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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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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诈骗、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一案一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1984年8月,被告人张红到扶沟县崔桥信用社工作,2004年任扶沟县崔桥信用社客户经理。2008年1月至11月,被告人张红利用自己系信用社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鲁某某的信任,10次向鲁某某开具虚假的信用社股票,骗取鲁某某

1984年8月,被告人张红到扶沟县崔桥信用社工作,2004年任扶沟县崔桥信用社客户经理。2008年1月至11月,被告人张红利用自己系信用社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鲁某某的信任,10次向鲁某某开具虚假的信用社股票,骗取鲁某某人民币38.9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被告人张红供述,我需要用钱就借鲁某某的钱,是分很多次借的,总共连本带息160多万元,我给他打的有借条,借条上有我签的字。我在信用社上班时有存款任务,我就找到鲁某某让他存款顶我的任务,并许诺最高利息5.85厘。然后,鲁某某就陆续在我这存钱。我给鲁某某开具的信用社股票单据开的利息高,单据上的印章是我盖的,章是从我所在的崔桥信用社的会计那拿的。鲁某某夫妻在我这存款,我都是给他们开的信用社股票单据。

(二)被害人鲁某某陈述,2004年,崔桥信用社的张晓红(张红)给我说他在社里跑外勤,有拉款任务,完不成就罚款,让通过他把钱存到崔桥信用社顶他的任务,我觉得张晓红是信用社的职工,我就同意了。从2004年开始,我有钱就给张打电话让他拿走存上,之后给我一张信用社的股票凭证,并说这就是存折,而且比信用社的存折利息高,利息是5.85厘,存期5年,上面盖的有崔桥信用社业务公章,并加盖有张晓红本人的私章,我就相信他了。到2011年,我通过张晓红在崔桥信用社存款160多万元。有到期的存款我让张晓红取钱,张晓红把存折拿走后没有给我钱,给我打了张欠条,有一部分没有拿走在我这儿。自2011年我就开始要账,后来我拿着存折去信用社,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说我拿的存折不管用,我才知道被张晓红骗了。

2010年我用钱,给张红要,张红把给我出具的信用社股票凭证拿走,给我打个欠条,直到现在一分钱也没有给我。2014年春节前后,我和我妻子去信用社取款,取不出来,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说这股票凭证不是正规存单,我就拿着股票凭证找社里的工作人员看,他们说业务公章是信用社的外勤章。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康某甲的证言,2013年8月份的一天,鲁某某夫妻去郑州我家,说向我丈夫的弟弟张红要账的事情。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张红夫妻到我家叫上我们夫妻二人还有我的侄子一行五人,我们去找鲁某某,见到鲁某某就商量张红还鲁某某钱的事情,具体我没有仔细听。

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2013年8月份,鲁某某到郑州给我弟弟张红要钱,由于我和鲁某某也是朋友,鲁某某到我家给我说我弟弟欠他的钱,让我弟弟还钱。我弟弟当时没有钱,就给鲁某某打两张欠条,欠的钱是张红上班期间欠的钱。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我弟弟张红到我家让我到周口给鲁商量商量。到周口见到鲁某某,就商量还钱的事了。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我是1988年开始在信用社上班,我从没有见过张红给鲁某某开过的这样的股票。

(四)、鉴定意见:

1、检材上的“河南省扶沟县崔桥信用社业务公章”印文与样本①上的“扶沟县崔桥信用合作社业务章(1)”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2、检材上的“河南省扶沟县崔桥信用社业务公章”印文与样本②上的“扶沟县崔桥信用合作社业务章(2)”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五)、有关书证

1、崔桥信用社情况说明,证明崔桥信用社于2006年7月启用印章为扶沟县崔桥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章。被告人张红使用的“张晓红”个人印签章属其本人刻制,崔桥信用社从未使用过“信用社股票”及“河南省扶沟县崔桥信用社业务印章”。

