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路公安处驻马店车站派出所民警张瑞、田成、驻马店市公安局民警庞科、丁聪、于翔、吕洪翔、陈岗、王静、肖勇、吴攀、张志立、陈飞、冯佳、孙琳、李晓玉、赵现杰、杨涛、武玉龙、庞长宏、李廷栋、盛崇理、麻波波、李雷、刘伟等人证实被告人张玉坤、张宇臣、王建华、李正奇、李爱、钟莉、程远华、郭素琴、罗晶、袁源、娄莉的到案情况。 驻马店市公安局民警李雷、丁聪的证言、驻马店市公安局出具的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被告人程远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张丽的事实。 被告人张玉坤供述:2013年3月份,张宇臣让我到驻马店市泰德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从500,000元变更为5,000,000元,手续是春晓街西段的安信公司代办的,注册资金也是他们垫付的,注册后安信公司就把资金取走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建材、钢材等,实际是以高息吸收存款。公司有李正奇、李爱、王建华、吴平杏、钟莉、郭素琴、程远华七个业务经理。娄莉、罗晶、袁源是财务人员,负责日常收支报表、现金往来、为客户结息、签订借款合同等。刚开始在公司门口、街上的电线杆上粘贴公司印制的理财传单,后来靠客户之间的口头宣传,公司还组织部分客户到安阳市的药厂、淇县动力源公司工地参观项目。借款利息开始是月息一分五,后来是三分,业务员的返点是存款金额的5%--10%。张宇臣负责安阳泰德公司的项目建设,驻马店泰德公司借来的钱,很多都转给张宇臣用于投资。我们投资的有安阳市龙安区郭里西村项目、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平县隆鑫大酒店、淇县动力源盛世佳园项目。另外,我用集资款购买10辆混凝土搅拌车,借给贾建军3,000,000元、康亚飞5,000,000元、朱改生1,500,000元、赵四勇1000,000元。其余的钱都付利息了。 被告人张宇臣供述:我设立驻马店泰德公司的目的是想从民间借贷,刚开始时公司注册资本是500,000元,营业执照办下来后,开始招聘业务员,因为注册资金太少,客户都不相信我们公司的实力。后来我们公司想增资,但是没有资金,后来交了25000元手续费,由中介机构帮助办理了增资手续,我占70%的股份,张玉坤占30%的股份,让张玉坤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驻马店泰德公司由张玉坤负责,驻马店泰德公司吸收社会资金,安阳泰德公司做担保。公司招聘的有七个经理,分别是王建华、程远华(负责在泌阳县开展业务)、李正奇、李爱、钟莉、吴平杏、郭素琴,利息刚开始是一分五,后来涨到三分,每个部门的返点是存款金额的5%,最高时10%,返点由经理给业务员发放。集资的钱,一部分用于支付利息和返点,一部分用于投资(具体投资项目与张玉坤供述一致)。另供述,用集资款购买奥迪牌轿车1辆。 被告人王建华、李正奇、程远华、李爱、钟莉、郭素琴、罗晶、袁源、娄莉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张玉坤、张宇臣以驻马店泰德公司为借款方,安阳泰德公司为担保方,利用传单、业务员、项目考察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和返点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事实。王建华、李正奇、李爱、钟莉、郭素琴、罗晶、袁源、娄莉还证实,驻马店泰德公司共有七个部门经理,分别是王建华、李正奇、程远华、李爱、钟莉、郭素琴、吴平杏,其中程远华负责在泌阳县开展业务,财务人员是罗晶、袁源、娄莉。 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玉坤、张宇臣、王建华、李正奇、程远华、李爱、钟莉、郭素琴、罗晶、袁源、娄莉的年龄、身份等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坤、张宇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建华、李正奇、程远华、李爱、钟莉、郭素琴、罗晶、袁源、娄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关于被告人张玉坤、张宇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张玉坤、张宇臣的行为构不成集资诈骗罪,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张玉坤、张宇臣为骗取公众信任,虚假出资,将驻马店泰德公司的注册资金由500,000元变更为5,000,000元,并隐瞒无能力支付高额利息及返点的事实,用后集资的款项归还已到期集资款、支付利息和返点,仅将少部分集资款用于经营活动,导致264,884,053.6元集资款不能归还的事实清楚,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此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玉坤、被告人张宇臣的辩护人等人提出的“2013年5月底,驻马店泰德公司已停业,之后的存款认定为犯罪数额的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2013年5月份之后的存款,有参与集资人员的陈述及借款合同予以证实,应当认定为犯罪数额,此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宇臣的辩护人提出的“集资总额、还款数额、未归还数额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集资总额、还款数额、未归还数额是根据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陈述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借款合同、泰德公司收存统计表、泌阳县揽储明细表、集资人员领取利息单据等证据,综合认定的数额,较为客观,应予采信,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爱等人的辩护人提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宇臣成立驻马店泰德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非法集资,且公司成立后也是以非法集资作为主要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所以,本案不构成单位犯罪,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正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正奇有立功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1、李正奇到案后,除供述本案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供述用其他集资款分别向天津盘古公司、山东青州黄楼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约15,000,000元、20,000,000元的事实,其上述行为属于主动供述同种罪行的行为;2、李正奇到案后,主动供述被告人张玉坤用集资款购买10辆水泥罐车的事实,其上述行为属于如实供述本案赃款去向的行为。综上,李正奇的行为构不成立功,此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