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案发当天我去镇里找领导反映情况,刚好碰见张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张某甲、李某甲他们几个正在院子里给郭某某吵架。刘某某一直把矛头对准郭某某,屡次挑衅郭某某,逼着郭某某和他怼架。郭某某一直在忍,刘某某还拿了一个茶杯准备砸郭某某,郭某某也没有理他。他们正在吵的时候,我问张某甲凭啥掐我家的电,张某甲当时就把苗头指向我。贾某某当时也指着我就骂。刘某某走到我跟前说“走,咱到大门外说事,别在这说了,在这打不开场子”。我当时很清楚刘某某当天是想打郭某某的,门口站了好多人都气势汹汹的,我不出去。当时贾某某、张某甲、李某甲三个被张某某喊上车,不知道密谋的什么。我就赶紧上俺村杨英杰的车上想赶快走,怕在这儿挨打。可是贾某某、张某甲、李某甲他三个又从车上下来直接把我从杨英杰的车上拽下来,嘴里骂着,劈头盖脸的一顿打。我当时身子蜷缩在地上,也不敢还手,也没有机会还手。打着的时候我感觉头上一阵疼痛,一股热流就下来了,我一摸是血。事后我到华建医院缝了八针。那个时候乡干部都出来了,把他们三个拉开了,他们几个也不打了,站在一边。可能有人报警了,派出所的民警来了。一会儿贾某某从张某某车上下来,说是他的头被打流血啦。贾某某从张某某车上下来之后一直用一个白线手套捂住后脑,捂一会儿,把血涂在脸上,涂的满脸都是血,我当时是直接去医院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贺某某证言:2014年元月14日下午,我们镇副书记刘某某喊住海子李村的郭某某说海子李村电上的事,我们在办公室正说着的时候,听到楼下有人大声吆喝。紧接着一群人吆喝着就进到办公室。我一看有大刘庄村的刘某某,还有海子李村的张某某、张某甲、贾某某、李某甲、李长春他们几个。我怀疑张某某他们听说郭某某到镇政府解决海子李村用电的问题,他们是故意的去搅和的。他们几个进到办公室之后,刘某某就开始阴阳怪气的恶心郭某某,我一看这情况就拉着郭某某出去。我拉着郭某某刚走到门口,刘某某就开始骂郭某某,刘某某一骂郭某某,郭某某他俩就对骂。刘某某骂着郭某某,并拿着水壶往郭某某跟前,准备打郭某某。刘某某副书记就拉刘某某,刘某某还是挣着往郭某某跟前挤。我一看这情况,把郭某某拉出去啦。我拉着郭某某刚走到一楼,海子李村的李某某过来啦,走着骂着,骂的意思是他交了电费,还停他的电。李某某在那儿一骂,刘某某、张某甲、贾某某、张某某他们就站到二楼和李某某对骂。骂着骂着,我听到二楼刘某某他们几个当中不知道是谁说了一句,“走,下去怼他去”。我一听害怕郭某某再卷到这当中,就让郭某某开车走啦。郭某某刚走,刘某某、张某某、张某甲他们和李某某来到镇政府前院,他们还是在那儿骂,我就先劝他们上车走人,他们上到张某某的车上,车窗玻璃放下来还是在骂李某某。我又劝李某某上车回家,李某某刚上到车上准备走,张某甲就骂着从张某某的车上下来,往李某某的车跟前走。我赶紧拦住张某甲,我正拦着张某甲的时候,贾某某、李长春、李某甲、张某某他们就下车,李某甲抱住我不让我拦张某甲。他们几个就到李某某跟前,贾某某先和李某某撕打,张某甲他们就都上去和李某某打开啦。我们镇政府的干部劝也劝不住。他们在撕打的时候,刘某某站在一边煽风点火。后来他们双方不打啦,在那儿吵,贾某某的头不知道咋流血啦。贾某某戴着手套,摸摸头,再往脸上擦擦,把脸上擦的都是血。李某某的头上也是流着血。一会儿派出所的来啦。 (2)证人刘某某证言:那一天镇里通知郭某某、张某某到办公室说电费的事情,张某某、刘某某先过来。正说着郭某某过来了,刘某某就指着郭某某骂,双方争吵起来。我赶紧劝阻不让骂,其中刘某某想打郭某某,抓起茶几上的茶壶往郭某某头上砸,我当时一把拦下。我让贺某某先把郭某某拉下楼,并劝刘某某。这是楼下有人骂,刘某某、张某某一听这话就跑出去了。刘某某说:下去怼死他鳖孙。我当时感觉不好,就赶紧安排贺某某过去,我在办公室给领导汇报这事,停了一二十分钟,得知前院打架了,派出所出警了。 (3)证人张某某证言:我见李某某在镇政府后院骂,接着见刘某某从二楼下来,说“骂了怼他”。他们一群人也这样说。我和贺某某把郭某某劝走了。我们又劝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上车了。这时候听到车上有人说“他走啦,不中咱半路上截住怼他”。接着我们劝李某某他们走,李某某上车准备走。贾某某从车上下来,在那吆喝,李某某就从车上下来。我赶紧拦李某某,看到张某甲过来准备打李某某。我赶紧拦张某甲,他们打开了,他们双方都上的有人打架,我们也拦不住。我和高帅去挪车,挪完后他们不打了。我见到贾某某脸上一脸血,走着还往脸上抹。派出所来了就开始调查了。我知道刘某某、张某某看到李某某在那儿骂啦,他们才去打李某某的。刘某某拿着手机录像,张某某在干啥我不注意。 (4)证人张某甲证言:与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4、视频资料一份:证明案发时的现场情况。显示张某甲、贾某某、李某某参与殴打。李某某持凳子将贾某某头部砸伤,又持凳子向自己头部砸。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于其与郭某某之间发生争吵、谩骂无异议,被告人张某甲对其与李某某撕打的事实也无异议。结合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可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虽对证人部分证言提出不属实的异议,但证人对关键部分事实的证言与被告人供述可以相互印证,故对被告人该异议本院不予采信。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与其他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且与现场视频资料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三、2014年3月份的一天,长葛市坡胡镇大刘庄村统一铺装自来水管道,被告人刘某某以挖掘机把自家房屋震裂为由,随意辱骂在场施工人员,并开车堵住该村村委会大门阻拦施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董某某证言:今年3月份,我领着施工队在大刘庄施工。到中午当我们在刘某某胡同挖了水沟之后,刘某某到我们施工的挖掘机跟前,骂着说把房子震裂了,不让施工。我让他不要骂人,刘某某就在那儿破口大骂,骂的十分难。大家劝他,他骂的更凶。村干部和他说事,他不让我们干,我们也不敢干。下午我们去村委会拉水管,施工队的人说一辆车把村委会堵住了,拉不出水管,知道是刘某某开的车。一直到晚上因为我们工人的车都在村委会堵着出不来,工人就报警了。一直到8点多,刘某某的车才开走。第二天我和村干部在村委会说事,刘某某又去村委会,说我报警了,见到我就骂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