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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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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今晚我儿媳妇出门送时某某走,我在家大门口,从俺家的西侧过来一大群人,大概有20多人,他们中间不知谁说哪个是海雨家,俺村的张某甲从西边过来指着俺家说:这就是海雨家。有人问:海雨在家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今晚我儿媳妇出门送时某某走,我在家大门口,从俺家的西侧过来一大群人,大概有20多人,他们中间不知谁说哪个是海雨家,俺村的张某甲从西边过来指着俺家说:这就是海雨家。有人问:海雨在家没有。我说不在家,出去了。人群不知谁说海雨今晚回来损一条腿,如到明晚要他的命,并说赶快把海雨找回来,我就假装找人。我在俺家西侧听到有人说:怎么还不回来、快回来。他们说走吧不会来。人群向西走,不知谁说了一句把门推到,他们拐回来喊着号子,把大门和院墙推倒就走了。他们有人说,海雨再不回来把房子推了,准备推时俺村的张某某摆了摆手说先上去吧,这群人就走了。出事的当天,李某丙吓破了胆,就没敢回家,我和媳妇也是领着孩子在亲戚家住。这几年李某丙和媳妇也是搬出去住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证言:系李某某之弟,其证明案发时的情况与李某某陈述基本一致。还证明案发后张某某赔偿部分水泥、砖、沙子的事实。

(2)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张某某打电话让其到无梁路口的一家饭店。到后张某某对其说因李某丙的母亲和妻子到他的厂里闹事了,今晚找人找李某丙的事。其劝他不要这样,张某某不听。后张某某喊着人走了有三四十个人,开了六七辆车,其中有刘某某。其回到代销点玩的时候听人说人走了,到李某丙家看到院墙倒了。

(3)证人刘某甲证言:那天我在市区,下午四五点,俺爸刘某某说海子李村有人打俺姑了,让我赶快回去看看,给我姑出气。我接了电话骑了辆电动车就直接去张某某的厂里了。到那看见张某某的厂里站了20来人,我看了看俺姑。其中有个人四十多岁,说“去庄里”,之后这个人在前边走,我们一群人就在后边跟着。领路这个人进到一家喊一个人的名字,一个妇女出来看我们这么多人就开始骂。我们这边的人也骂,然后这名妇女把大门上住,有几个人推门,推不开,我们这一群人就推院墙,把院墙推倒了。之后我们就回张某某的厂里了。

(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案发后,李某某找李某乙重新制作大门的事实。

(5)证人魏春霞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张某甲和一群人找李某某,后李某某家院墙被推倒的事实。

(6)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听村里人说刘某某领了一帮子人找李某某,李某某不在家,将李某某家院墙推倒。

(7)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刘某某打电话让其去张某某厂里面。其到后天差不多黑了,看见有一二十个人在厂门口站着,那些人情绪还比较激动,说找谁找不到,还要再找找。我看见刘某某、刘某甲也在。其在厂门口站了一二十分钟后,人群中有人喊“有人报警”就走了。

(8)证人白某某证言:证明刘某某打电话喊得白魁兴让其到张某某的厂里,其到场后看见刘强,刘强也刚到,有人说都走吧,也有警车在,就走了。

4、书证:

(1)长葛市公安局坡胡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民警接警后在赶往现场走到张某某的厂东边时,有一群人自东向西步行,走着骂骂咧咧,刘某某在人群中。

(2)李某某证明一份:证明此事经陈某某说和,李某某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3)长价证字(2014)第118号鉴定结论书一份:证明经鉴定李某某家围墙及门柱的修复价值为470元,铁大门为900元。

被告人张某某提交以下证据:1、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张某某为村里办了很多好事,在村民选举中得票很高。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张某某打电话让其到李某丙家拦住不让他们惹事,到现场后见有十几个人。事后也是其从中说和,双方达成和解的。3、书面材料: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为村里做的好事。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事实,被告人均提出异议,并对证人证言也提出相互之间有矛盾的异议。结合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可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均参与了此次事件,只是作用不同。可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在事前有纠集他人到李某某家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均到李某某家,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确认。证人陈某某证明张某某要其阻止他人与张某某自己的行为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证明经其调解李某某与张某某和解的证言,本院予以采纳。证人李某甲证言及书面材料未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二、2014年1月14日16时许,为解决长葛市坡胡镇海子李村用电问题,坡胡镇副书记刘某某约见该村支部书记郭某某及前任村主任张某某,在刘某某办公室内,被告人刘某某对郭某某谩骂,双方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刘某某企图殴打郭某某,后双方被劝开。此时海子李村村民李某某在镇政府院内因该村用电问题大骂,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李某某进行谩骂,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张某甲、贾某某(另案处理)上前打了李某某,引起双方撕打。李某某持凳子将贾某某头部砸伤,又用凳子将自己头部砸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案发当天张某某喊着我、李长春、张某甲、李某甲、贾某某去镇政府见刘某某书记。正说着郭某某也去了,我就说了郭某某几句。我说话平时带口头语,说着郭某某我们两个吵起来了,吵吵着我们凑在一起准备打架了,被张某某他们拦住了。然后刘书记说我们了几句,让我们都出来了,我们上车了。和郭某某一块去的李某某在那儿骂,骂的可难听,听着就是骂张某某和电工。我记得是张某甲或是贾某某说再骂怼他,我们都下车了。李长春、张某甲、李某甲他们和李某某撕打,对方也是六、七个人,他们撕打在一起。李某某掂了一个凳子砸贾某某的头部,流血了。李某某掂着凳子朝自己的头上砸了几下。民警来了,我先走了,我没有动手。

(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刘某某看见郭某某像看见仇人一样吆喝“你坐在光棍啥,书记干不成别干”,郭某某他俩骂开了。郭某某随即打电话喊他们那一派的人到镇政府院。他们在那乱骂,其中李某某骂的最厉害。我们上车准备走听到还在骂。张某某也不知道是刘某某指着对方说:“别在这,出去打不毁恁”。当时我也老生气,说:走,打他去。我和贾某某、李某甲就下车走到李某某身边开始打他了两拳。不知道谁拿了小凳子砸住贾某某的头了流血了,一流血可没人打了。派出所的人也去了。张某某在一边看,没有动手,刘某某在一边拿个手机录像,也是看笑话的。李某某看贾某某头部流血了,把自己的头砸流血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