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当庭出示证据:一、临颍县政府办公室文件。证明县政府发文、开会要求各乡镇扎实推进政策性小麦保险工作。二、固厢乡2013年部分行政村农作物保险情况统计表。证明:保险公司的“种植业投保单”中的投保数量没有超出和大于农户实际种植面积。被告人从中没有任何造假行为。三、固厢乡部分村委会证明。证明保险单均发放到了各个村委会干部手中,大部分保险单存放在村室或村干部手中。农户没有缴纳保险费,但农户的农作物受灾后,保险公司照例进行了保险理赔。四、被告人及村干部借支、垫付保险费情况证明。证明目的:1、被告人借钱垫付有保险费。事后有还本、付息事实存在。2、被告人做工作后,村干部垫付有保险费,事后被告人支付利息情况存在。3、农作物受灾后,被告人本人支付理赔款情况存在。4、被告人从保险公司获取的“好处费”(实际是先期垫付保费的利息补贴),共计1266元。五、2015年度农户本人仍然没有缴纳,但农业保险工作一直在进行之中。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利用职务的便利,按照人保财险临颍公司的要求通知本乡所辖村委在该公司提供的没有填写具体数额的投保单以及空白的红头文件稿纸上盖上各村的印章,固厢乡人民政府在种植业保险分户标的投保清单上盖上印章。致使人保财险临颍公司采用未经投保人同意的方式承保临颍县固厢乡2012年玉米31835.44亩,套取国家补贴382025.28元。承保2013年小麦31835.44亩,套取国家补贴458430.34元。承保2013年玉米27500亩,套取国家补贴458430.34元。人保财险临颍公司合计套取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1236455.62元。致使国家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李某某在负责2013年小麦和2013年玉米农业保险工作中,收受人保财险临颍公司按约定返还的276966元,扣除垫支的保险费229200元,扣除支付的电话费7000元,扣除给付垫支保费人员利息28703元,下余12063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收受好处费40766元,缺少事实根据应予纠正,应当认定其收回金额为12063元。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是在人保财险临颍公司的教唆、引诱下,其本人对于人保财险临颍公司采用农户虚假投保的方式套取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合计1236455.62元中主观恶意、所起作用较小,且能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可不判处刑罚。被告人李某某收受人保财险临颍公司12063元并占为己有,案发后主动供述自己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罪行,属自首,且已全部退出全部受贿款项,犯罪情节轻微,可不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免予刑事处罚。
二、涉案赃款12063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臧跃峰
代理审判员 鲁远卓
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保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