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供述及交代材料:2012年4、5月份,朱小伟打电话约我吃饭,吃饭后把10000元钱塞我兜里了。在对朱小伟的厂院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我多次到现场办公,使得他的厂院拆迁进行的比较顺利,给钱是想表示下感谢。 2、证人朱某某证言:2012年4、5月份,朋友约我吃饭,郑某某也在场。吃饭后我和郑某某在饭店门口聊天,我从兜里掏出10000元钱以打牌为由给了郑某某。当时郑某某推脱不要,我就把钱放到他电瓶车车篓里了。主要是因为在我所创办的机械厂拆迁过程中没少照顾我,送钱就是为了表示感谢。 3、长葛市产业集聚区资金拨付审批表、拆迁补偿协议、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证明朱某某拆迁补偿情况。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事实没有异议,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事实予以确认。 四、2012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收受刘某某现金1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及交代材料:2012年4、5月份的一天,我在办公室,刘某某去了。他走的时候从身上掏出一沓钱10000元说,帮帮忙,把我这纠纷给协调协调,这钱你拿着请客吧。当时刘某某的厂院在拆迁的过程中,刘某某给拆迁工作人员闹了矛盾,有点纠纷,送我这10000元钱,是让我帮忙协调处理一下。后来我就帮他协调处理了此事,后期他的厂院拆迁进行的也比较顺利。 2、证人刘某某证言:2012年4、5月份的一天,我和郑某某联系后到他办公室,给他放到办公桌抽屉里了10000元。我的厂院也在征地拆迁补偿、赔偿范围内。在拆迁的时候我与拆迁人员发生了一点纠纷,想着让郑某某帮着协调处理下,我还想包点土地,也想让他帮忙。我不知道郑某某是如何给我帮忙的。我送钱后土地拆迁的纠纷解决了,后来拆迁补偿、赔偿的比较顺利。 3、长葛市产业集聚区资金拨付审批表、拆迁补偿协议、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证明刘某某拆迁补偿情况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不应当认定犯罪的异议。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五、2012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产业集聚区国土环保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和尚桥镇秦公庙村土地征用工作过程中,非法收受黄某某现金20000元人民币,为秦公庙村的土地征用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及交代材料:2012年12月份,侯某某和黄某某在产业集聚区院里等我,聊了几句,往我兜里塞了一个信封,说我们这拆迁补偿你也不少操心,这点钱你拿住买点东西吧。我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后来看了看是20000元。当时因为修解放路需要占用黄某某所在村的地,当时我在征收、拆迁补偿他们村土地的过程不少给他帮忙,他是出于对我前期提供帮助才给我送的钱。这钱我平时零花了一部分,家庭日常支出了一部分。我平时在秦公庙村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过程中,对于侯某某和黄某某的工作比较照顾。长葛市产业集聚区给秦公庙村拨付过资金占用费。在2011年的时候侯某某和黄培发现多给村里拨付了10多亩的资金占用费,大概有5万多元,他俩也给我汇报,我知道这个事情。 2、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某证言:2012年春节前东区给我们村拨付土地利息款时我发现多拨付了5万多元,其中赔偿花了3万多元,我和区长侯某某算了算,还剩余2万元。2013年春节前后,侯某某开车和我一起到产业集聚区办公楼下,侯某某打电话把郑某某喊下楼到车旁,我们给他说:原来拨付的5万多元,赔偿村民了3万多元,还剩余2万多元给你吧。我把钱给郑某某我们就走了。给他送钱是因为他负责着征地拆迁补偿、赔偿工作,修解放路占我们村的地需要青苗补偿,给我们拨付了5万多元,补偿了3万多,我就把剩余的2万给郑某某了。 (2)证人侯某某证言:其证明送钱经过与黄某某一致。还证明其向郑某某说过多拨付的土地利息款咋办,郑某某说先放在村账上。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事实没有异议,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事实予以确认。 六、2013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产业集聚区国土环保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袁某某厂院拆迁补偿工作过程中,非法收受杜某某(受袁某某委托)现金10000元人民币,为袁某某厂院的拆迁补偿提供帮忙。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及交代材料:2013年2月,杜某某到我办公室说,这是任庄的那个孩让我请请你的客,这钱给你放着吧。我说请啥客啊,不用这样。杜某某掏了10000元钱给我放到抽屉里了。这钱我放在抽屉里了,也没有花。杜某某负责和尚桥镇任庄村的一家厂院拆迁赔偿工作。杜某某给我汇报说那家厂院赔偿金额要从30多万钱赔偿到40万,虽然提高了赔偿金额,但还在赔偿标准内,我就同意了。那个拆迁户对这个赔偿结果比较满意,工作进行的也很顺利,杜某某送我钱是表示一下感谢。 2、证人证言 (1)证人杜某某证言:和郑某某是上下级关系。2013年2月的一天,袁某某给我打电话到我饭店找到我说,我的征地拆迁补偿、赔偿的事情,你也没少帮忙,这是一点意思。给我了20000元钱,他就走了。2013年2月,我到郑某某办公室,给他说和尚桥镇任庄那个孩让我拿10000元钱请你客。郑某某说不用这样,我说这钱还是放你这里吧,就从身上掏出10000元钱放在他抽屉里了。在负责袁某某所在厂院拆迁时,当时核算为40万元,经过和乡镇结合,为了工作顺利开展,告知袁某某赔偿款是35万元,袁某某一直找我说赔的有点少,想让我帮助提高补偿标准。后来经协商,在赔偿标准允许的范围内赔偿了40万元。袁某某感觉给他提高了赔偿标准多得了补偿款。为了表示感谢,送我了20000元。郑某某是我的领导,袁某某厂赔偿一事,我一直向他汇报拆迁工作情况。包括原来定35万元,及后来提高补偿标准和金额都给他同意了。袁某某给我送了20000元,我就给郑某某10000元,感谢他在这项工作中的支持。 (2)证人袁某某证言:2013年2月,我给杜某某打电话到他饭店找他,说征地拆迁补偿他没少帮忙,给他了20000元,他也没说啥就收下了。我以前给杜某某说过,我的厂院在拆迁补偿标准能不能提高点,杜某某当时同意了。后来拆迁补偿也达到了我的满意,杜某某没少帮忙,我表示一下感谢。 3、长葛市产业集聚区资金拨付审批表、拆迁补偿协议、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资金占用费、青苗费、地上附着补偿费明细表、结算票据:证明袁某某拆迁补偿情况。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事实没有异议,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事实予以确认。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所得赃款人民币245000元已退缴。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向本院提交的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一份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5年3月12日自动向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个人涉嫌的滥用职权、受贿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认定本案的综合证据有: 1、户籍证明,显示被告人郑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前科查询,显示郑某某没有前科。 3、《中共长葛市委组织部(通知)关于董振山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长葛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国土环保办公室长产国土(2011)2号文件:证明被告人郑某某的职务及职责。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未有异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