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玉坤、张宇臣将大部分非法集资款用于返还到期本金、支付利息和返点,仅将其中95,648,953.34元用于生产经营,其中支付安阳市龙安区郭里西村土地租金2,000,000元,投入河南科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000,000元,购买西平县隆鑫大酒店43,000,000元,投入淇县动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盛世佳园小区项目33,648,953.34元。此外,张宇臣用集资款购买1辆奥迪牌轿车,张玉坤用集资款购买10辆混凝土搅拌车,借给他人6,500,000元。至案发前,尚有1210名集资人员申报的264,884,053.60元未归还。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西平县隆鑫大酒店有限公司所属土地29.28亩及地上附属物、淇县动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盛世佳园小区土地11548.36平方米及地上附属物予以查封,另扣押赃款800,000元、混凝土搅拌车10辆、奥迪牌轿车1辆。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玉坤、张宇臣被集资人员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李正奇、程远华、钟莉、李爱、娄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郭素琴、袁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被告人王建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程远华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张丽(系程远华之妻,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驻马店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局于2013年5月10日对被告人张玉坤等人非法集资一案立案侦查。 被害人袁平安、李金良、高影、李辉、陈艳华、陈文华、姚志勇、杨琳、黄丽、王志英、刘新芳、孙堂梅、张爱云、卢冰、余春杰、吴付成、张中华、刘金河、刘莹、王丽、高久云、孔兰、黄继业、毛书彩、吴薇、余明英等1210人的报案材料、借款合同、担保函等证实,袁平安等人分别通过吴平杏、被告人王建华、李正奇、李爱、钟莉、程远华、郭素琴、罗晶或直接向驻马店泰德公司存款(借款方为驻马店泰德公司,担保方为安阳泰德公司)的事实。 驻马店市正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驻正泰司会字(2014)02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书证实,驻马店泰德公司共吸收公众存款8997人次,存款本金1,105,328,300元,有证据表明已归还本金729,664,300元。 截至案发前,1210名集资人员申报的尚未全部归还的存款2056笔,存款本金285,350,000元,出借人所得本金及利息20,465,946.40元,公司实际收到金额为264,884,053.60元。上述存款本金285,350,000元,其中:各部门经理名下客户集资金额分别为:张丽34,647,000元,郭素琴10,470,000元,李爱30,365,000元,李正奇35,506,000元,罗晶3,000,000元,王建华39,978,000元,吴平杏41,707,000元,钟莉25,650,000元;无业务经理41,130,000元,在泌阳县公安局报案22,897,000元。被告人张玉坤、张宇臣将集资款中的95,648,953.34元用于投资经营。 驻马店市泰德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变更登记、验资信息资料等证实,该公司于2012年1月份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元,法定代表人张宇臣。2012年3月份,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5,000,000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玉坤。经营范围为钢材、装潢材料、管材、电料、保温材料及土特产销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驻马店监管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没有批准或初审驻马店泰德公司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 安阳泰德置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实,该公司于2011年7月份成立,法定代表人张宇臣,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销售,钢材、建材、铁矿粉、铁球团、有色金属销售。 证人何翔方(驻马店泰德公司员工)证明,2012年9月份,应聘到驻马店泰德公司前台工作,公司的业务就是高息吸收存款,利息是3分,业务员和经理有提成。公司有有两个老总,张玉坤和张宇臣,所知道的部门经理有李正奇、王建华、李爱、吴平杏,每个经理下面有业务员,罗晶、娄莉、袁源是会计。 证人朱兰英(驻马店泰德公司员工)证明,2013年3月份,到驻马店泰德公司工作,驻马店泰德公司营业执照上显示的是经营建材,但实际从事的是融资、集资。安阳泰德公司的老总是张宇臣,驻马店泰德公司的老总是张玉坤,张玉坤负责驻马店泰德公司的业务,所知道的部门经理有王建华、郭素琴、吴平杏、李正奇、李爱、钟莉,部门经理的业务都一样,就是负责找客户、拉存款。公司支付给客户多少利息都是业务员和客户谈的,一般是3分。客户存钱时,公司给的有合同,上面盖的有张玉坤、张宇臣的个人印章。公司对客户说在安阳有药厂,在淇县有一个楼盘,西平县有一个酒店,还组织过客户去安阳、淇县、西平考察项目。 证人张丽证明:吸收存款是驻马店泰德公司部门经理李正奇介绍的。之前李正奇带着程远华、常明安、高德友和我去安阳考察了一次,主要是看了安阳泰德公司投资的新农村建设及开发的楼盘等项目。吸收存款时,一般都是以我和程远华的名义向客户出的借据。 证人韩金雷、高杰、潘治泽、冯涛的证言、股权转让协议书、收款凭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被告人张玉坤、张宇臣向淇县动力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盛世佳园小区投资的事实。 证人宋计林、刘有信证实,被告人张宇臣支付安阳市龙安区郭里西村土地租金2,000,000元的事实。 证人赵林、杨玉亭的证言、收款凭证、股权转让协议等证实,被告人张宇臣、张玉坤向安阳科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的事实。 证人郭中华的证言、股权转让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张玉坤购买西平县隆鑫大酒店的事实。 证人张志民(被告人张玉坤的弟弟)证明,2013年3月份,被告人张玉坤购买了10辆混凝土搅拌车。 证人王海涛证明,2013年3月份左右,康亚伟借张玉坤5,000,000元,月息3%,我是担保人,后因我工程上急需资金,让康亚伟往我卡上转1,000,000元。 证人朱改生证明,2013年春节前,向张玉坤借1,500,000元。 驻马店泰德公司、被告人张玉坤、张宇臣、李正奇、程远华等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上述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驻马店市公安局出具的查封、扣押手续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西平县隆鑫大酒店有限公司所属土地29.28亩及地上附属物、淇县动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盛世佳园小区土地11548.36平方米及地上附属物、800,000元赃款、10辆混凝土搅拌车、1辆奥迪牌轿车查封、扣押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