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2012年8月份,临颍县固厢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被告人李某某在负责固厢乡农业保险工作时,违反农业保险投保程序,在农户不愿意投保玉米农业保险的情况下,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临颍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临颍公司)提供虚假投保资料,临颍县固厢乡人民政府在人保财险临颍公司提供的空白投保单上盖上印章,并由李某某代垫31835.44亩玉米保费95000元(按照有关规定,2012年玉米每亩保费15元,其中农户交20%,剩余80%由国家补贴),套取2012年玉米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合计382025.28元。后人保财险临颍公司虚假理赔固厢乡2012年玉米,并将李某某所垫付保费返还。
2、2013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展固厢乡2013年小麦农业保险工作中,与人保财险临颍公司工作人员事先协商,由李某某向该公司提供投保资料,保险公司承诺投保后会把保费全额退还,并每亩多给1元钱。后李某某向该公司提供农户身份信息,农户存折信息等投保资料,让各村在空白农户包地亩数证明、空白投保单、投保清单上盖上各村委印章,导致该公司投保固厢乡2013年小麦31835.44亩,按照有关规定,2013年小麦每亩保费18元,其中农户交20%,剩余80%由国家补贴,农户应缴纳保费114600元(李某某本人及其借款垫支保费94600元、村干部曹某及师某甲垫支保费2万元),导致该公司套取2013年小麦保险保费国家补贴资金合计458430.34元。
后人保财险临颍公司通过虚假理赔171637.6元(根据农户赔款明细和赔款协议,其中包括真实理赔940.48元),李某某从其所保管的农户存折上共取款117048元。除去李某某所垫付的114600元保费,再除去支付曹某利息900元、师某甲1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得到好处费。
3、2013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展固厢乡2013年玉米农业保险工作中,与人保财险临颍公司工作人员事先协商,由李某某向该公司提供投保资料,人保财险临颍公司承诺投保后会把保费全额退还,并每亩多给3.6元。后李某某向该公司提供农户身份信息,农户存折信息等投保资料,让各村在空白农户包地亩数证明、空白投保单、投保清单上盖上各村委印章,导致该公司投保固厢乡2013年玉米31835.44亩,按照有关规定,2013年玉米每亩保费18元,其中农户交20%,剩余80%由国家补贴,农户应缴纳保费114600元(李某某本人及其借款垫支保费96600元、村干部李某乙、黄某某及李某甲垫支保费18000元)。经查,人保财险临颍公司实际向财政局上报投保亩数27500亩,套取2013年玉米保险保费国家补贴资金合计396000元。
后人保财险临颍公司通过虚假理赔238931.95元(根据农户赔款明细和赔款协议合计,其中包括真实理赔6371.52元),李某某从其所保管的农户存折上共取款159918元,然后李某某给14个村的会计主任每个人500元的电话费,共计7000元,再除去垫付的114600元投保费,再除去支付黄某某利息400元、李某甲900元、李某乙955元,支付本人借款利息24000元,李某某实际得到12063元好处费。
案发后,李某某退出4076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某某2014年8月5日供述:我任临颍县固厢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工作职责:做好全乡的农情监测工作;完成好县、乡里面布置的农业对口工作。2012年5月份在县政府6楼召开农业保险会议,我代表固厢乡政府参加了会议,会议上决定由人保财险负责固厢乡和其他几个乡镇的农业保险工作。7月份的时候,人保财险的工作人员王某甲和臧某某到固厢乡政府找到乡长聂某,准备开展固厢乡农业保险工作,聂乡长直接把我也喊过去跟人保财险的人说固厢乡的农业保险工作叫我负责。几天之后我和保险公司的王某甲和臧某某一块下乡开展农业保险的宣传和投保工作。由于农户劳动力外出打工的比较多,再加上投保险都不愿意出钱,我们就回来了。回来后保险公司的人提出来可以让村干部和大户承担投保的费用,一旦村里面农户受灾的话还可以进行理赔。之后由我拿着保险公司提供的承保单到各村让各村报土地面积、户数、人员名单,并且盖章。并让各村提供了几个承包大户的信息,这些承包大户的信息是真实的,我把这些承保单交给王某甲。2012年由于刮风,玉米有一部分倒伏,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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