2、扶沟县农村信用社文件,关于启用行政印章、业务印章的通知,及新启用行政印章印模。

3、股票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张红以“张晓红”的名字出具的户名为鲁某某、马丹平的5年期、信用社股票10份,共计38.9万元。

4、证明及干部履历表,证明被告人张红系崔桥信用社职工。

5、保证书、欠条,证明被告人张红欠被害人鲁某某本金及利息共计152.5450万元,欠鲁某甲本金及利息共计8.7473万元。

6、2001年1月至2014年4月崔桥信用社定期、活期存款单,证明崔桥信用社没有“崔桥信用社股票”,上述存单上面没有“河南省扶沟县崔桥信用社业务公章”印章。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应当予以认定。

二、挪用资金罪

2008至2011年,被告人张红把贾某某交给其归还的27万元借款、孙某归还的10万元借款、刘某某归还的6万元借款、贺某某归还的3万元借款、王某戊归还的3万元借款、张某某归还的5万元借款、张某甲归还的6万元借款不入帐,用于归还其他人在其所在的信用社的借款。上述款项共计60万元,至今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被告人张晓红的供述,贾某某通过我借款27万元还给我后我没有入信用社的帐,我用这笔钱还别的利息了。孙某还给我的10万元借款我没有入信用社的帐,替别人还利息了。刘某某那6万元借款在2013年3月份左右还给我了,我自己用了。王某戊、贺某某这两户每人3万元还给我了,我让杨保东用了,是三四年前还的。张某某的5万元、张某甲的6万元借款是我用的,手续上是我替他们签的。

(二)证人证言及书证借款合同

1、证人贾某某的证言,2008年我通过张红在崔桥信用社借款27万元。我找了几个人,每人3万元,共27万元,我还给张红了。

曹某某、候某某、刘某丙、刘某、曹某甲、候某甲的借款借据及借款合同,证明上述借款合同的金额均是3万元,信贷员是张晓红,借款合同显示还没有归还。

2、证人孙某的证言,我用李某乙的身份证通过张红贷了10万元的款,钱用了两个月就还了,是在张红的办公室还的。

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我妻弟孙某用我的身份证贷过一笔款,借多少我不知道。

李某乙借款借据、借款合同,证明借款金额是10万元,信贷员是张晓红,借款合同显示还没有归还。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在崔桥信用社借过款,是我叔刘某丁用的,当时我去签的字,借了6万元,2012年1月,我叔给我说我的那笔钱已还给了张晓红。

证人刘某丁的证言,我在崔桥信用社通过张晓红借款18万元,分别是我和刘某某、刘某戊三人贷的,我还了9万元,分别是刘某某的6万、我本人的3万。钱是2年前还的,还给张晓红了。

借款借据、借款合同,证明刘某某于2011年10月10日借款6万元,至今未还,信贷员是张晓红。

4、证人贺某某的证言,我在崔桥信用社借过10万元,已还过了,当时我妹夫给他转账回来的。3万元没有还的原因是,我给张晓红打电话,他说钱他用了他还账,不让我管了。

借款借据、借款合同,2009年4月14日借款10万元,3万元未还,保证人何某某,信贷员是张小红。

5、王某戊借款借据、借款合同,证明于2009年6月25日借款6万元,3万元未还,信贷员是张晓红。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1年张晓红给我说想用点钱,让我把身份证给他,我就把身份证给他了,但是我没有借过崔桥信用社的款,也没有在借款借据上签字。

张某某借款借据、借款合同,证明2011年9月1日,张某某借款5万元,信贷员是张小红,借款至今未还。

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12年张晓红用过我的身份证,当时他给我说用点钱,让我把身份证给他借款,因为我们是邻居就让他拿走了,但我没有去签字,也不知道借了多少款。

借款借据、借款合同,证明2011年9月1日,张某甲借款6万元,信贷员是张小红,借款至今未还。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应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