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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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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志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12、证人侯某某(系信义公司业务员)的证言,其证实信义公司对外宣传情况与证人肖某某、慕某某证言内容一致,公司实际经营人是黄志勇,黄志勇出事后由平某负责,黄志勇先后聘请了陈某某、陆某某负责,公司决策权系

12、证人侯某某(系信义公司业务员)的证言,其证实信义公司对外宣传情况与证人肖某某、慕某某证言内容一致,公司实际经营人是黄志勇,黄志勇出事后由平某负责,黄志勇先后聘请了陈某某、陆某某负责,公司决策权系黄志勇掌握。其名下客户10人左右,投资总额100万元左右。

13、证人林某(系信义公司业务员)的证言,其证实信义公司老板是黄志勇,2012年10月黄志勇打架出事后由平某负责。公司总经理先后有陈某某、张某某、陆某某。客户投资月息2分左右,对外宣传吸收的钱用于黄志勇的木器厂。其名下客户20人左右,金额40万元左右。

14、证人张某(系信义公司会计)的证言,其证实其于2012年9月24日到信义公司担任会计,公司老板是黄志勇,法人代表刘某某实际是给黄志勇打工的人,公司业务员有宋某、肖某某、王坤、侯某某、林某,慕某某是出纳。2012年10月黄志勇出事后,公司由平某负责。其证实信义公司对外宣传的情况与与证人肖某某、慕某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并证实吸收的钱没有用到黄志勇的家具厂,具体用途不清楚。公司吸收的钱,都打到平丽丽的银行卡上了。其负责保管和客户签的合同、贴客户投资、付息及公司日常开销的凭证,其记的流水账电子版已向警方提供,合同和凭证存放在信义公司和平丽丽的服装店里,还有一部分放在信义传媒公司里。

15、证人宋某(系信义公司业务员)的证言,其证实于2012年9月至12月在公司工作,公司老板是黄志勇,公司钱的控制和支配都是黄志勇、平某负责。其名下客户是李花灵,其本人也投了2万元。

16、证人陈某某(曾任信义公司总经理)的证言:到2012年4月份,黄志勇欠我本金近400万元,黄志勇聘请我去信义公司当总经理。黄志勇是老板,她媳妇平某也在公司打理。信义公司隔壁还有个信义传媒,家具有黄志勇自己木器厂做的,有购买的,但都是实木的,装修也比较豪华,两个公司下来不会少于三百万元。我在信义公司干了一个多月,到6月份就走了。我在公司期间,公司大概吸收有三、四百万元,其中营业款还我有二、三百万元,另外黄志勇支出一部分,公司开销一部分。黄志勇到现在还欠我100万元左右。公司对外主要是借给郭某某,利息是4分到6分,具体多少钱不清楚。到现在郭某某还欠我4000万元本金,利息都没还我,更别说还黄志勇了。我知道除了郭某某外,还有博爱一个药厂老板欠黄志勇或者信义公司的钱,但具体多少不清楚;还借给安阳一个叫马永贵有100多万元。我在信义公司当总经理时,财务一般用会计秦某的账户,有时也用我的账户,黄志勇的账户就用了几次。2012年2、3月份,郭某某陆续往我账户上打了500万,这是还我的钱的利息,跟黄志勇没关系。我在信义公司当总经理期间,不管是我的账户给郭某某汇钱,还是郭某某汇给我钱,都跟信义公司或者黄志勇没有关系,黄志勇和郭某某的经济来往我就不参与。

17、证人李某某(曾任信义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我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在信义公司综合办上班。2012年9月至10月黄志勇负责期间,我为公司吸收有存款,平某负责期间我就没怎么联系客户了,但之前的客户通过我为公司吸收过存款。我发展的业务有37个人、308万左右,但我没有提过一分钱。我发展的业务有的是信义公司的投资合同,有的是公司的借据,还有个别借据是以我个人名义签的,有的是我以公司名义出的代收条。这些手续变动过,客户找到我时我给他们打了公司的代收条,我把钱给黄志勇或者平某后,他俩在公司的合同或借据上签字,我再和客户联系换手续,有的换成了公司的合同,有的换成了公司的借据。我发展的客户的钱都给了黄志勇或平某,银行转账是转到黄志勇、平某或者平丽丽的银行卡上。钱他们用哪了我不清楚。我以自己名义给客户打条的原因是,当时黄志勇和平某让我打的代收条,之后客户李顺田想把钱取出来,当时资金已经紧张了,李顺田就提出让我以自己名义给他打借据,当时我不同意,平某给我说了好多好话,我就照脸打借据了,当时是出的两份借据,平某出一份我出一份,之后一些客户就也照着这个模式走,我就照脸给他们打借据了。

18、证人陆某某(曾任信义公司客户经理、总经理)的证言:2012年4月8日,信义公司和信义传媒开业时,黄志勇说让我当信义传媒经理,陈某某当信义公司经理,我俩没同意。为了我借给黄志勇的100万元,过了两天,我同意去上班,黄志勇让我当信义公司客户经理,陈某某当总经理,干了二十来天,我发现信义公司管理混乱、黄志勇也不务正业,就离开了。我当客户经理时,发展了亲戚朋友4人投资80万元,利息有2分也有3分。到6、7月份,陈某某不知为啥离开信义了,我去公司找黄志勇要钱,他说钱正慢慢回收,让我来公司干,为了我的钱,我就在信义公司干了20多天总经理,见情况不像黄志勇说的那样,就又离开了。我负责对员工考勤、管理,要求如何接待客户,黄志勇对我说他有传媒公司、木器厂,要求我让客户经理以这种实体生意宣传给客户,之前他也这样要求过。公司的规章制度原来就有,都是黄志勇让总经理制定的。公司使用的账户有黄志勇、平某、平丽丽、徐某某的个人账户。公司的钱都是黄志勇控制的。黄志勇说将钱用到家具厂了,还借给个人一些,具体情况我不清楚。2012年7月,我看了下账,公司吸收了几百万元,具体数字不记了。这几百万元中不包括我的客户或者黄志勇的客户,他说我们客户的钱都直接用到木器厂了,不在信义公司的账上,我看了一下确实没有我和我的客户及他自己客户的名字。黄志勇自己的客户有侯某、侯国庆、廉贞海等人。信义公司的执照是黄志勇让会计徐某某买的。我在公司时的业务员有王璐、侯某某、赵宝峰、林某。截止目前,黄志勇还欠我300多万元,其中有一次是他说让我汇80万元,他要借给郭某某用。

19、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其2012年11月份左右曾和黄志勇同在焦作市看守所关押,黄志勇是信义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黄志勇让其出来后帮助平某要账。

20、证人秦某(曾任信义公司会计)的证言:2012年4、5月份至7月份我应聘到信义公司当会计,当时公司主要用陈某某的账户,我个人账户应急时用一下,公司进账我存到陈某某银行账户里,陈某某让我把钱汇给谁我就汇给谁,但指令是陈某某个人做主还是她和黄志勇共同做主不清楚。我在公司期间进账300万多一点,大部分是陈某某期间进的,陈某某走后黄志勇让把这300多万元大部分都退了,但是用公司进账退的。陈某某离开后用的是陆某某的账户,陆某某是黄志勇聘请顶陈某某的总经理职位的,张某某当时是副总。黄志勇是老板,陈某某能支配入款的原因的是,第一,我听说黄志勇和陈某某之间有债务关系,第二,虽然是陈某某给我指令,但是不是黄志勇的意思我不清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