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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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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3、证人江某证实:2011年政府招商引资在泌阳县工商局成立某某公司,与独山公司合伙成立,通过当地政府、村委、村民小组对占用村民的土地进行租赁,签订有合同,支付了租金,公司为矿山开采办理了采矿手续。2012年

23、证人江某证实:2011年政府招商引资在泌阳县工商局成立某某公司,与独山公司合伙成立,通过当地政府、村委、村民小组对占用村民的土地进行租赁,签订有合同,支付了租金,公司为矿山开采办理了采矿手续。2012年开始开采,随着生产规模扩大,冯某乙、冯某甲、冯某丙三家人以他们地多租金少为由不让开采,不间断阻拦,公司多次找人协调,断断续续开采,中间也给过他们钱。到2014年4月份又去阻拦,还组织了好多村民,最后经政府调解给村民十万元,冯某丙、冯某甲、冯某乙嫌钱少不同意,最后钱也领了,接着又开始生产。2014年7月30日冯某丙、冯某乙、冯某甲三人在矿区出路上搭建棚子,阻拦车辆出入,公司停产。8月1日双方还厮扯起来,协调不下来,公司把棚子拆掉,他们三人又开一辆拖拉机停到矿山出路上,他们三家人还进入生产区对工人进行阻拦,拖拉机到9月9日才被公司挪开。当天下午冯某丙、冯某甲、冯某乙三人又开了辆翻斗车停在出路上不让生产,至2014年10月23日由政府牵头,派出所协助把阻拦施工的翻斗车挪开,冯某乙、冯某丙、冯某甲三家阻拦的比较厉害,他们又煽动部分群众阻拦,后来不明真相的群众回去了,冯某乙他们三家在阻拦,开了三部手扶堵在矿区路上。2014年12月2日,冯某丙带领罗庄部分村民到矿区闹事,并在路上盖了一间房子,将路面堵完。12月7日有人将房子拆掉,冯某丙以为是矿区的人指使的,就带村民闹。2014年7月30日,冯某丙、冯某乙、冯某甲等人对对公司矿区内主要交通阻碍,公司开始半施工状态。2014年9月29日,因石材无法运出矿区,石材大量堆积,大型机器无法运作,矿区停止生产,冯某乙、冯某丙、冯某甲等人每天来矿区跟打石头的工人抢夺施工所用的螺杆机,迫使打石头的工人也停工,到2014年10月18日某某公司彻底停产。直到2014年12月15日冯某丙、冯某乙、冯某甲三人被抓后,他们家属把阻拦施工生产使用的东西撤掉才让生产。

2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7月31日,冯某乙、冯某甲、冯某丙等人在某某公司道路上搭建石棉瓦木棚、停放三轮摩托阻碍施工的事实。2014年8月2日,冯某丙、冯某甲、冯某乙等人阻碍工人施工,施工轨道多处被破坏。2014年9月5日,冯某乙、冯某丙、冯某甲等人利用在某某公司主要通道上停放拖拉机、石头、石棉瓦阻碍某某公司生产。2014年10月23日,冯某乙、冯某甲、冯某丙等人在某某公司主要道路上停放大型机动车阻碍某某公司生产。2014年12月3日,冯某乙、冯某甲、冯某丙等人在某某公司道路上搭建石棉瓦房,阻碍该公司生产。

24、被告人冯某甲供述和辩解:开发石材占用他家的地是1.83亩,在主矿口之内,他与独山公司签有协议。2011年领了当年的租金一千多元,第二年他和冯某丙、冯某乙三人让某某公司加钱矿上不加。2013年他和冯某乙多次去某某公司要求停工。2013年11月18日,经人调解给他和冯某乙11000元钱补偿款,给他了5000元,保证不再阻拦生产了。2014年因为没有得到赔偿他们就去某某公司阻碍施工生产。通过政府调解一次性给罗庄二组10万元林地及林子补偿款,不再阻拦了,村里大部分人同意签了字,他和冯某丙、冯某乙不同意没签字,村民都领补偿款签字了,后来他和冯某丙、冯某乙也领钱了,他们三个人领的是上山阻拦施工的工钱。2014年7月31日,他和冯某丙、冯某乙商量到某某公司道路上搭建石棉瓦木棚,当天他和冯某丙、冯某乙一起到某某把石棉瓦木棚搭建在那里进行阻碍施工生产。8月2日他和冯某丙、冯某乙带着家人一起到某某公司利用夺取施工工人工具的方式让其停止生产。9月5日他和冯某丙、冯某乙商量将冯某乙的拖拉机放置在某某公司道路上进行阻碍施工生产。10月23日他和冯某丙、冯某乙商量将一辆豫P07526货车放在某某公司道路上阻碍施工生产。12月3日他们罗庄二组队里商量在某某公司的道路上搭建房子阻碍施工生产,他当时也在场。自2014年8月份他们不让矿上车辆出入,时断时续阻拦,致矿上半停产状态,一边阻拦一边和矿上谈判要钱,后来切割石头的大机器停止生产了,又停了一段矿上全部停止生产。

25、被告人冯某乙供述和辩解:石材公司开发石材租赁占用他家的地2.75亩,在主矿口之内。2011年两千多元租金已收到。第二年某某公司挖地开采,他说不租了,他没到会计那里领租金。矿山占用的还有他们的林地二亩左右。因矿山占用有他家的地,他阻拦矿山不让生产,经人调解给他11000元补偿款,说是每年都给冯某甲他们两个人的。2014年通过政府调解一次性给罗庄二组十万元林地及林子补偿款,不再阻拦了,村里大部分都同意了,都签了字,他和冯某丙、冯某甲不同意没签字,村民都领补偿款签字了,后来他和冯某丙、冯某甲也领钱了,他经过别人从候某手里领过2970元,他们三个人领的是上山阻拦施工的工钱,没领林子补偿款。

自2014年7月30日以后,他们三个人采用在矿区出路上搭建棚子、停放拖拉机和汽车、盖房子等方式阻拦施工。8月2日他和冯某丙、冯某甲带着家人利用身体阻碍某某公司道路,矿区生产施工,他就用身体挡住,夺取施工工人工具的方式让其停止施工生产,迫使某某公司停产。9月5日他和冯某丙、冯某甲商量将他家的农用拖拉机开到某某公司道路进行阻碍道路。10月23日冯某丙弄来一辆货车停放在某某公司道路上,冯某丙去停车时给他打电话说了。12月3日他们罗庄二组队里商量在某某公司的道路上搭建房子阻碍施工生产,他当时也跟着去了。2014年8、9月份他们不让矿上车辆出入,致矿上半停产状态,一边阻拦一边和矿上谈判要钱,后来切割石头的大机器停止生产了,又停了一段矿上全部停止生产,全部停产有近两月,因谈不成不给钱他们一直阻拦着不让生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