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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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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目前7号车间的工程建设情况有20%左右。验收情况不清楚,张某某只是干的7号车间工程。张某某欠工人工资听说大约有40-50万元。张某某欠工程材料款有大约70-80万元,张某某领取的200万元现金,张某某支付张三某工人工

目前7号车间的工程建设情况有20%左右。验收情况不清楚,张某某只是干的7号车间工程。张某某欠工人工资听说大约有40-50万元。张某某欠工程材料款有大约70-80万元,张某某领取的200万元现金,张某某支付张三某工人工资有50万左右,材料款大约有60万元,电费及工地生活费10万左右,钢构厂定金15万元,其他不清楚了。张某某在淇县强正工地干的活,如过全算的话估计有350左右,因为没有验收,也没有决算。

12、证人杨某某证言:2012年9月份至今,我在强正棉纺有限公司的工地任总工办主任,一直在强正有限公司上班。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到工地粘贴责令支付文书是今年四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粘贴时是我和劳动局的人一块儿贴的。来了两人,其中有个胖孩,我是光认他们的面,叫不上来名字。他们粘贴的内容是责令张某某支付李二某那班人的农民工工资,但那个文书上的名字不是李二某,是个李啥军我记不清了。李二某他一直领了四五十个人在强正工地干“二次结构”工程,在工地上我们都喊他李二某,他大名叫啥我不知道。张某某欠李二某多少钱责令支付文书上写的是二十多万元吧,具体数我也记不清了,这些是张某某和他们签订的合同,我们一般不干涉。因为年前张某某从工地上跑了,李二某他们找不到张某某就多次找我们要工资,张某某欠他们多少工人工资我不清楚。

13、证人陈二某证言:2013年2月22日到强正公司上班,我上班后一直在强正工地上跟杨某某干杂活,去年十一月份左右到公司给李总开车。淇县劳动部门到强正工地上粘贴责令支付文书的事我知道,大约一个月前左右,当时领导安排我在工地上帮忙,那天下午劳动局来了两人到工地上粘贴责令支付文书,当时我和杨工在工地的院子里站着,他们叫我们让给做个见证,我和杨工就一块去了,在七号厂房西附房的南山墙上粘贴了文书,还照了照片,大概意思是让张某某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我听工地上干活的工人和劳动局的说,张某某拖欠一个叫红军的人领的那班农民工有二十多万元的工资,是不是还欠其他人的工资我就不清楚了,反正来工地上找他要材料款的人比较多。

14、工人工资:河南省强正棉纺厂7号厂房工地李一某工资30000元。2014年2月1日,负责人张某某。

15、工资款:今欠到河南强征棉纺厂7号厂房工地做饭黄某某工资款30000元。欠款人张某某。

16、工人工资:河南省强正棉纺厂7号厂房工地贾某某工资款103000元。负责人张某某。

17.出勤表:证明孟某某领的工人在工地上干活合计71个工。

18.收据:张某某工地上的记账员李一某出具收据证明杜某某在7#厂房柱子对焊4120头,合计14420元。

19.证明:张某某工地技术员赵某某出具证明李某某在7#厂房砌加气块墙6591平方米,243867元;异形洞口补加30000元,变压器平台5000元;杂工2860元,合计286767元。

2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与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签订7#车间、两栋宿舍、一栋办公楼施工合同情况。

21.补充协议:证明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与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指派胡某某任项目负责人,负责全部施工,委派赵某某做技术总工。保证7#、10#、11#楼、研发中心三栋楼如期完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2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具有建筑资质。

23.承诺书:证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保证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24.授权委托书:证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胡某某为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工程的代理人。

25.授权委托书:证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张某某为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工程的副经理、项目经理。

26.声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7#车间的施工负责人张某某向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声明,7#车间施工过程中的一切事宜均有张某某处理,张某某在施工过程中的签字均有张某某和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责任。7#车间工程结算由张某某和张某某共同进行,任何一人不得单独进行。

27.保证书:证明张某某在负责7#车间施工期间如实报告施工进度和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

28.承若书:证明张某某承包7#车间对张某某作出承若的情况。

29.强正棉纺7#厂房砌体、二次构造施工协议书:证明李某某在7#厂房施工期间保证工程质量以及张某某对李某某施工费用计算和工资支付方法等情况。

30.合同书:证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代表人张某某、张某某与王某某水电专业安装队签订7#厂房施工协议的情况。

31.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7#车间已完成工程进度及应付进度款的说明:经双方预算员核对预算,应付工程进度款为:基础及框架工程2347542.88元,二次结构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付503247.15元(未验收)。钢结构进场四十五根钢柱,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使用。已完成工程量应付进度款合计2850790.03元。

32.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证明附借据:张某某、张某某在我公司承建7#厂房项目施工期间从我公司支出工程、工资款共计3578430元,其中张某某取款1820000元,张某某取款1758430元。

33.收到条:证明胡某某收到张某某10#楼、11#楼、公租房研发中心工程款487000元。

34.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附照片:证明张某某拖欠李某某工人工资限期整改的情况。

35.证人王二某证言附入库单、欠条:证明张某某欠王二某工程款1043302.95元。

36.欠条:证明张某某欠王二某工程款10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