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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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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6、被害人孟某某陈述:2012年8、9月份张某某让我到淇县强正工地上给他协调事儿,另外我还找了几个人给他干活儿,他的工程验收前让我找了些人给他清理工地上的废料,一共是71个工,每个工每天是100元钱,欠我7100元

6、被害人孟某某陈述:2012年8、9月份张某某让我到淇县强正工地上给他协调事儿,另外我还找了几个人给他干活儿,他的工程验收前让我找了些人给他清理工地上的废料,一共是71个工,每个工每天是100元钱,欠我7100元的人工工资。他走后就把手机号码换了,我给他们发短信也不回,和他联系不上。

7、被害人宋张某某陈述:2013年春天,我和俺亲戚朋友共十几个人在强正工地7号厂房绑柱子上的钢筋。我们是包工,是张某某和我说是那100多根柱子的钢筋让我们几个人干,工钱是9000元钱,我就和我的亲戚朋友共十几个人把这个活儿给他干了。干完活儿后就一直找他要工钱,但张某某一直推我,还说几仟钱还能不给你,让我再等等,我让他给我打个欠条他也不给我打,就这样他一直从春天推到年底,到了快过年时结果他跑了。

8、被害人杜某某陈述:我找人于2012年12月份到2013年5月份在淇县强正棉纺有限公司工地七号厂房工地干柱子对焊的活,和张某某口头约定,每个焊接点3.5元,我们四个人一共干了4120个焊接点,合计工资14420元。2013年6月1日张某某手下的管理人员李一某给我们开了工资条。工程快结束的时候,张某某给过我3000元钱,下余还欠11420元。干完活后,找他要钱,他光推我们,总说钱快过来了,让我们先等等,一直拖到2013年底快过年时,我们找张某某时就找不到他了。

9、被害人王一某陈述:2012年9月份到2014年1月份,我承包淇县强正棉纺有限公司工地7号厂房的水电改造工程,是和张某某签订的合同,2013年七号厂房的工程转给了张某某后,张某某又在我们的合同上签了字,还盖了他的手章,总面积约16400平方米,单价是每平方米35元,我们干了4800平方左右的预算埋管活儿,张某某应负工资131510元。所欠的这些工资我们水电班组四个人的,另外三个人分别是王加东、贾新奇、贾某某工钱是按天计算,我每天240元、王加东和贾新奇是每天150元、贾某某是张某某找的管理人员,他长期住在工地上,我们就让他帮我们干些零活儿,每月给他开1000元,这个价格是我自己算的,是按平常工地上水电工的正常日工资来计算的,张某某不知道我算的这个价格。从开始到现在张某某都没有给我们工资。干完活后找张某某要过工资,他光推我们,总说钱快来了,让我们先等等,开始还能联系上张某某,到了大年二十七八左右就联系不上了。

10、证人方某某证言:我的强正棉纺有限公司工程是张某某借用郑州“黄埔建安”的资质和我签订的合同,但后期审查时发现“黄埔建安”公司没有钢构工程资质,于是张某某又借用林州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通过议标的形式和我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张某某承包了我的工程后又将七号厂房的土建和钢构工程交给张某某具体负责施工。

张某某承包的七号厂房工程总造价是壹仟万左右,张某某所承包的七号厂房工程的主体土建工程基本完工、东西附房框架已封顶、二次结构基本完成,没有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支付张某某工程款285万元左右,公司现在支付了张某某工程款357万元左右。我公司工地上是每月一验收,验收合格我会按进度支付施工方进度工程款。张某某他没找我协调验收的事宜,是我找的他,因为快过年了,他所带领的那些农民工一直到县、市两组政府上访讨要工资,还找我要钱,我的压力也比较大,由于张某某离开工地也没和我打招呼,他的手机也联系不上了,我就让张某某想法联系张某某,腊月二十六、七左右张某某通过张某某的儿子联系上张某某了,我和张某某、张某某在郑州见的面,在一起商量如何解决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当时我就说了,按合同我是已经超付张某某工程款了,如果张某某还接着干下面的工程的话,我让他第二天带拾万元到淇县工地上去,把工人工资对清,他出拾万元,剩下的我先替他垫付,张某某当时同意了,并保证说手机不再关机,24小时都开机。我和张某某就走了。结果第二天,张某某也没往工地上来,再打他的电话还是联系不上。

