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人李某庚证言,我单位在2008年、2009年、2010年没有自己收过贸易粮,账上出现贸易粮销售利润都是我们违反国家规定自己拍卖自己的粮食,也就是常说的“转圈粮”收入的。还有其他收入方式,就是我们把自己的粮食自己拍回来,然后领导就会安排我们做假销售和假收购,这样国家就会拨付我们每公斤5分的收购费用和每公斤7分的保管补贴。国家不允许这样做,都下文件严令禁止“转圈粮”,为了不被发现我们才填写假出库单和假入库单。国家明令禁止托市粮不允许加价收购,我们收的粮食都加价了,这是国家不允许的。托市粮的目的就是在粮价过低的时候启动,达到托市标准后就应该停止收购,我们单位为了套取收购费用和保管补贴就采取加价收购的方式来多收粮食从而套取更多的补贴和费用。2008年套取的收购费用是7,231,516元,保管补贴是5,062,095元,2009年保管补贴是10,124,190元。需要说明的是2008年的托市粮到2009年就要挂牌拍卖,所以保管补贴应该算到2009年。2008年没有贸易粮,当时拍回的粮食就是让我们填写了假出库和假入库手续,粮食并没有真正的销售,因为怕被上级发现“转圈粮”,所以就把拍回来的粮食做了虚假销售,但是既然是贸易粮就应该有利润,所以就把去年的陈粮(也就是拍回来的粮食)以当年的市场价作虚销售,新粮和陈粮有一定的差价,他们就安排把差价的一部分当做利润上账。2009年收购费用是9,763,692元,保管补贴是6,834,585元,2010年保管补贴是13,450,071元,贸易粮利润是1,608,452.84元。2010年收购费用是7,242,220元,保管补贴是5,069,554元,2011年保管补贴是124,566,181元,贸易粮收入是2,271,150.19元。这里面没有正常的收入。 4、证人张某丙(2009年上半年前任该粮库现金会计)证言,2008年我们库原存有2007年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14495吨,分储存于24#、26#、28#仓中,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挂牌拍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将粮食从郑州粮批拍回后销售会有较高的利润。当时国家规定粮库自己不能到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或物流拍自己挂牌的粮食,所以经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借用面粉企业的买方资质将粮食拍回,经领导联系决定借用安阳县津泰面粉厂的资格购回粮食。当时决定由财务科组织资金,将资金存入津泰面粉厂法人代表王金顺银行卡中,津泰面粉厂竞拍成功后将粮食款交到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批发市场出具收款收据,津泰面粉厂将收据带回后交单位财务科赵俊生科长,赵科长以收据做账务处理,以拍卖成交价做成本购入商品粮处理,原来的托市粮就转化为单位的商品粮。然后再由购销科联系要粮单位或个人,以市场价销售这部分粮食。24#、26#、28#仓购回后,仓号变更为7#、10#、11#仓,7#移出一部分到10#仓后剩余部分全部销售,10#仓接7#仓移入部分粮食后,全仓转作中央储备粮。11#仓实际未销售,赵俊生安排将11#仓做虚假销售处理,我就随意找了康亿、津泰两家面粉厂做了虚假销售,货款实际未收到,后来魏耀红打条领走了这部分虚假货款,以达到现金账的平衡。赵俊生安排单位的人开具了虚假的出库单据和虚假入库单据,将该11#仓粮食直接做了2008年托市粮收购入库。2008年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有郝文忠、王平书、马三平、赵俊生、陈某某、张某乙、郭某。