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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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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诈骗、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一案一审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6、李某庚的证言,我没有在崔桥信用社借过款,信用社个体工商户经济档案上的签字不是我签的,借款合同上的签字也不是我签的,借款合同上的保证人王乙某、马某甲、王丙某、李某辛,我不认识。我们夫妻没有在崔桥开

26、李某庚的证言,我没有在崔桥信用社借过款,信用社个体工商户经济档案上的签字不是我签的,借款合同上的签字也不是我签的,借款合同上的保证人王乙某、马某甲、王丙某、李某辛,我不认识。我们夫妻没有在崔桥开过农资门市部。我的身份证没有外借过,也没有丢失过。

李某庚个体工商户经济档案、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李某庚于2008年9月26日借款20万元,信贷员是张晓红,至今未还款。

翟某某的证言,我和我丈夫没有在崔桥信用社贷过款,信用社个体工商户经济档案上的签字不是我签的,借款合同上的签字也不是我签的。

27、杨某某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杨某某2008年10月10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李某壬,信贷员是张晓红。

28、李x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李x2008年10月18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张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29、楚某某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楚某某2008年10月18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马某丁,信贷员是张晓红。

30、王丙某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王丙某2008年11月4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白某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31、张某辛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张某辛2008年11月4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赵某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32、乔某某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乔荣花2008年11月4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杨某戊,信贷员是张晓红。

33、李某癸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李某癸2008年11月21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万某甲,信贷员是张晓红。

34、杨某己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杨某己2008年11月25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刘乙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35、宋某某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宋某某2008年11月25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张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36、韩某某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韩某某2008年12月17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吴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37、潘某某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潘某某2008年12月25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刘丙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38、康某某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康某某2008年11月7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杨某丙,信贷员是张晓红。

39、谢某某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谢某某2008年11月25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刘丁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40、王某丙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王某丙2008年11月25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杨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41、王戊某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王戊某2008年12月17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王己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42、王庚某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王庚某2008年12月17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刘丁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43、王辛某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王辛某2008年6月28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朱某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44、崔桥派出所证明三份,证明扶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的刘某丙、徐某某、周某某、李某戊、周某、王x、吴某某、齐某某的身份证,在崔桥派出所辖区无户口信息;证明王壬某、王癸某、周某某、杨某甲、王某己等41人的身份信息不是崔桥派出所辖区居民;证明康某某、谢某某、王某丙、王戊某、王庚某、王辛某等6人的姓名、身份证地址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不符。

45、贺某甲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贺某甲2008年5月31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娄某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贺某甲的证言,我与娄某某是夫妻关系,上述借款3万元,不是我本人借的。

46、苑某丁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苑某丁2007年9月28日借款2.6万元,保证人苑某丙,信贷员是张晓红。

苑某丁的证言,我没有在崔桥信用社借款2.6万元,也没有签字。

47、贺某乙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贺某乙2008年11月26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娄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贺某乙的证言,我没有贷3万元的款,身份证借给贺某丙了,当时他说是招工用的,娄某是贺某丙的妻子。

洪某某的证言,我们没有借过款,钱也不是我们用的。贺某丙借过我丈夫贺某乙的身份证。

48、李某某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李某某2011年6月22日借款10万元,保证人贺某庚、聂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49、李某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李某2011年6月22日借款10万元,保证人赵某甲,信贷员是张晓红。

50、王某甲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2011年8月15日借款5万元,保证人李x、聂某,信贷员是张小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