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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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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贤义、吴朝阳等犯盗窃罪白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18、被害人姚某陈述证实其家住牧野路宇华小区一号楼4单元三楼西户,2014年2月12日晚上18时其去楼下地下室,当时门还好好的,2014年2月14日早上7时30分许其发现楼下的地下室防盗门被撬,后发现放在里面的三箱酒被盗

18、被害人姚某陈述证实其家住牧野路宇华小区一号楼4单元三楼西户,2014年2月12日晚上18时其去楼下地下室,当时门还好好的,2014年2月14日早上7时30分许其发现楼下的地下室防盗门被撬,后发现放在里面的三箱酒被盗,其中一箱茅台酒,有十多年了,12瓶装,当时价格是800元;两箱五粮液酒,也有十多年,价格不知道。

19、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2月19日10时许,其从地下室出来,直到2月21日15时左右其发现地下室被盗,门有撬盗的痕迹,室内被翻的凌乱,被盗物品有汾酒两箱,购价100元/瓶,洋河两箱,购价100元/瓶,百泉春寿酒两瓶,购价200元/瓶,还有皮靴一双等物品。

20、被害人张某丁陈述证实其家住新乡市开发区化工路农发行家属院1号楼西单元1楼东户,2014年2月22晚上12时,其从地下室放完东西就回家了,一直到27日下午17时左右,其到地下室去,发现门锁被撬,经检查后发现放在地下室的白酒被盗,包括五年郎酒120件,共计216000元,红花郎10年,10件,共计30000元;15年的,10件,共计60000元;五粮液20件,共计160000元;小瓶郎酒15件,共计15000元;酿神12件,共计30000元。

21、被害人牛某陈述证实其家住建民二巷军分区家属院一号楼东单元,2014年2月12日其早上去地下室放东西,一看防盗门被撬变形,放在地下室的酒被盗。被盗的酒有茅台酒、五粮液、剑南春、汾酒、洋河梦之蓝、2箱汾酒6装、青花瓷,是朋友送的,价格其不清楚;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共7、8箱,是以前放的,具体价格、年份、数量其记不清了;洋河梦之蓝1箱,每箱6瓶装,价格约6000元;一提两瓶装的洋河梦之蓝,6、7提,价格不清楚;3瓶剑南春,喝剩下的,这些酒放的时间长,总价值约有15万元左右。

2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2月24日上午其发现在新乡学院F17号楼的住所的地下室被盗,被盗走茅台酒三件,五粮液酒三件,剑南春两件,精装杜康酒三、四件,大约价值五、六万元。

23、被害人孟某陈述证实其家在新乡市开发区龙苑小区3号楼2单元3楼西户,2014年3月2日其去家地下室一次,当时地下室内放了10几件茅台酒、50多件剑南春、10几件五粮液还有洋河蓝色经单等百件酒,其走的时候还注意了一下把地下室的防盗门锁好了。等到5日晚上其去地下室放东西的时候,其一直开不开门,后领了开锁工把门锁打开,进去后发现少了很多酒,后发现被盗,就报案了。被盗的有10几件茅台酒、40多件剑南春酒、10几件五粮液酒,可能还有几件洋酒,酒价值大概在20万元以上。

24、被害人张某丙陈述证实其家住焦作市工业路91医院家属院60号楼东单元,地下室是负一楼,2014年3月2日中午12点左右,其去其家地下室里拿东西,拿完后其将门锁好就上楼了,地下室的窗户是固定好的,打不开,到了3月6日早上7点50分的时候,其发现其家地下室门是大开,铁门的锁芯里折了金属类的东西,锁舌位置被撬的变形,地下室的灯是开着的,里面的东西被翻的乱七八糟,被盗的东西有:连号纪念钞三套,2011年购买的,当时购买价是4000元一套;四方联邮票一套,2012年4800元购买的;52度五粮液一件零四瓶;剑南春一件;梅花表一块,其在网上以1958元的价格购买的;运动手表一块,2012年10月以400元价格购买;纯银摆件一套,购买时价格200元;江诗丹顿手表一块;皮带一根;手包两个。

25、被害人黄某陈述证实2014年7月3日晚上23时多,其和孩子在家二楼睡觉,其爱人凌晨1时30分回到家准备睡觉,听见单位门吱吱响,其没注意,到了3时多钟,门又响了,其就起床到阳台看,发现楼下单元口停一辆黑车,有三个年轻人正在搬东西,准备走,其下楼发现家地下室灯亮着,经检查发现地下室存放的酒少了很多,就打电话报警了。被盗的酒包括:茅台酒,53度老茅台酒5箱,12瓶装,2010年或2011年在新乡买的,时价每瓶1600元,计9600元;53度新飞天茅台酒45箱,6瓶装,2013年5月在新乡买的,时价1000元,计270000元;零散茅台酒十余瓶,2004年左右的,时价每瓶2000元,计20000元;五粮液4箱,其中一箱38度,6瓶装,时价记不清了,1箱瓷瓶装,53度,2箱普通五粮液,这3箱五粮液是近几年的,6瓶装,价格大概每瓶600多元,计14400元,以上共计314000元。

26、被害人周某陈述证实其家的新乡市牧野区建设路绿营花园小区21楼2单元地下室被盗。2014年3月9日其去地下室取东西时发现地下室存放的东西还在,地下室的门也是完好的,18日早上8点10分左右,小区的保安给其打电话,所其家地下室被盗,其去地下室看,发现地下室防盗门被人撬开,里面存放的整箱酒被盗了一部分。被盗的酒有:茅台酒7箱,12瓶装的,其中2000年的有一箱,2000年到20008年之间年份的有6箱;五粮液8箱,6瓶装的,年份是2006年以前的。这些酒当时的价格记不清了,按照现在的市场价,茅台每瓶1000元左右,被盗的7箱茅台酒一共84瓶,合计84000元;五粮液每瓶现价600元左右,被盗48瓶,合计28800元,共计被盗价值112800元。其通过小区监控发现2014年3月18日1点33分有一辆银白色的五菱面包车进入绿营花园小区,车上有四个男的,人的面部看不清,这几个人从21号楼地下室内把酒搬到了面包车上后就离开了。

27、被告人刘贤义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月份、2月份、三月份期间,其伙同奔奔(沈群力)、阳阳(吴朝阳)、小郑(郑某)在新乡市多个小区地下室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对于2014年2月中旬,其伙同吴朝阳、郑某、沈群力驾驶瑞虎轿车到新乡市开发区化工路农发行家属院1号楼,在被害人张某丁家地下室内实施盗窃,所盗的红花郎酒大概有七八十件的事实,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十一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8、被告人吴朝阳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过年后其和沈群力、刘新杰、郑某先后多次利用他们事先准备好的撬杠在新乡多个小区撬开防盗门后将里面的酒盗走,然后将酒在牧野湖垃圾中转站那卖给一个叫白某甲的男的。2014年2月中旬的一天,其伙同刘贤义、郑某、沈群力到被害人张某丁家地下室实施盗窃,盗的酒大概也就七八十件,用郑某的车总共拉了两次。

29、被告人沈群力陈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过完年后,其和吴朝阳、小杰、小郑在新乡市多个小区用撬杠撬开防盗门后将里面的酒盗走,然后将酒在牧野湖垃圾中转站那卖给一个姓白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2014年2月中旬其四人共同盗窃被害人张某丁家的地下室,其驾车将盗得的酒分两次将酒拉走,大概拉了八九十件酒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