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因某某公司租赁的土地有一片林子没有进行赔偿,二组村民冯某乙、冯某丙和他等八人做代表,组织二组所有村民到矿上以阻碍施工、生产的方式讨林子赔偿款。经羊册镇政府、上冯村委会、某某公司和罗庄二组代表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二组村民林子款100000元。在村民代表研究分配该款时,冯某乙、冯某丙、冯某甲三家认为自己地多,赔偿少,决定单独向某某公司讨要赔偿,协议他们三人不同意签字。他们三家认为得到的钱少,就继续上某某公司阻碍施工、生产。冯某丙、冯某乙、冯某甲三家的林地早期就租赁给乔某了,乔某又转租给矿区了。 16、证人冯某丁证实:2011年某某公司在上冯独山开石材厂,组长侯某通知愿意租赁荒地的农户到独山量地,某某公司以800元给租赁费。随后侯到农户签订协议和交付租金,村民都知道某某公司租赁他们罗庄二组的土地就是开采石头。 2013年11月份,冯某乙和冯某甲称其租赁给某某公司的土地开采的石头比别人家的质量好,租金不能一样。冯某乙、冯某甲到某某公司,他俩用身子挡住电锯强迫停工,造成石材厂停工四五天。某某公司王某某找到他和屈灿武协调,他和屈灿武找冯某乙、冯某甲协调,后经郭某从中调解,达成口头协议:某某公司一次性补偿冯某乙和冯某甲11000元,冯某乙、冯某甲不再给某某公司矿区闹事,不再阻碍其施工生产。2013年11月18日,他从某某石材厂领取11000元交给郭佳新,当天转交给冯某乙,冯某乙出具收条一张,冯某乙、冯某甲收到钱之后没有再到某某石材厂阻碍施工生产,也算履行口头协议。 2014年4月,由冯某乙、冯某丙等人组织二组群众到某某公司阻碍生产,要求某某公司赔偿土地、林地款。由冯某乙、冯某丙等人带头,利用阻拦道路、停电、抢夺施工人员工具等手段使某某公司停产十四五天。后经羊册镇政府、村委会、罗庄组长和村民代表达成了由某某公司一次性赔偿罗庄二组100000元的协议。分配该款时冯某乙、冯某甲、冯某丙三家要求多分一些,其他村民代表不同意,冯某乙、冯某甲、冯某丙不愿意签协议。三人以每天到某某公司阻碍施工的天数为由,自认为是领取闹事的工钱,不认可是林地赔偿款。 2014年7月31日,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三家又到某某公司阻碍施工,他们在某某公司的主要生产道路上利用搭建石棉瓦棚、农用拖拉机、抢夺工人施工工具等手段,迫使某某石材厂至今(2014年11月1日)无法正常生产。 罗庄二组独山的土地都是分配的荒坡,没有耕地,都是自家自行开垦的荒地。 证人乔某证实:2009年12月20日,他与罗庄二组冯某等人签订协议购买罗庄二组在独山一处石板,租期十年。2011年某某石材公司与独山公司合作开发,租有冯某丙、冯某甲、冯某乙等村民的土地,签订有协议,交了承包费。开采第二年时冯某乙说占他的地多,想多要钱,冯某乙、冯某甲于2013年上山阻拦矿山生产,堵住路,拦住机器、车辆不让运行。矿上找他协调,结果是再给冯某乙11000元,冯某乙保证不再阻拦。2014年4月,群众上去阻拦说另一个地方得出钱,矿上出100000元给村民。这地不是冯某乙、冯某甲、冯某丙三家的地,他三家也分钱了。2014年7、8月份,冯某丙、冯某乙、冯某甲三家拦住不让生产,堵住路不让车辆通过,在矿区出路搭建棚子不让车过,冯某丙、冯某甲及其二人妻子,还有冯某乙一直阻拦不让生产,见生产车辆就拦,后来矿上把棚子拆了,接着这三家又用手扶拖拉机堵住路,矿上把手扶拖拉机挪走。