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014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贤义、吴朝阳、郑某、沈群力,在牧野区文翠苑小区3号楼一单元,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王某甲家地下室防盗门撬开,盗走汾酒2件,洋河2件,百泉春寿酒2瓶,一双皮靴等物品。后被告人刘贤义、吴朝阳、郑某、沈群力在新乡市牧野公园加油站附近,将上述所盗酒卖给被告人白某甲。
10、2014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贤义、吴朝阳、郑某、沈群力,在开发区新飞大道与化工路西北角龙苑小区3号楼2单元,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孟某家地下室防盗窗撬开,盗走茅台酒十余件,剑南春50余件,五粮液十余件。后被告人刘贤义、吴朝阳、郑某、沈群力在新乡市牧野公园加油站附近,将上述所盗酒卖给被告人白某甲。
11、2014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贤义、吴朝阳、郑某、沈群力,在焦作市91医院家属院60号楼东单元,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某丙家地下室防盗门撬开,盗走纪念钞三套,四方联邮票一套,五粮液十瓶,剑南春一件,梅花表一块,运动表一块,江诗丹顿手表一块,纯银摆件一套,皮带一条,手包两个。后被告人刘贤义、吴朝阳、郑某、沈群力在新乡市牧野公园加油站附近,将上述所盗酒卖给被告人白某甲。
12、2014年3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贤义、吴朝阳、郑某、沈群力,在开发区振中路富春园小区4号楼,用同样的手段将被害人黄某家地下室防盗门撬开,盗走老茅台酒10箱,新茅台1箱,五粮液酒10多箱。后被告人刘贤义、吴朝阳、郑某、沈群力在新乡市牧野公园加油站附近,将上述所盗酒卖给被告人白某甲。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甲协助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抓获涉嫌诈骗的在逃人员陈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群力、吴朝阳、刘贤义、郑某、白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2、现场图、结案报告书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及案件现已侦查终结情况。
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盗物品的具体情况。
4、发还清单、通话详单证实发还物品的情况以及在案发时被告人之间电话通讯情况。
5、释放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刘贤义、吴朝阳、沈群力有犯罪前科,被告人郑某、白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
6、立功材料证实2014年10月2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白某甲在新乡市光彩大世界速8快捷酒店协助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抓获涉嫌诈骗的在逃人员陈坤。
7、证人白某乙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白某甲是父子关系,其儿子白某甲平时是收老酒的,在新乡开了一家门店,2014年3月18日的前天晚上及当天凌晨白某甲都没有在家,其不知道他干什么去了。
8、证人付某证言证实其通过网友认识沈群力,其不知道他具体干什么工作,只知道他之前因盗窃犯罪住过监狱,后被放出来。2014年3月18日10点多,沈群力让其跟他去开封看他狱友,后其和他回他租房的地方,在其让他送其回家的半路上,警察就把其和沈群力带到公安机关,其没有参与过沈群力的违法犯罪活动。
9、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其在路边拦出租,一辆白车停在其身边,开车的人是其微信好友,名叫小郑,其刚到白车跟前就被警察带走了。
10、证人王同庆证言证实其在新乡市文化桥东北角开了一家百年租车行,2014年3月8日,吴朝阳一行三人在其那里租了一辆豫A×××××的白色现代车,给其8000元的押金,说用八天,吴朝阳给其留了身份证复印件,后被公安局扣押,其到公安局领取车辆。
11、证人沈某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沈群力给其一块表让其戴,是一块梅花表,他说是朋友抵账给他的,后其就放进床头柜抽屉里一直没戴。其还见过沈群力拿回家2枚军功章,拿来的时间和表的时间差不多,现在找不到了。
12、新乡市红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证实被鉴定的48瓶53°飞天茅台酒价格为45600元;被鉴定的720瓶53°郎酒(五年陈酿)价值为216000元;被鉴定的60瓶53°红花郎酒(十年陈酿)价格为23400元;被鉴定的60瓶53°红花郎酒(十五年陈酿)价值为39000元;被鉴定的12瓶52°五粮液酒价值为7800元,以上鉴定价值共计331800元。
13、搜查笔录证实在沈群力父亲沈某家中搜出梅花表一块,车牌豫H×××××一副,将军表典藏卡一张。
14、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刘贤义、吴朝阳、沈群力、郑某辨认,指认照片的具体作案现场情况以及经被告人白某甲辨认,刘贤义就是卖给其食用油的人。
15、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实其家位于新乡市红旗区文化街34号公安局家属院2号楼1单元5楼北,其家地下室是05号,2013年12月17日17时左右其在地下室拿过东西后就锁上木门,18日8时左右其家人看到地下室的窗户是开着的也没在意,下午17时30分左右其邻居发现其家的地下室门是开着就告诉其,其检查后发现门被撬了,后其报警了。被盗的物品包括:2箱58度剑南春,1998年购买,时价每箱1080元;2箱53度汾酒,1998年购买,时价每箱350元;4瓶53度五粮液,1998年购买,时价每瓶180元。
16、被害人李春娥陈述证实其在公务员B区8号楼一单元住,2013年1月22日晚上10时其到地下室放东西,当时门窗都完好无损,2014年1月25日上午11时其下楼发生地下室门大开着,后窗防盗栏杆被撬断两根,放在地下室的酒被盗了九件,包括:52°剑南春,玻璃瓶装,2009年购买,时价每件1800元,六件共10800元;两件60年52°的泸州老窖,2012年购买,时价每件3000元,两件共6000元;一件茅台,时价3600元。
17、被害人郝某陈述证实2014年1月16日下午四点左右其从家离开时发现地下室门完好,到17日早上9点半,小区门岗给其打电话说其家地下室防盗门被撬开,然后其发现放在地下室的几件酒被盗,包括:53°飞天的茅台酒一件,2010或2011年的,价值9000元;五粮液两件,2010年买的,水晶瓶装,每件3600元,计7200元;剑南春一件,普通瓶装,价格1980元,红花郎酒一件,价格1740元,总价值约2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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