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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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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2013年3月,被告人冯某乙、冯某甲、冯某丙以合同上没有写挖地为由阻止某某公司生产。后经冯某丁协调,某某公司一次补偿给三被告人11000元。2013年11月18日,泌阳某某公司经冯某丁手给付冯某乙、冯某甲土地补偿款110

2013年3月,被告人冯某乙、冯某甲、冯某丙以合同上没有写挖地为由阻止某某公司生产。后经冯某丁协调,某某公司一次补偿给三被告人11000元。2013年11月18日,泌阳某某公司经冯某丁手给付冯某乙、冯某甲土地补偿款11000元。2014年4月,被告人冯某乙、冯某甲、冯某丙等人以一处林地没有补偿为由阻止某某公司生产,经羊册镇乡政府、上冯村委、罗庄二组长协调,形成了承包纠纷调解协议:由某某公司一次补偿给罗庄二组村民100000元,以后不再以任何理由上山阻止,否则赔偿对方损失。除三被告人外,其他村民同意该协议。2014年5月7日,侯某从某某公司领取100000元,并向群众发放,冯某甲、冯某丙各领该款2200元,冯某乙领取2970元。

自2014年7月31起至同年12月15日,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等人以增加租金为由阻碍矿区生产,在矿区主要路口先后利用搭建石棉瓦棚、停放拖拉机和货车、搭建房子等方式堵塞泌阳某某公司出路,致该公司无法正常生产。其中,2014年7月31日,冯某乙、冯某甲、冯某丙等人在泌阳某某公司道路上搭建石棉瓦木棚、停放三轮摩托阻碍施工。2014年8月2日,冯某丙、冯某甲、冯某乙等人阻碍工人施工,施工轨道多处被破坏。2014年9月5日,冯某乙、冯某丙、冯某甲等人利用在某某公司主要通道上停放拖拉机、石头、石棉瓦阻碍泌阳某某公司生产。2014年10月23日,冯某乙、冯某甲、冯某丙等人在某某公司主要道路上停放大型机动车阻碍某某公司生产。2014年12月3日,冯某乙、冯某甲、冯某丙等人在某某公司道路上搭建石棉瓦房,阻碍该公司生产。

另查明,2015年3月16日,某某公司与冯某丙家达成赔偿协议,该公司对冯某丙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其一切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某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实:驻马店市某某石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12日,2012年3月23日,该公司在泌阳县工商局变更登记,经营范围为石材销售;2011年7月13日,某某公司在泌阳县税务机关登记为石材加工销售。

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实:2014年8月8日,驻马店某石材有限公司泌阳县羊册独山花岗岩矿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羊册独山花岗岩矿拟使用林地现状图和总体布局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证实:2012年6月6日,河南省林业厅同意驻马店市某石材有限公司在羊册独山花岗岩开采,征收上冯行政村集体宜林地6.6667公顷。

采矿许可证证实:2014年1月2日,泌阳县国土资源局为驻马店市某石材公司发放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20年12月28日。

冯某等人与乔某等人的协议书证实:2009年12月20日,乔某与羊册镇上冯村委罗庄二组冯某等六户签订协议,冯某等人将罗庄西南岗的石头承包给乔某等人开采十年。

陈某等人与罗庄一、二组签订的协议书及领款名册证实:2011年3月20日,陈某等与羊册上冯村委罗庄一、二组签订协议,陈某等人开采罗庄一、二组独山石头,边界为该二个组的独山所有地盘。该协议上显示冯某甲家11人,领取款3300元,冯某丙家5人,领款1500元,冯某乙家5.5人,领取1650元。

8、转租协议证实:2011年10月4日,陈某等人将其所租赁的罗庄村一、二组及部分三组的荒山荒坡以500000元的价格转租给祝贺某使用。

9、耕地、荒地租用协议书证实:2011年10月25日,独山公司与冯某丙签订协议,租用冯某丙土地0.54亩,每亩800元,期限20年,款于当年11月1日付清。2011年10月29日,独山公司与冯某甲签订协议,以每亩800元分别租用冯某甲的土地一处1.83亩,冯某乙的土地2.75亩,冯某丙的土地1.31亩,期限19年,款于当年的11月1日付清。2011年12月10日,独山公司与冯某丙签订协议,以每亩800元租用冯某丙的土地0.8亩,款于每年签订协议之日付清。

10、转让协议证实:2012年11月20日,经羊册镇人民政府协调,羊册派出所所长见证,韩某等人将其承包上冯村委罗庄一至四组独山林地、林墩、石板、裸地以800000元转让给某某公司。

11、收条、领条证实:2013年11月18日,某某公司经冯某丁手给付冯某乙、冯某甲土地补偿款11000元。

12、承包纠纷调解协议、收条、罗庄二组分款明细单证实:2014年4月,被告人冯某乙、冯某甲、冯某丙等人以一处林地没有补偿阻止某某公司生产,经羊册镇乡政府、上冯村委、罗庄二组长协调,形成了承包纠纷调解协议,由某某公司一次补偿给罗庄二组村民100000元,以后不再任何理由上山阻止,否则赔偿对方损失。除三被告人外,其他村民同意该协议。2014年5月7日,侯法海从某某公司领取100000元,并向群众发放,冯某甲、冯某丙各领该款2200元,冯某乙领取2970元。

13、羊册镇上冯村委证明:被告人冯某乙、冯某丙、冯某甲三家与独山某某石材有限公司发生纠纷的地,位于独山前罗二组的地界内,均在某某石材厂正在开采的范围内。

14、泌阳县国土局证明:驻马店独山石材有限公司矿区现在所占用的土地类型为其他草地和裸地,属于未利用地。

15、证人侯某证实:2011年10月,羊册镇上冯村委决定由他负责协助某某公司租赁罗庄二组村民在独山的土地,那片地石头露着,当时有林子、野草,后来开的荒地。他通知各家在独山附近有土地的村民,每亩地800元,自愿租赁的测量土地。冯某乙、冯某丙、冯某甲三家都同意,都是本人到独山测量土地的。某某公司将第一年的租金交给他,他携带填写好的租赁协议书和租金到各户,经当事人同意且先支付租金后签订租赁土地协议,协议自签字交租金之日起任何村民无权干涉矿上生产。第二年冯某乙、冯某丙、冯某甲认为他们家的面积大,嫌租金少拒绝领取。之后冯某乙、冯某丙、冯某甲三人就到矿区闹事,不让生产,可能是矿区私下给他们了一部分钱,他们三家停了一段时间。某某公司将第三年的租金交给他,他给各家发放,冯某乙、冯某丙、冯某甲三人拒绝领取租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