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红于2009年7月23日用刘某甲的身份证等证件借款10万元;于2011年10月份用刘某乙、凡某、凡某某的身份证等证件借款共12.5万元。检察机关指控其上述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经查,有证据证明上述借款人同意将身份证借给张红贷款使用,有的借款人又在借款借据上签名,应认为上述借款人同意张红使用该贷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红因此犯挪用资金罪,没有充分证据,不予认定。
三、违法发放贷款罪
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红对苑立新、杨保东等人提供的孙某某、苑某某、苑某甲、王某某等50余人的虚假身份证等证件不核查,由杨保东、苑立新等人代签借款人、保证人名字,违法向杨保东、苑立新等人发放贷款;被告人张红又借用李某某、李某、王某甲、苑某乙等人的身份证等证件,在借款人不到场签字的情况下违法发放贷款并挪作他用。上述违法发放贷款共计240.63万元,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被告人张晓红的供述,苑立新通过我在崔桥信用社借款61万元,借款户的身份证是苑立新提供的,借款上面的签名大部分是苑立新本人签的,小部分是苑立新找的其他人签的,但不是借款户本人签的。
我的贷户里面有一部分身份证是假的,这其中一大部分是韭园的杨保东借的,身份证是杨保东提供的,杨保东在我户上一共借了110万左右,当时杨保东对原来的借款还款也比较及时,我就没有核对这些身份证的真实性,我就让杨保东签字了。
苑立新通过我在崔桥信用社借款61万元,是苑立新找的身份证并替别人签的字,这些人都没有到场,我办理的手续。
(二)证人杨保东的证言,在崔桥信用社的大部分贷款都是我找的本人的身份证,就是为了在崔桥贷款,我把身份证上的住址改成崔桥的,实际上还是本人,崔桥的签字是我替别人签的。
在崔桥及其他几个信用社用的假身份证复印件,是我在韭园找的身份证复印件,然后到鄢陵的一个打字社把地址分别改成崔桥的村,然后交给张某乙,张某乙安排信用社的人办理。
(三)有关书证及借款人证言
1、孙某某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孙某某2008年12月14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王某己,信贷员是张晓红。
孙某某证言,这3万元借款不是我借的,也不是我本人签的字。
2、苑某某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苑某某2008年8月25日借款20万元,保证人李某丙、郭某某、万某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李某丙的证言,070000558090号借款借据,借款人苑某某和我的名字不是我们签的,我们从来没有贷过款。我和我丈夫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我们的。2008年7、8月份,我在郑州动手术,需要办理报销手续,苑立新不让我们管了,我把我和我丈夫的身份证交给苑立新了,我们不知道苑立新用我们的身份证借款的事。
3、苑某甲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苑某甲2008年12月24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屈某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苑某甲的证言,2008年12月14日我没有在信用社贷过款,070000558506号借款借据上的签字不是我签的,我的身份证没有借给别人用过。
4、苑某戊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苑某戊2008年12月14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张某丁,信贷员是张晓红。
5、苑某丁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苑某丁2008年4月13日借款3万元,2万元未还,保证人王某庚,信贷员是张晓红。
王某庚的证言,我与苑某丁是夫妻关系,我不知道这笔3万元的借款,签名不是我本人签的。
6、关于苑立新笔迹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借款人苑某某、孙某某、苑某戊、苑某甲、苑某丁5笔借款中借款人及保证人是苑立新所写,信贷员是张晓红。
7、王x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王x2008年5月31日借款4万元,保证人刘某己,信贷员是张晓红。
8、刘某庚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刘某庚2008年4月1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李某丁,信贷员是张晓红,至今1.1万元未还。
9、王某某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王某某2008年12月17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贾某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10、王某乙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王某乙2011年3月10日借款5万元,保证人聂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11、周某某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周某某2008年7月21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班某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12、杨某甲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杨某甲2008年9月11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张某戊,信贷员是张晓红。
13、杨某乙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杨某乙2008年9月11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田某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14、王某辛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王某辛2008年8月25日借款20万元,保证人王某壬、林某、张某己,信贷员是张晓红。
15、刘X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刘X2008年8月1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赵某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16、杨某丙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杨某丙2008年8月25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褚某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17、李某戊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李某戊2008年7月22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刘甲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18、周某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杨某丙2008年7月21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江某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19、齐某某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齐某某2008年7月1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李某丙,信贷员是张晓红。
20、杨某丁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杨某丁2008年6月8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张某庚,信贷员是张晓红。
21、董某某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董某某2008年6月9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穆某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22、杨保东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杨保东2008年6月9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岳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23、马某某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马某某2008年4月25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王甲某,信贷员是张晓红。
24、徐某某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徐某某2008年3月27日借款3万元,保证人李某己,信贷员是张晓红。
25、李某甲借款借据、借款合同
证明李某甲2007年10月31日借款5300元,保证人陈某甲、苑某己,信贷员是张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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