11、证人张某某证言:2012年5月份左右,我通过朋友认识张张二某。张张二某和方某某合伙建设河南强正棉纺项目。5月15号左右,在鹤壁我与张张二某(今日棉纺公司)签订7号车间建设施工合同,我又将该工程分包给张某某和陈一某。2012年6月份左右,陈一某分三次(50万、30万、20万)给张张二某的账户汇款10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张张二某给陈一某写了100万元的收据(具体内容是,今收到张某某交来现金100万元)。因该钱是陈一某实际支出,所以该收据有陈一某保管。接着我们开始组建项目部。因今日棉纺变更为强正棉纺。我(又使用河南黄浦建安公司)与方某某(河南强正棉纺公司)签订7号车间、10号公租房、11号公租房、研发中心大楼的建设施工合同。又因河南黄浦建安公司没有钢架构建设资质,我又用林州市二建集团公司与河南强正棉纺公司不签了7号车间、10号公租房、11号公租房、研发中心大楼的建设施工合同。我将7号车间分包给张某某和陈一某,将10号公租房、11号公租房、研发中心大楼分包给河南南阳的胡某某。2012年10月9日,7号车间正式开工建设。12月份左右,10号公租房、11号公租房、研发中心大楼也相继开工。前期全部是垫资施工,2012年春节,经协商后方某某支付给我现金1758430万元。我全部支付了工人工资和材料款,这些情况方某某、陈一某、张某某都知道,他们也同意,我都存有收据。2012年春节以后,张某某和陈一某因工程合伙出现矛盾,陈一某主动退出该工地,由张某某一人全权负责7号车间的建设施工。2013年3月份左右,因开封建设工地开工,我也从淇县强正工地撤出,张某某给我出具承诺书一份,(张某某承诺1、本工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程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债务及一切纠纷由我本人负责,因我行为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我应全部承担赔偿;2、承诺上交公司管理费2%,企业所得税1%,营业谁由他自己解决;3、工程款我和张某某共同管理;4、每月支付我5000元工资。)之后我就没有管过该工程的事。给张张二某交的100万元保证金是合同保证金,目的是保证工程按时开工。张张二某交的100万元保证金,应该还在张张二某的账户上,没有退还,收据还在陈一某的手里。当时约定的100万元的保证金第一批拨款时,退还50%。工程全部完工后退还剩余的50%。因为张张二某和方某某存在经济纠纷,双方正在法院打官司,所有现在一分钱也没退。

我领的1758430万元现金支付7号车间工地张三某工人工资60万元,项目经理沈某某工资2.075万元,技术员李二某工资2万元,收料员李一某工资6000元,安全员张立新工资5000元,陈一某手下工人工资4.77万元,王二某材料款50万元,张某某5万元,经劳动局发工资2.1430万元。支付10号公租房、11号公租房工地胡某某工人工资48.72万元。共计175.8430万元。张某某离开淇县强正工地大约是2013年11月份左右,具体情况不清楚。我离开强正工地以后,强正棉纺支付张某某听说是200万元左右,直接由方某某支付给张某某的,没有经我的手,也没有经过林州二建的账户。张某某离开以后,他原来使用的18623928538就一直打不通了,2014年1月26日,我和方某某通过他儿子张立新在郑州和张某某见一面,春节在老家见一面打一声招呼。直到2014年4月30日,我来强正工地通过别人了解到张某某的新号13838328077。我问他在哪里,他一会说在商丘,一会说在老家潢川。一直没有见面。怎么协商工地的事我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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