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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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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三、被告人向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56296.8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1796.3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楚某某各项经济损失9490.78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

三、被告人向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56296.8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1796.3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楚某某各项经济损失9490.78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张某某、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彭 翔

代理审判员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李灿鑫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