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随案移交的被告人郭二培、朱某某被扣押涉案涉毒物品黄色“奥迪车型”小直板手机一部、黑色直板欧奇牌手机一部、一部黑色中兴手机一部,POSCER手表一块,深灰色微型电子秤一个,银灰色的长方形微型电子秤一个,冰壶一个(矿泉水瓶制作)、银白色长条状锡纸五条、红色塑料打火机一个,塑料彩色吸管一包,白色的长方形带有EMOTO字样的纸盒一个,带有“大观之星”字样的红色纸质鞋盒一个,蓝色带卡通图案的铁质文具盒一个,黄把小勺子一个,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海欠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 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渠利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