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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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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某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222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222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6月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1日下午、2013年11月10日凌晨1时许、2013年11月14日中午,被告人杜××伙同他人,以张某甲引发其与别人打架受伤、向张某甲和马某某索要高利贷为由,限制张某甲和马某某的人身自由,并对二人实施殴打。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杜××及同案人杜某某、沙某某、全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马某某、张某甲的陈述,证人段某某、白某某、刘纪伟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杜××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杜××以张某甲引发2013年10月19日下午其与他人同唐根富、唐保富打架受伤为由,伙同杜某某、沙某某、全某某、申某某(该四人均已判刑)等人趁张某甲到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派出所接受询问结束之机,驾车将张某甲强行拉至中国人民解放军159医院院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威胁让其联系家人送钱。当晚杜××等人在张某甲家人按其要求给付现金后放张某甲离开。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3年10月19日下午,杜××向我要高利贷的钱,我说好给他10万元,杜××在确山县泌阳路口君悦宾馆等着我,我给他说开车到驻马店去接我老婆石某某,拿到钱之后到君悦给他。下午三点多钟,我开着奥迪车从八里岔老家出来走到朱李庄北边四五百米处,迎面遇见一辆银色的东风标志轿车,因为村村通水泥路比较窄,我们错不开,我就想让那个司机往后倒到,那个司机不愿意倒,我看他好像喝酒了,说话不客气,我们两个就赌气,都不愿意让路。堵了一会儿,我接到杜××的电话,他问我:“你咋还没过来?”我说:“我开车走到朱李庄北边遇见一个酒晕子,堵着路不让走了!”然后杜××说:“咋回事,我过去看看!”过了一会儿杜××坐着那辆红色尼桑逍客去了,跟他一起去的有杜某某、沙某某、全彬三人。那个司机唐根富跟杜××打起来了,我当时和杜某某等人一看打起来了也都上去打了,当时唐根富的老弟也上去跟我们打,最后双方都受伤了,但是伤的都不重。然后杜××报警了,杜××想着那个司机喝酒了,可以让警察收拾他。金桥派出所的民警去了之后把参与打架的人都带到159医院看病了。10月21日下午两三点钟,杜××给我打电话说:“金桥派出所的找你问打架的笔录,你就说他们打咱们,咱们没有还手,向着咱这边说。”然后我就去了金桥派出所了,问完笔录我从派出所出来,杜某某开着一辆奥迪车在派出所门口等着我,杜某某当时带着沙某某和全斌,杜某某让我上车聊聊,然后他们三个带着我直接去159医院了。到159医院院内南侧停公交车的地方,我看见杜××领着一二十个年轻孩,杜××和杜某某对我说:“你看这事是因为你引起的,我们都挨打了,你得给我们拿三万元钱。”我说:“是你们跟人家打起来的,咋怨我?”杜××说:“你今天不拿钱,把你拉到宿鸭湖喂鱼去!”然后杜××让两个年轻孩把我架到他的一辆现代越野车上,一边坐一个年轻孩看着我。然后杜某某让我给我老婆打电话送钱,我给石某某打电话说:“我在159院里,你给杜××送3万元医药费。”因为他们不让我多说,我也不敢说。我在车上偷偷的给石某某发了短信让她报警,然后我老婆石某某就打了驻马店的110,她到159院内看到杜××带了那么多人,担心我的安全,警察出警给我老婆打电话,石某某不敢接电话了,派出所的人就走了。后来没办法了,我老婆石某某和我表叔薛某某给杜××取了2万元,因为晚上自动取款机只能取2万元,杜××就没有再要那一万元,晚上十一点左右给了杜××钱,他们就放我走了。后来我听说,那个跟杜××打架的也赔了几万元医药费,杜××一分钱也没给我。

2、证人石某某证实: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杜××打电话联系张某甲去金桥派出所录口供,下午张某甲给我联系说录了口供后杜××、杜某某不让他走了,他发短信让我报警,我就坐出租车往金桥派出所去,我过去后,见杜××开着一辆白色北京现代越野车往北去,没挂牌,我就坐着出租车在后边跟着,我发现杜××的车拐到一五九医院了,我就在医院大门口北边打110报警了,报警后我想给张某甲透个气,我给张某甲打手机说我报警了。后来警车去了,张某甲给我打手机,说刀在他脖子上架着,报警是不是想让他死。后来,警车上的人下来打手机,问是我报的警吗?我没敢吭声。再后来,警察又给我打手机,我没见张某甲,也没敢接。最后,我在医院南边停车场那里找到张某甲,杜××、杜某某,还有杜××的二三十个小弟都在那儿,他的小弟几个我见了面熟悉,叫不出来名字。后来张某甲的表叔薛某某也去了,去了后就给杜××他们谈,杜某某说他哥两个因为张某甲受伤了,张某甲得给他们拿钱,不拿钱了别想让张某甲走。我去找朋友借30000元交给杜某某了,杜某某接了钱后就把张某甲放了。

3、证人左金中证实:2013年10月21日晚上,石某某打电话找我借钱,我当时兜里只有5000元,然后我从确山县城到驻马店找到石某某,我联系我朋友李强借了25000元现金,我们筹够3万元然后跟石某某一起到159医院给杜××送去的。杜××和他老弟说是因为张某甲跟别人打架了,他老弟受伤了,问张某甲要的是医疗费,当天晚上他们把张某甲从金桥派出所扣走了,然后威胁张某甲的妻子石某某送钱去的。打架的事我不清楚,我后来听张某甲和石某某说三天前杜××带人跟别人打架了,跟人家打架也不是因为张某甲引起的,而且那件事经金桥派出所处理的,对方已经赔偿杜××他们8万块钱了。我开着车带着李强、石某某和石某某的表叔一起到159医院西南角的公交车停车场见的杜××,当时我没有下车,我和李强把3万元钱交给石某某,石某某和李强、她表叔一起下车把钱交给杜××的老弟了,杜某某的老弟头上包着纱布,然后杜××让张某甲从一辆白色现代越野车上下来,然后他们和杜××那群人在那站着说了一个多小时,才让张某甲跟我们走。

4、证人薛某某、张某乙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证人石某某、左金中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