赵俊生安排将11#仓做虚假销售处理,这仓粮食实际就不用出库了,再做个假的粮食购进手续,中间就能省下装卸、搬运等费用,这部分钱可以通过原票套出来。 5、被告人郝文忠供述,单位2008年、2009年、2010年托市粮小麦来源一部分是我单位自己收购的,2008年、2009年一部分是我单位从郑州拍买回来的粮食,就是俗称的转圈粮,2010年我单位没有转圈粮,但是仍存在加价收购托市粮的情况。转圈粮就是我单位从郑州粮食市场把我单位拍卖的小麦拍买回来,然后做个虚假销售、虚假收购成托市粮,实际销售一部分。2008年至2010年单位收购托市粮时都有加价,没有减价。国家不允许单位在收购托市粮时加价。2008年至2010年加价收购的托市粮是我们领导班子有我、马三平、王平书、赵俊生、郭某、陈某某、张某乙研究后自己决定的,说的事为了收托市粮,增加保管费等收入,增加企业利益,增加职工收入。违反了国家规定。收购了托市粮后国家给我们每公斤5分钱的收购费,和每年每吨70元的保管费等补贴。采取转圈粮和加价收购小麦每年都开会研究。参加人有我、书记王平书、第一副主任马三平和我,还有陈某某、郭某、张某乙三个副主任。我们七个人是班子成员。开会研究转圈粮就是为了拍买回小麦,减少收购费用,挣一部分利润,加价收购多收粮食,从国家那里多拿补贴,给单位创造一部分利润,给职工谋点福利。我们都同意了,然后我们都做了分工。赵俊生一直管财务,2008年、2009年马三平管基建,但收购小麦时协助收购,王平书负责过仓储和综合科。2008年我单位收购小麦144,631,291公斤,都加价。2008年全县套取国家收购费用7,231,565元,2008年补贴费5,062,095元,2009年补贴10,124,190元,共22,417,850元。我们库2008年套取收购费用2,331,682元,2008年下半年补贴1,632,177,2009年补贴3,264,355元,共7,228,214元。2008年我单位净利润是183万元。如果不从国家套钱,我单位就是亏损,没有利润。没有利润,我单位就没有这么多效益工资,2009年单位职工就领不了441,600元的效益工资,我也没有奖励工资1.5万元。2009年我单位收购小麦195,272,848公斤,都加价。2009年全县套取国家收购费用9,763,692元,2009年下半年补贴6,834,585元,2010年补贴13,450,071元,共30,048,348元。我库包括安阳县分库、花村店库点、北郭库点、柏庄库点、辛村库点,收购费用2,490,099元,2009年下半年补贴为1,743,069元,2010年补贴为3,486,138元,共7,719,306元。2009年我单位净利润是604万元。2010年我单位净利润是500多万元。 6、被告人赵俊生供述,单位2008年、2009年、2010年托市粮小麦来源一部分是我单位从农户和二手贩子手里收购的。转圈粮就是我单位以津泰面粉厂名义和周口金鑫面粉厂等名义把我单位拍卖的小麦拍买回来,然后做个虚假销售、虚假收购成托市粮,实际销售一部分。单位收购托市粮时都有抬价。这是我们领导班子研究后自己决定的,违反了国家规定。2008年、2009年、2010年单位没有收购过小麦贸易粮,但账面上显示有贸易粮,因为我们自己拍回来自己的小麦后转为贸易粮,在账上留一部分利润,所以账面上显示有贸易粮利润。采取转圈粮和加价收购小麦时每年都开会研究。参加人有主任郝文忠、书记王平书、第一副主任马三平和我,还有陈某某、郭某、张某乙三个副主任。我们七个人是班子成员。2010年王平书、陈某某、郭某、张某乙都成为科长。但开会还按老班子成员参与,他们都参加。郝文忠说转圈粮就是为了拍回小麦,减少收购费用,挣一部分利润,加价收购多收粮食,从国家那里多拿补贴,给单位创造一部分利润,给职工谋点福利。我们都同意了,然后我们都做了分工。我2009年效益工资每月900元,共10,800元,2010年18,966元,2011年每月1,343元,共16,116元,三年我共领效益工资45,882元。2009年我单位发效益工资456,600元,2010年发863,000元,2011年发663,600元,三年共1,983,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