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晶状毒品疑似物肆包,红色片状毒品疑似物一包(内装10粒),黄色“奥迪车型”小直板手机一部,现金900元,POSCER手表一块,深灰色微型电子秤一个,冰壶一个、长条状锡纸两条、红色打火机一个、黄鹤楼烟盒一个。 (2)搜查朱某某家中扣押物品清单 白色晶状毒品疑似物三包,吸管一包,长条状锡纸三条,银灰色长方形微型电子秤一个,一部黑色欧奇牌手机、一部黑色中兴手机,白色的长方形带有EMOTO字样的纸盒,带有“红怡坊”字样的黄色布袋子,带有“大观之星”字样的红色纸质鞋盒,一个黄把小勺子,一个蓝色带卡通图案的铁质文具盒。 (3)上缴毒品单据 上缴单位:汝州市公安局刑侦禁毒中队 上缴时间:2014年12月28日 毒品名称数量(克)备注 甲基苯丙胺23.37郭二培所住房间查获 咖啡因0.84郭二培所住房间查获 甲基苯丙胺48.71朱某某家中查获 甲基苯丙胺0.29刘某某住处查获 2、书证 (1)郭二培、朱某某的户籍证明及郭二培的前科证明和朱某某的无前科证明。 (2)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08)黄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书及郭二培释放证明。 证实被告人郭二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11月17日在黄岩区看守所刑满释放。 (3)郭二培及朱某某抓获证明 证实被告人郭二培2014年10月24日0时30分许被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在汝州市向阳宾馆828房间内抓获。被告人朱某某2014年10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家中抓获。 (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 证实被告人朱某某之妻黄某某账户2014年10月23日10:38:35在汝州农商银行温泉支行ATM取款1000元,20:41:01在汝州农商银行王寨支行ATM取款4500元。 (5)郭二培通话记录 证实(2014年10月22日23:50至10月24日0:04分)该时间段内,郭二培与朱某某通话次数26次。 (6)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 证实郭二培供述在2014年10月23日下午从山某手中购买的毒品,通过查询郭二培的通话记录发现,2014年10月23日下午郭二培的通话量很大,多数号码现已联系不上且查不到持机人信息,而郭二培本人不予配合,未能发现该郭所供述的山某的联系电话。按照郭二培所供述的“游戏室”位置到平顶山市李庄村进行查找,并未找到该“游戏室”,无法查明山某的具体身份和踪迹。 3.证人证言 (1)潘某某证言 2014年10月23日晚上,我和郭二培在汝州市向阳宾馆见面后,我问他拿了多少毒品,他问我要买多少,我说让他先把毒品拿出来尝尝看怎么样。然后郭二培就从身上拿出来一小包冰毒,先给我倒出来一点,我们两个吸食了一些,我感觉还不错,说准备多买一点。当时我身上没有那么多钱,先给了他500元钱,就让他又给我倒了一些,然后我说出去找朋友再凑点钱,就拿着他倒给我的毒品出去了,郭二培也从房间出去了。我回到房间后给郭二培打电话说有钱了让他回来,他回来后我说准备买20克毒品,问他价钱怎么说。郭二培说按120元一克,我又给了他500元钱,说等会儿朋友会再送钱过来。郭二培就给了我8克左右的冰毒,说其余的10克多毒品等我朋友把钱送过来之后再给我,所以我就又从房间出去找朋友了,郭二培不想一个人在房间里就也出去了。第二次又回到房间,我说朋友一会就把钱送过来了,我们两个就在房间里面等,后来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 郭二培当天来汝州一共携带了多少毒品我不清楚,但他应该带的不少,因为我对他说朋友来了想再多买点,他说只要有钱,多了不敢说,要买三、五十克毒品他还是能弄来的。我不清楚郭二培的毒品来源。当天晚上我从房间出去了两次,郭二培也跟着出去了两次,第一次他说去银行给别人打钱,第二次他说去取毒品,具体去哪里了我不清楚。我不认识朱某某。 (2)刘某某证言 (查获的)冰毒是我在2014年10月23日晚上,从一个男子手中买来的,这个男子大概二、三十岁,好像是平顶山人,具体姓名我不知道,身高约一米七左右,中等身材,电话号码是182XXXX7172,我存的名字是“大肉伙计”(郭二培)。 2014年10月23日晚上“大肉伙计”给我打电话问我要不要毒品,我说要,后来他去到我的租住处先卖给了我300元钱的冰毒,然后把一包十克左右的冰毒放到我那里让我凑够钱了再给他,我没有找来钱。后来他又回到我的房间后说找来买家了,坐下后他把电话拿出来不知道给谁打了一个电话,说“再给我送三、四十克毒品,这边有人要,等我卖完之后就可以把你的钱还给你了”,对方好像说“已经睡下了,天有点冷不想起来了”,这个“大肉伙计”说“麻烦你起来一下吧,这边已经找好买家在等着哪,你把东西送来我卖了之后就能把你的钱全部给你让你拿走了”。 挂断电话之后这个“大肉伙计”对我说他借人家的钱买的毒品,卖了之后得把钱还给人家。接着我把他之前放在我屋里的十克冰毒又还给他了,当时他还不好意思拿,最后还是拿走了。 这个“大肉伙计”在打电话时没有询问对方是否有毒品,他直接让对方给他送毒品,因为他自己说他借人家的钱买的毒品,毒品就在人家手里放着,所以他才让对方给他送毒品,说卖完了之后再还给人家。这个“大肉伙计”是给谁打电话我不清楚。他借了对方多少钱我不清楚,他当时打电话说让那个人给他送三、四十克毒品。后来对方是否给他送毒品了我就不知道了。 (3)张某某证言 证实自己与郭二培于2013年在平顶山李庄村打牌时相识,当时得知二人是老乡,但不熟悉,2014年10月份郭二培给自己打电话借用其邮政储蓄的银行卡。2014年10月23日,自己给郭二培打电话要之前借给他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上的一百多元钱,郭二培称自己在外地,让自己给其发一个卡号,自己就给郭二培发了一个卡号,郭二培向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上打了200元钱。自己没有贩毒或者吸毒。 (4)李某某证言 证实自己在经营平顶山市李庄村月光宝阁宾馆期间,2014年郭二培在自己的宾馆102房间里住宿过,欠的房费还没有付清,宾馆里的监控录像只能保存半个多月,早就没有了,住宿登记表也找不到了。 (5)黄某某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