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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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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13、证人李某乙证明,2013年村里的玉米乡里要求购买农业保险,农户那里收钱不好收,我自己出9000元给了李某某,并给他提供了我和王某甲、潘建超的身份证复印件、粮本一卡通。后来李某某给我卡上打了9955元、给潘建

13、证人李某乙证明,2013年村里的玉米乡里要求购买农业保险,农户那里收钱不好收,我自己出9000元给了李某某,并给他提供了我和王某甲、潘建超的身份证复印件、粮本一卡通。后来李某某给我卡上打了9955元、给潘建超600元、给王某甲200多元。

14、证人师某某证明,2012年玉米农业保险我们村农户不愿意交钱,我们村里面给李某某提供了入保险的手续,农户的身份证件,我们没有出钱。2013年我知道我们村入小麦保险了,是我们村会计具体办理的。2013年玉米保险我们村没有入。我在李某乙卡上取过4702.4元的2013年小麦理赔保险,是村里3户农户被淹小麦的理赔款。

15、证人朱某某证明,2013年李某某找我让我们村买小麦保险,我给他说村里没有钱,他说他替我村把钱先垫出来,让我给他打个借条,我同意了,就给他打了个5000元借条,没有向他提供任何手续。

16、证人师某甲证明,村里2013年投保的小麦保险,农户不愿意投保,村里也没有钱,李某某说让我个人想把钱垫起来,过段时间钱还能退还,再额外给点利息,如果万一受灾,保险公司还赔。我自己借了2万元给了李某某,后来2万元他也还我了,还给我1000元的利息。折子是我办的,交给李某某了。

17、证人谷某某证明,折子是我办的,但是我没有用过,李某某说折子统一发放。

18、证人田洪太证明,我村2013年入过小麦和玉米保险,都是经李某某的手办理的,当时村民不愿意交钱,村里也没钱,我就让李某某想办法将钱垫起来,包地证明上的内容不是我们写的,村里印章是我们的。索赔申请、赔款协议书印章是李某某让我拿着章去盖的。

19、证人杨某某证明,我们村购买过2013年小麦保险,我们村里没钱,李某某说他找钱替我村垫付保险费,我给他打了8000元保险费欠条,还说等保险费返还了,把欠条销毁。承包单、包地证明是我村印章,但是内容不是我们写的。赔款通知书、赔款协议书是我村印章,借记卡是我的,但是我们没有申请过理赔。

20、证人晁某甲证明,村里和农户没有出钱买过农业保险,但是乡里2012年和2013年发过两次保险单。2012年和2013年没有受灾,没有申请过理赔,印章和存折是李某某让办理的。

2012年还是2013年,李某某借我三万或是四万元交农业保险费,后还多给我3000元左右的利息。

21、证人陈某甲证明,2013年保险赔偿(小麦13519.4元、玉米16990.72元)我没有领过。小麦、玉米保险定损清单及赔款明细表不是我的签名。

22、证人杨某甲证明,2012年乡里开会说过让村里入农业保险,我们村里这几年没有入过,只是配合李某某办理过农业保险的相关手续,村里没出过钱,群众没入过。信用社的卡是我们和李某某一起办理的,我也没有见卡,都是李某某保管着。2013年小麦赔偿款9287.24元、玉米赔偿款15530.58元我没有取过。

23、证人黄某某证明,2013年村里购买了一次玉米保险,当时群众都不愿意交,李某某承诺买保险的钱退还,另外给点利息,实在推不过去,村里就交了4000元。保险手续是李某某和保险公司的人负责办的,村委的印章是提供给李某某,具体他们都办理哪些手续我不知道。后来到了年底,李某某给我4400元现金。存折是2012年12月份,李某某带我到信用社办理的,折子他拿走了。理赔协议上的印章是我们村的,但是我们没有申请理赔。

24、证人朱某甲证明,2012年秋季、2013年小麦和玉米我们村都入有农业保险,我们没有交钱,是李某某找人垫上的,让村里给他盖盖章。我想着村民不交钱还能入保险,不是啥坏事,我就同意了,并让会计主任杨高潮配合他办理手续。投保手续印章都是村里提供的,折子是李某某带我到信用社办理的,折子他拿走了。耕地没有受灾,不可能申请索赔。

25、证人田某某证明,2012年秋季、2013年小麦和玉米我们村都入有农业保险,我们没有交钱,只是根据乡里要求给李某某提供过办理农业保险的手续,公章和村民身份证复印件。2013年小麦6465.8元、玉米9159.06元我没有取过,卡和签名都不是我的。2013年6、7月份,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们村买玉米农业保险,我说村里没钱,群众也不愿出钱买。他说他自己出钱替我村把保险费先垫出来先把保险买上,万一出现险情可以给农户进行赔付,并且让我给他打借条,我就同意了,我给他打了1万元借条。

26、证人田某甲证明,农村信用社存折是是2012年12月份,李某某带我到信用社办理的,折子他拿走了。种植业定损单及赔款明细表上不是我的签名。2013年小麦9804.54元、玉米11681.12元不是我取的。

其他证明事项与田某某的证言一致。

27、证人梁某某证明,2012年和2013年我们村里没有入农业保险,李某某让我给他提供手续,我们村里面给他盖了盖公章、群众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理赔卷宗中不是我的签名,我也没有取过10220.98元的2013年玉米赔偿款。

28、临颍县固厢乡人民政府证明,李某某于2005年12月24日任固厢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2013年4月1日任财税办主任、农业办主任。

29、临颍县气象站证明。

30、《农业保险条例》和河南省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31、2012年玉米、2013年小麦、玉米投保数据。

32、漯河市财政局(2012)484号、503号文件,关于拨付2012年度玉米保险保费中央、市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

33、漯河市财政局(2013)448号、450号文件,关于拨付2013年度小麦保险保费中央、市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

34、漯河市财政局(2013)650号、651号文件,关于拨付2013年度玉米保险保费中央、市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

35、财政拨款凭证。

36、王某甲出具的收到条。

37、临颍县人民检察院非税收票据,罚没收入40766元

38、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39、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