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供述及交代材料:2011年10月份,栗某某先给我约好在和尚桥镇政府见面,我到后见李某某,李某某坐在我车上给我了10000元钱。我通过栗某某退了。2011年10月份一天,李某某和我约在产业集聚区大门口,给我了10000元钱。李某某想让我帮着照顾照顾他的食品厂赔偿,想让多赔偿点钱。2013年3月份我通过栗某某退给了李某某。2013年3月,我打电话给栗某某约在东转盘见面。见面后栗某某坐在我车上的副驾驶上,我给他说我和李某某不熟也联系不上他,你把李某某他们送给我的20000元退给他吧。栗某某就同意了,拿着钱就下车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证言:2011年10月份,我和栗某某一起去和尚桥镇政府找郑某某。到了之后我自己见的郑某某,我说,我的厂院拆迁、补偿一事一直也没啥动静,你多帮帮忙。说着我把事先准备的10000元给了郑某某。我给他送钱是想让赔偿的多点,让他从中帮帮忙,看看能不能提高补偿金额。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我哥李某某让我送到长葛市产业集聚区10000元。后来我哥给我说是送给郑某某的。我哥也是想让郑某某从中给我帮忙,提高拆迁补偿金额。这20000元钱退给我哥李某某了,我哥说郑某某把钱退给栗某某,栗某某又把钱给我哥了。报告的事都是我哥跑的,我不清楚。拆迁补偿协议是当时的包村干部刘某某给我拿过去,说是120万,我看了看就签字了,刘某某把协议拿走了。补偿资金120万元已经拨付到位了。 (2)证人栗某某证言:2011年市里确定征收张营社区六组土地用来修路,李某某、李某某的食品厂也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我和集聚区国土办、财审办及和尚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该食品厂里进行了土地丈量及地面附属物的清点。国土办的杜某某负责计算赔偿数额,杜某某告诉我按标准赔偿金额约为80多万元。我告诉李某某,他不同意。后来和郑某某一起去谈李某某还是不同意。2011年10月份,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想见见郑某某,虽没有明说但我清楚是要给郑某某送钱。我就和郑某某打电话约定见面,李某某在镇政府的院子里等着。他们见面我没有在场,后来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见过郑某某了。2013年3.4月份的一天,郑某某约我在长葛市东转盘见面,见面后在他车里,他给我了20000元让给李某某送回去。下午我从郑州回来就给李某某联系,把钱给他送到工地去了。 (3)证人李某某证言:2011年在我村拆迁补偿工作中,我家开办的食品厂也在征用拆迁补偿范围内。2011年12月月份的一天我给我兄弟李某某打电话让他给我送了10000元,给郑某某联系后在长葛市产业集聚区大门口,我把10000元钱塞郑某某手里了。我给郑某某送了10000元想让拆迁补偿协议赶快签订,补偿的多一点,补偿款拨付的快一点。2013年3、4月份,栗某某在我们工地把送给郑某某的钱给我了,包括李某某给他的一万,一共两万元。 (4)证人刘某某证言:2012年2月份,我负责和尚桥镇张营村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李某某的食品厂补偿工作已经在商谈中了,地上附着物已经清点完了。我负责这项工作没多长时间,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产业集聚区那边拆迁补偿价格说好了,补偿价格是120万元,让我安排把补偿协议和他签了。我给张建设书记汇报后,就拿了5份空白拆迁补偿协议到李某某工地上找到李某某,填上补偿金额120万元后李某某签了字。我把协议拿到镇政府盖了章,张书记让我把协议送给国土办的郑某某。报告是因为签过协议后,李某某说补偿协议金额与地上附着物登记表金额不符,产业集聚区让镇政府出个报告。我就起草了报告,给张建设或是陈友池汇报同意后,在报告上加盖了公章。给李某某一份,给郑某某一份。 3、资金拨付审批表、长葛市产业集聚区资金拨付审批表、拆迁补偿协议、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和尚桥镇人民政府和政(2012)7号文件、资金占用费、青苗费、地上附着补偿费明细表、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结算票据、收款收据、收到条、2010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证明对李某某的食品超标准进行了补偿。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该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已将所收款项退还,不应当认定为犯罪的异议。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对公诉机关指控该事实及被告人已将所收款项退还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2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产业集聚区国土环保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老城镇台庙村拆迁补偿工作过程中,非法收受郭某现金10000元人民币,为台庙村违规获得补偿款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及交代材料:2012年2月份,郭某到我办公室给我说,给你协调了10000元经费花花。说着放到抽屉10000元就走了。郭某没有给我明说,但我是长葛市产业集聚区国土办的副主任,负责着征地拆迁补偿、赔偿工作。在修长葛市区东环路时候,台庙村有一块属于高铁公司的水泥地坪也在赔偿范围内,应该补给高铁公司,但经我同意补偿给了台庙村。郭某具体负责这项工作,送我钱就是想表示感谢我对他工作的支持,让台庙村得到了不应该得到的补偿款。这钱用于我自己和家庭的日常开支了。 2、证人郭某证言:2011年8、9月份长葛市产业集聚区对老城镇台庙村进行拆迁。因为把应该赔偿给高铁公司的水泥地坪赔偿款赔偿给了台庙村。2012年2月,台庙村支部书记孙某给我了30000元让我给参与拆迁的工作人员分一下,表示感谢。我就把10000元给郑某某了,剩余的20000元我留着。我到办公室见到郑某某后说,台庙村的拆迁你没少帮忙,村里说让来给你10000元钱经费表示感谢。我把钱放到他办公桌抽屉,就走了。郑某某也清楚水泥地坪的赔偿款应该赔付给高铁公司。 3、证人孙某证言:2012年2月,我开车到长葛市产业集聚区大门口给郭某打电话。见面后我说,我村的租地拆迁补偿资金能够及时到账,你们几个从中没少帮忙,为了表示感谢30000元钱你收下吧。郭某接过钱后就下车走了。高速公司修高速铁路时,租用我村的地上修了两块水泥地坪。2011年9月,修东环路,又租住包含这两块地坪的土地。郑某某、郭某带人来登记地上附属物时,我给他俩说,把这两块地的水泥地坪算作附属物,将补偿款给我们村吧,回头兄弟给恁意思意思。这笔补偿款到账后,我就给郭某了30000元,让他给参与拆迁的工作人员分一下。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事实没有异议,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事实予以确认。 三、2012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产业集聚区国土环保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朱某某厂院拆迁补偿工作过程中,非法收受朱某某现金10000元人民币,为朱某某厂院拆迁补偿提供帮忙。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