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郑某某犯滥用职权、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二、2012年7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负责对长葛市和尚桥镇张营村李某某食品厂进行拆迁补偿过程中,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下发的补偿标准,根据登记的附属物计算后应该补偿的数额为875036元,但被告人郑某某按照1200000元

二、2012年7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在负责对长葛市和尚桥镇张营村李某某食品厂进行拆迁补偿过程中,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下发的补偿标准,根据登记的附属物计算后应该补偿的数额为875036元,但被告人郑某某按照1200000元的赔偿数额予以审批,给国家造成324964元钱的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及交代材料:在负责对和尚桥镇张营村李某某、李某某食品厂进行拆迁补偿过程中,按照《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表功补偿费标准》计算确定了870000多元钱的补偿金额,最后实际补偿款是1200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证言:报告的事都是我哥跑的,我不清楚。拆迁补偿协议是当时的包村干部刘某某给我拿过去,说是120万,我看了看就签字了,刘某某把协议拿走了。补偿资金120万元已经拨付到位了。

(2)证人栗某某证言:2011年市里确定征收张营社区六组土地用来修路,李某某、李某某的食品厂也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我和集聚区国土办、财审办及和尚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该食品厂里进行了土地丈量及地面附属物的清点。国土办的杜某某负责计算赔偿数额,杜某某告诉我按标准赔偿金额约为80多万元。我告诉李某某,他不同意。后来和郑某某一起去谈李某某还是不同意。2011年10月份,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想见见郑某某,虽没有明说但我清楚是要给郑某某送钱。我就和郑某某打电话约定见面,李某某在镇政府的院子里等着。他们见面我没有在场,后来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见过郑某某了。2012年2月,我工作调整负责范庄的信访工作。郑某某让我到他办公室把李某某的协议签一下。我说不合适,他说之前就是我负责的,我就签了,签完字后我拿着签好的协议加盖了和尚桥镇政府的公章。赔偿数额提高应该是李某某向郑某某送钱后,郑某某帮着提高了补偿的标准。80多万元是按标准计算的不低。

(3)证人李某某证言:2011年在我村拆迁补偿工作中,我家开办的食品厂也在征用拆迁补偿范围内。2011年12月份我把10000元钱塞郑某某手里了。我给郑某某送了10000元想让拆迁补偿协议赶快签订,补偿的多一点,补偿款拨付的快一点。当时他们定的补偿价格为87万元,我和我弟弟一直不同意。在我们送过钱后,我和郑某某联系商谈过赔偿价格的问题,我想让补到140万元,郑某某说太高了。后来经过多次协商定到120万元。补偿协议是我弟李某某和栗某某签的。在签协议的时候,郑某某打电话给我说让和尚桥镇政府出个报告,我就去和尚桥镇政府找了张建设,张建设说可以,我就走了,报告是如何给郑某某的我不清楚。

(4)证人陈某某证言:拆迁补偿协议是和尚桥镇政府和李某某签订的协议,协议的补偿金额不是和尚桥镇政府决定的,是由产业集聚区国土办决定的,和尚桥镇政府只是代表甲方签字确认。关于申请解决张营李某某占地附属物拆除补偿费用的报告的依据便是这份协议,和政(2012)7号文件只是为了拨款用。

(5)证人刘某某证言:2012年2月份,我负责和尚桥镇张营村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李某某的食品厂补偿工作已经在商谈中了,地上附着物已经清点完了。我负责这项工作没多长时间,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产业集聚区那边拆迁补偿价格说好了,补偿价格是120万元,让我安排把补偿协议和他签了。我给张建设书记汇报后,就拿了5份空白拆迁补偿协议到李某某工地上找到李某某,填上补偿金额120万元后李某某签了字。我把协议拿到镇政府盖了章,张书记让我把协议送给国土办的郑某某。报告是因为签过协议后,李某某说补偿协议金额与地上附着物登记表金额不符,产业集聚区让镇政府出个报告。我就起草了报告,给张建设或是陈友池汇报同意后,在报告上加盖了公章。给李某某一份,给郑某某一份。

(6)证人杜某某证言:2011年5月份,根据市产业集聚区国土环保办工作安排,由郑某某负责牵头,组织产业集聚区财审办、和尚桥镇政府及相关村组对张营村李某某所创办的食品厂进行地面附着物清点、登记。2011年8月份,我根据许政(2010)42号文件,对食品厂进行初步核算为85万余元,并将结果反馈给郑某某和栗某某。过了几天栗某某对我说:业主期望的补偿价格太高,协商有困难,应该向领导汇报。我将这个情况给郑某某汇报了。2012年2月,郑某某让我将食品厂的地面附属物价值进行核算,并给我了一份和政(2012)7号文件,是和尚桥镇政府对关于申请解决张营李某某占地附属物拆除补偿费用的报告,并说报告上是120万元,让我按照许政(2010)42号文件核算一下。我核算的结果为875036元,并填写在地面附着物登记表上,并向郑某某汇报。后来我将资料整理完毕后交给长葛市产业集聚区国土保办办公室,之后就不清楚了。

3、资金拨付审批表、长葛市产业集聚区资金拨付审批表、拆迁补偿协议、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和尚桥镇人民政府和政(2012)7号文件、资金占用费、青苗费、地上附着补偿费明细表、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结算票据、收款收据、收到条、2010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证明对李某某的食品厂超标准进行了补偿。

上述证据材料被告人对李某某超标准得到赔偿的事实无异议,提出自己在该事件不起决定权的意见,对证人李某某证实赔偿数额是与被告人协商的结果提出不属实的异议。综合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在李某某补偿一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在明知系超标准补偿的情况下仍予以审签的事实。故对该起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受贿罪

一、2011年10、11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产业集聚区国土环保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李某某食品厂拆迁补偿工作过程中,非法收受李某某、李某某现金共计20000元人民币为李某某食品厂在拆迁补偿提供帮助。2013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通过栗某某将收受李某某、李某某现金20000元人民币退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