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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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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志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21、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我从黄志勇处陆续借了600万元,当时打了一个总条,黄志勇要求实物抵押,我就将我开发的嘉隆国际一层房抵押给他了,但是以购房合同形式出现的。抵押的房没多长时间就卖出去了,因为我和黄志勇

21、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我从黄志勇处陆续借了600万元,当时打了一个总条,黄志勇要求实物抵押,我就将我开发的嘉隆国际一层房抵押给他了,但是以购房合同形式出现的。抵押的房没多长时间就卖出去了,因为我和黄志勇之间陆陆续续有借有还,我把钱还给黄志勇后我才卖给别人的。购房协议现在黄志勇手里,未收回的原因是我还钱是多次还的,并且部分是汇款,还有我比较忙,我一直追着要合同,他躲着我不见面,就是不给我。2013年我最后一次在郑州曼哈顿小区给黄志勇12万元,他没给我打条,从这我就不欠黄志勇钱了。

2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信义公司开业不久,我和侯某就开始放钱,利息2分,黄志勇刚开始说他放给了郭某某,后来我知道他还放给马永贵,具体多少钱不清楚。张某某和黄志勇经常在一起,具体关系不清楚,不过黄志勇借张某某有钱,后来张某某从公司弄走不少钱,把黄志勇欠他的拿走了。

23、证人侯某的证言:信义公司开业后我开始放钱,很多次,进进出出,利息1分5到2分多,正常是2分,获得多少利息记不清了。前期黄志勇说钱他自己用,后来他说把我和赵某某的钱都借给安阳马永贵了。陈某某是黄志勇的债主之一,在我放钱前,陈某某从公司弄出来几百万元,还有黄志勇欠张某某的钱,张某某也把钱从公司弄走了。我放钱开始主要是汇到平某的银行账户,黄志勇的很少,后期是进平丽丽的银行账户。

24、证人刘某的证言:我一共借给平某、黄志勇150万元,利息都是2分。其中70万元是2012年12月平某说为了救黄志勇和公司,多次找我哭诉后我借给她的现金,她打了收据。其余80万元是黄志勇未出事前借的,信义公司未开业前借有一、二十万,开业后借有六、七十万。这八十万元平某说放给郭某某、马永贵等人了。平某用的账户有黄志勇、平丽丽、平某的。

25、证人邢某的证言:2008年8、9月份,黄志勇通过我向廉国柱借款25万元,以其黑色奔驰E300抵押,到期后,黄志勇还不了钱,将车过户给廉国柱了。2012年冬,平某通过我向廉国柱借款15万元,以其凯美瑞轿车抵押,到期后无力赎车,廉国柱将车收走卖了。

26、证人段某某的证言:黄志勇通过周某向我借钱,利息3分左右,说是干木器厂,最后欠我110万元本金,周某就将黄志勇的白色奔驰C200(车牌号豫H1598A)以30万元抵押给我,我卖了20万元,剩余80万元转债到王某那里了。

27、证人韩某某的证言:我是黄志勇朋友,我通过张某某介绍于2012年7月至10月在信义公司投资50万元,我投资时是黄志勇在负责,钱交给平某了。据我所知,博爱药厂王某、王宝成父子欠信义公司400多万元,我提供两张汇款凭证,一张16万元,一张50万元;郭某某欠600万元,我提供一张汇款凭证,是用刘某甲账户汇到张某某账户内;安阳马永贵欠多少不清楚,我提供一张50万元汇款凭证,是用陈某某账户汇给李瑞珍的账户内。

28、证人刘某甲的证言:黄志勇到现在欠我一、二百万。2012年底黄志勇带我去找王某要过账,去的还有杨某、郜某某等人。当时黄志勇和王某对账,我在旁边听时用白纸记了他俩说话的内容,但后来因为王某的生意伙伴一个姓吴的女的进来后发病了,他俩就没法对账了。黄志勇和王某对账后是否写借据我不清楚,对过账后王某是否欠黄志勇钱我不知道。

29、证人杨某的证言:我朋友刘某甲借给黄志勇有一、二百万元,后来刘某甲又通过黄志勇认识了博爱药厂的王某,又借给王某有钱。刘某甲找黄志勇要账,黄志勇说钱借给王某了,2012年冬天,黄志勇带我、刘某甲、郜某某等人到博爱找王某要账,刘某甲、黄志勇、王某他们在说事,但王某一个姓吴的亲戚突然进来后突然发病了,黄志勇和王某最后也没说成啥,我们就走了。

30、证人郜某某的证言:黄志勇干投资担保公司时向我借过钱,但2012年10月黄志勇打架后我们就没有债务关系了,钱已还完。我陪黄志勇去找博爱药厂老王要过两次账,其中一次刘某甲也在场,但具体他俩之间具体谁欠谁钱,黄志勇和老王之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3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我公司为黄志勇的担保公司进行了基础装修,合同价款17万元,黄志勇只给了14万元,还欠3万元。

3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信义公司所用办公房是黄志勇租我的房子,签了三年合同,年租金389760元,黄志勇交了第一年租金,第二年只交了3万元。

33、证人郜某甲的证言:信义公司隔壁房子是我和王某乙租的,后王某乙转租给黄志勇开信义传媒公司,黄志勇给了王某乙一年房租32万元,后黄志勇因和王某乙有经济纠纷,在吵架过程中将我打伤,赔偿我63万元,这中间没有王某乙借黄志勇的钱。

3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黄志勇开信义传媒公司的房子是我2011年9月转租给他的,黄志勇给了一年房租32万元,后我借黄志勇20万元,说顶第二年房租一部分。2012年10月我和郜某甲找黄志勇要剩余12万元房租时,黄志勇说我是二房东骗了他,不给我钱,还将我和郜某甲打伤,我从平某手里将20万元借条要出来了。

35、证人朱某某的证言:黄志勇租用我公司土地开了超亿木器厂,2013年6月前后黄志勇将木器厂三个厂房中最南边的厂房以23万卖给了崔建文。

36、公安机关调取的信义公司企业信息资料及房屋租赁合同,显示了信义公司登记经营范围是投资咨询服务,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经营地址为焦作市建设中路三维月季公寓门面房21号。

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焦作市监管分局出具的回函,证实信义公司未在该局办理金融许可证。

38、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信义公司进行了搜查,并对搜查到的公司财务章和黄志勇个人章等五枚印章、宣传彩页、业务员名片、公司账目、挂历、购物袋等物品进行了扣押,宣传彩页、挂历、购物袋等物品显示了信义公司公开对外宣传的情况。

39、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黄志勇涉嫌故意伤害案的相关材料,证实黄志勇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10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也即其在信义公司负责期间为2012年初至2012年10月。

40、被告人黄志勇负责期间信义公司吸收106名群众资金的相关证据,其中68人系依据对投资人的询问笔录及投资人提供的投资合同、借据统计得出,另有38人系依据信义公司从2012年2、3月份到2012年10月27日不完全电子帐,并结合证人慕某某、张某的证言统计得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