冯某丙、冯某乙、冯某甲三人又找大一点的汽车堵到矿区出路上。后冯某丙、冯某乙、冯某甲三人又组织村民近百人,他三人说要过来的钱给村民平分,每家出人到矿上阻拦,排好班,十来人一班,24个小时轮流阻拦,阻拦都有工资,有人记工,有人带头。后三人说谁要过来钱是谁的,村民都撤了。矿山在冯某丙他们阻拦下停产三个多月。 18、证人屈某证实:因冯某丙、冯某乙、冯某甲三人阻碍矿区施工,矿区的工人与冯家弟兄三人发生争执,屈某某与冯某丙厮打起来。经政府、派出所、村委调解,从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初,冯家三兄弟不说调解意见,用各种方式阻碍矿区施工。后屈某某不同意冯某乙、冯某丙提出支付其10万元的要求,冯某丙和冯某乙多次到矿区阻碍施工。2014年12月2日,冯某丙和冯某乙、冯某甲弟兄三人带部分村民在通往矿区的道路上搭建一间房子,将通向矿山的路堵死,矿山无法施工。 证人姚某证实:冯某乙弟兄三人嫌矿区占地补偿少,多次到山上闹事,说是他们的地方,阻碍他们拉石头。2014年8月份,冯某丙、冯某甲、冯某乙三人带人到矿区闹事,阻碍矿区施工,后来他们多次闹事,矿区无法生产。2014年12月1日,他想上山拉石头,冯某乙弟兄三人带领村民堵着他不让上山。冯某乙弟兄三人和其他村民在通往矿区的主路上建石棉瓦一间,距矿区门口约两米,将整个路面全部占完。 证人刘某证实:冯某丙弟兄三人不满矿区对他们的占地补偿,多次到山上阻碍施工,建房子阻碍矿区将山上的石头往外运输。2014年12月1日,冯某丙、冯某乙、冯某甲带了一帮人拉一车青砖卸在矿区门口的路中间,然后离开。第二天上午,冯某丙弟兄三人带领二十人左右,在距矿区门口约两米处用泥和砖建石棉瓦房,把整个路面占完。 证人乔某某证实:因石材厂在他们山上挖石头,不满意赔偿,他们罗庄村民在通往独山的路上建了一间石棉瓦值班室,不让往山上运石头。2014年12月7日下午值班室被拆。 22、王某某陈述:某某公司主要以开采石材为主,有采矿证、林地使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环评等证照。2011年某某公司分别与冯某丙、冯某乙、冯某甲等人签订租地协议,租地时限均20年。租赁土地是为了开采石材,协议上写的也是生产经营石材租地,不然不会租赁土地。2013年冯某丙、冯某乙、冯某甲利用阻断形式,强行抢夺矿区工人施工工具,造成停工7天,后经调解一次性补偿冯某丙、冯某乙、冯某甲共计1.1万元。2014年4月份冯某丙、冯某乙、冯某甲在矿区闹事,后经镇政府和村委调解,村民同意一次性补偿土地、林地补偿款10万元,当时冯某丙、冯某乙、冯某甲领钱不签字。2014年7月31日冯某乙和冯某丙两人驾驶机动三轮车,携带铁锹、石棉瓦和木头桩来到矿区主要道路上搭建石棉瓦棚阻拦工地正常施工。因造成矿区无法正常生产,他们强行拆除冯某乙和冯某丙搭建的石棉瓦棚,冯某乙、冯某丙、冯某甲三家又上来对他矿区不间断阻拦,先后将农用拖拉机和翻斗自卸车堵在生产道路上阻拦矿区施工,影响矿区正常生产近三个月。2014年10月23日,由羊册镇政府牵头,派出所协助才将冯某乙、冯某丙、冯某甲三家阻拦矿区道路的农用拖拉机和翻斗自卸车挪开。之后冯某乙、冯某丙、冯某甲三人又煽动部分不明真相的村民来矿区闹事,不让矿区正常生产,到2014年10月28日报案时,还是不让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