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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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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某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3、同案人沙某某供述: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杜某某给我和全彬联系,我们在八二0见到杜某某后,杜某某让我们跟着他哥杜××去办个事。他说张某甲欠杜××的钱,张某甲和杜××在一起,让我们去把欠的钱要回来

3、同案人沙某某供述: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杜某某给我和全彬联系,我们在八二0见到杜某某后,杜某某让我们跟着他哥杜××去办个事。他说张某甲欠杜××的钱,张某甲和杜××在一起,让我们去把欠的钱要回来,杜某某开车带我们去见的杜××。我们上了杜××的白色CRV,随后杜某某就走了,我当时见到CRV车上有杜××和嘉欣,还有张某甲。然后杜××就开着车正西走了,在车上杜××向张某甲要钱,张某甲说想办法给人联系找钱。杜××先带着我们到西边香山公墓转了一圈,然后到天黑的时候张某甲也一直没有联系到钱,杜××就开车带着我们正南到了一个果园里,然后我们下车把马某某带到果园里的一间小瓦房里边,杜××威胁张某甲拿钱,张某甲说他家后院猪圈里埋的有两根金条,他说让杜××去挖回来抵账。然后杜××让我和全彬看好张某甲,他和嘉欣开着车就走了。后来张某甲趁着我和全彬玩手机的时候要逃跑,我掂着铁锹和全彬一起把他追回来了,当时我用铁锹拍了张某甲头一下,把他的头拍流血了,然后他在跟我抢铁锹的时候手也被铁锹头挂烂了,我和全彬把他打了一顿又带回小瓦房里。然后我们给杜××打电话说张某甲想跑,被我们打了一顿追回来了。过了一会儿杜军伟过去了,我和全彬、杜军伟就看着张某甲,等了一会儿杜××和嘉欣开着车回来了,他们说没有找到金条,说张某甲骗他们。然后他们看张某甲的头流血了,杜××就开车带着我们押着张某甲到白桥加气站北边路东诊所去包扎了伤口。后来杜某某也过去到诊所看了看张某甲,当晚杜××让我和全彬、杜军伟在诊所看着张某甲输水,第二天早上输完水,杜××把我们接到全庄他老家里,把张某甲关在他家中,让我和全彬、杜军伟看住张某甲,让张某甲联系家属准备钱,一直关了两天,张某甲也没有联系到钱,期间杜××和杜某某、嘉欣偶尔去给张某甲谈谈,逼张某甲拿钱来还账。第三天的晚上我和杜某某一起出去,晚上九点钟左右回到全庄的时候杜××已经把张某甲放走了,我也不知道张某甲是怎么走的。在全庄杜××家中我们都没有再殴打他,我们只是看着不让他跑,杜××把手机也给他了,让他打电话联系钱。

4、同案人全某某供述的主要内容与同案人沙某某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另供述:我们找马某某以及找张某甲的这几次,都是杜××先和杜某某联系的,然后杜某某再安排我和沙某某去。平时我和沙某某是一起跟着杜某某的,杜××有什么事情了直接安排给杜某某,杜某某再安排给我和沙某某,我和杜××之间不直接联系。

5、确山县公安局(确)公(刑)鉴(法医)字(2014)06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6、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杜××的身份。

7、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杜××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2014)确刑初字第00162号、第0022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杜某某、沙某某、全某某、申某某等人已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刑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伙同他人以索取债务等为由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牛丽珺

审 判 员  路盛平

人民陪审员  王会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 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