收到转帐,其也未再支付下欠货款。

(3)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潘永强骗取驻马店市甲商贸有限公司烟酒价值共310500元。

(4)辨认笔录,证明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证人刘辉准确辨认出骗取其公司烟酒的潘永强。

(5)书证

《合作协议书》,证明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潘永强隐瞒其真实身份与驻马店市甲商贸公司签订烟酒供货协议,协议约定每月的15日开票以现金方式结清货款,协议上有潘永强签名。

销售发货单、销售明细表及欠条,证明驻马店市甲商贸公司向被告人潘永强供应各类烟酒数量、价款情况。

驻马店市甲商贸公司出具的欠款统计表,证明被告人潘永强已结算烟酒款共428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3.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潘永强自称是驻马店市水校的工作人员、校长司机,虚构单位招待需要烟酒名义与驻马店市某超市烟酒店店主迟某某签订虚假的《合作协议书》,骗取迟某某茅台酒、五粮液、泸州特曲、中华烟等烟酒。经鉴定,被骗烟酒共300500元。扣除案发前潘永强已付货款20000元,剩余280500元至未归还。当月9日,潘永强安排被告人刘某甲将4件水晶五粮液酒、2件飞天茅台酒运至驻马店市建苑酒店,刘某甲明知是潘永强骗取他人的烟酒,仍帮助潘永强转运,并将骗取的烟酒低价转卖给平安街礼品回收店。经鉴定,4件水晶五粮液酒、2件飞天茅台酒,价值共32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①潘永强供述:约2014年5月底,经人介绍他认识在驻马店市风光路南段经营某超市的迟某某。他向迟某某介绍自己在驻马店市水校上班,是校长的司机,负责单位招待;还称他单位需要招待用烟酒,单位有钱不欠账。经商谈,他与迟某某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每月28日结账。在迟某某要求下,他在协议上加盖私刻的体育局财务专用章。协议签订后,他先后从迟某某经营的某超市提走泸州老窖特曲、五粮液、茅台、长城解百纳干红、中华烟等烟酒,具体件数已记不清,价值约30万元,他仅付货款20000元,尚欠约28万元。

②刘某甲供述:2014年五六月份的一天下午,潘永强让他开车把其送到驻马店市建苑宾馆,到后潘永强用平板推车从停车场先把4件五浪液1618和2件茅台酒卸下,他和潘永强又把酒送到13楼。回收酒的人到后,潘永强和回收酒的人商谈收购酒事宜,商谈结束后,潘永强因怕被人发现其倒卖酒,先让他开车将其送回家,让收酒的人再等十多分钟后把酒拉走。

(2)被害人迟某某陈述:他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南段经营某超市烟酒店。2014年6月1日上午10时许,他堂弟带潘永强到他的烟酒店内,潘永强自称在薄山湖水库的水校上班,是校长的司机,因上级领导到薄山湖游玩,校长安排他购买烟酒,并当着他面给叫某局长的人打电话,潘永强还称体育局有钱不欠账。他提出与潘永强签份协议并加盖单位公章,潘永强同意。拟定协议后,潘永强将协议带走。次日,他在潘永强持加盖有单位印章的协议上签字后,潘永强还安排不要让他人看到协议。协议签订后,潘永强先后从他店里提走五粮液、茅台、泸州特曲、长城解百纳干红及中华烟。其中于当月9日下午,潘永强打电话让他往建苑宾馆送4件水晶五粮液酒、2件飞天茅台酒,他把酒送到建苑宾馆并装上小推车就离开了。次日,潘永强给他出具一份欠条,落款日期6月9日,总价值32400元。自从潘永强把酒拉走后,他就向潘永强要钱,潘永强两次共付货款20000元,潘永强以转款为由曾将他的银行卡号要走,但一直未转款,期间一自称是水校会计的人也曾许诺钱已准备好,但也一直未付款。

(3)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潘永强骗取被害人迟某某烟酒价值共300500元。

(4)书证

《合作协议书》,证明2014年6月2日被告人潘永强虚构其真实身份与迟某某签订烟酒供货协议,协议上有潘永强的签名(潘勇),加盖有驻马店市体育局财务专用章。

欠条,证明被害人迟某某向被告人潘永强供应各类烟酒数量、价款情况。

记账本,证明被害人迟某某每次向被告人潘永强供应酒的时间、数量及价款。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4.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潘永强自称是驻马店市水校的工作人员,虚构驻马店市体育局招待需要烟酒名义骗取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副食部洋河天之蓝、五粮液品牌等烟酒,扣除案发前潘永强已付烟酒款,剩余86880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潘永强供述:2008年,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副食部老板曹某某,因与曹某某关系不错,未与曹某某签订供货协议,每次从曹某某处拿烟酒,曹某某记有流水账,拿烟酒后两三天结一次账。近几年以来,他拿多少烟酒已记不清,一部分烟酒自己使用,另一部分转卖给朋友,扣除已付货款,还欠曹某某8万余元。当庭潘永强对骗取曹某某烟酒款86880元予以供认。

(2)被害人曹某某陈述:他是驻马店市驿城区某烟副食部老板。2012年底,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潘永强,潘永强自称在驻马店体育局薄山水校工作,是校长的司机。2013年初,潘永强称学校招待需要烟酒让他供应,他同意。后潘永强常到他店拉烟酒,有洋河天之蓝、五粮液及中华烟等,他记有流水帐或让潘永强签名的出库单,事后潘永强仅付部分货款。同年4月11日,他向潘永强催要下欠的56000元烟酒款时,潘永强给他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于2013年4月16日付清货款,同时销毁了他之前记的帐单。保证的还款期限到后,潘永强未付货款。2014年三四月份,他又向潘永强供应五粮液酒。同年四五月份,他多次向潘永强追要烟酒款,潘永强以种种理由推拖,后联系不上潘永强。至案发,潘永强共欠他8万余元烟酒款。

(3)书证

保证书,证明截止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潘永强对下欠被害人曹某某的56000元烟酒款,保证于2013年4月16日付清。

记账单及出库单,证明自2013年4月11日之后被告人潘永强又分别从被害人曹某某处拉走烟酒的时间、数量及价款,合计价值30880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