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实自己丈夫朱某某去年到今年一直没有做什么正当事情,也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有时候还会向自己要钱花。朱某某被抓之前一个星期左右,将自己在农村信用社开户的工资卡(卡号是622991112602591039)要走了,从上面取走了四五千元钱。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郭二培供述与辩解 2014年10月23日下午,我就给阳某打电话说有急事向他借钱,后来阳某用汇款的方式给我打了一千元钱。我借到钱后,从山某手中买了毒品,一共给了山某1600元钱。我带着毒品从平顶山乘坐出租车到汝州,阳某开着车在高速路口接到我,我又让阳某在银行给我取了四千五百元钱,阳某又带我去买了一个手机。之后我自己去汝州市区找潘某某了,阳某开车回家了。 10月23日下午18时至19时之间,我给潘某某打电话让他找个宾馆开个房间等着我,我准备给他送毒品。我进入汝州市名吃一条街的向阳宾馆828房间见到潘某某后,我先把山某赠送给我的那大约三四克的一小包冰毒拿出来,潘某某先挑出来一点吸食了,后来我们商量的是以2000元钱的价格卖给他20克冰毒,但是他身上没有那么多钱,先给了我900元钱,后来他又从那一小包冰毒中倒出来一些,说出去凑钱,我就也出去了。我怕潘某某凑不够钱,我出去之后就找到光头,把其中10克的一包冰毒放在光头处让其帮忙找买家。回到房间之后,潘某某说等会他的一个朋友会过来送钱,并且他这个朋友也想买一些冰毒。于是我就又找到光头把那一包10克的冰毒拿了回来,在光头的住处我还给阳某打电话想让他给我再送一点冰毒,但是阳某说太晚了不方便出来。我再次回到房间之后,把身上的那两包二十克毒品放在了床上等,等钱送过来之后,我把这20克冰毒一起交给潘某某。后来就被公安机关的民警抓到了。 2014年10月23日晚上22点多,我怕潘某某找不来钱买毒品,就把十克冰毒放到“光头”(刘某某)那里让他帮我联系买家。后来潘某某又说能找来钱,准备从我手里买二、三十克冰毒,我就又回到光头那里取那十克冰毒。但是还不够,我就又给阳某打电话,我就让他再给我送过来十克冰毒算是我借他的,卖了之后我连之前欠他的钱一块还给他。但是后来阳某说家人睡了出不来,也就没有给我送。 我不知道山某具体住在哪里。山某的真实姓名我不清楚,30岁左右,叶县人,短发,身高一米七五左右,稍胖,联系电话记不住。他女朋友的名字我也不知道,二十多岁,不清楚哪里人,无业,长发,身高一米六左右,身材较瘦,我没有她的联系电话。 (2)朱某某供述与辩解 2014年10月23日下午,郭二培给我打了好几次电话,说要向我借钱购买毒品,后来我给他汇了一千元钱。晚上天黑的时候二培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开车去汝南高速路口接他,在车上他从身上拿出了几包毒品,他说一共100克。为了向我借钱,二培把他带来的100克毒品分成了两半,把其中的一半50克押给了我,让我去银行又取了4500元钱借给了他,我还跟他一起去买了一个黄色的小手机。之后二培说他要去汝州卖毒品,我就带着他押给我的50克冰毒回家了。回到家后,我把毒品倒出来一点自己吸食了,最后把这三袋冰毒封好之后,装在了手机盒里,放在了我自己所住房间北侧的红色圆桌子上了,一直没有再动过。 10月23日晚上将近24点的时候,二培给我打电话让我再去汝州给他送20克冰毒,我给他回了一条短信,说“我刚把东西(指毒品)放起来,取一次老不容易”,就没有去。过了一会儿,二培又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他送10克,还说要把借我的钱还给我,我不想去,就问他有没有地方住,他说有地方住,后来我就说我不去了,实在不行第二天早上再去,最后二培在电话中说“好,那你不用来了”,说完就把电话挂了。到了24日早上我给二培打电话就联系不上了,一直到10月27日上午,我在家里被公安民警抓了。 我又借给郭二培的4500元现金是从我妻子黄某某的银行卡上取的。这张银行卡是我妻子黄某某的工资卡,是农村信用社的,卡号我记不住了。我取完钱之后又把这张卡还给我妻子了。 5、鉴定意见 (1)汝州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008) 被检测人员姓名:郭二培,男,1987年1月5日出生。 现场检测时间:2014年10月24日5时20分。 现场检测地点: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现场检测方法: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联合快速检测试剂(胶体金法)。 现场检测结果:郭二培的尿液检测样本现场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2)汝州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011) 被检测人员姓名:朱某某,男,1986年2月2日出生。 现场检测时间:2014年10月27日16时50分。 现场检测地点: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现场检测方法: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联合快速检测试剂(胶体金法)。 现场检测结果:朱某某的尿液检测样本现场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3)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物鉴(理化)字(2014)132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送检物证材料:1、白色晶体8份,分别编为1号、2号、3号、4号、6号、7号、8号、9号检材。 2、红色片剂1份,编为5号检材。 检验鉴定要求:甲基苯丙胺定性、并对3号、4号、7号、8号、9号检材进行定量检验鉴定。 检验:分别精确称取上述检材,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业指导书》中甲基苯丙胺定性定量检验方法(文件控制编号:IFSC04-02-07-2011)进行GC/MS、GCFID分析。 检验结果:从所送检的1号、2号、3号、4号、6号、7号、8号、9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所送检的5号检材中检出咖啡因成分;其中3号、4号、7号、8号、9号检材含量分别为85.4%、88.4%、85.8%、85.5%、86.7%。 6、辨认笔录 A:刘某某辨认笔录 时间:2014年10月26日14时10分至2014年10月26日14时50分。 地点: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讯问室。 侦查人员姓名、单位:王占超、李红涛,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辨认人姓名:刘某某,男,33岁,寄料镇车沟村。 见证人姓名:王某某,杨楼镇王楼村六组。 辨认对象:与被辨认人照片相似的照片十二张。 辨认目的:让辨认人辨别、确认是否有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郭二培)。 辨认过程及结果:侦查人员事先准备了与本案犯罪嫌疑人郭二培照片相似的照片十二张(其中有一张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郭二培),无规则的放在一张白纸上分别编号01—12号,对辨认人说明要求后,在汝州市杨楼镇王楼村王某某的见证下,让刘某某辨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