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告人马三平供述,我们河南中储粮永和直属库现库址位于永和乡小百官村,于2003年建成2004年启用。前身是安阳0508河南省粮食储备库,原库址位于安阳市区三角湖人家南侧,我们单位一般通称老库,是安阳县粮食局下属的直属库,占地40多亩,2010年经安阳市土地局挂牌出让给一个姓邢的开发商,他公司办公地址就在南地下道口老面粉厂院内。老库当时郝文忠是主任我是副主任,魏某甲是财务科派到老库的会计。2008年5月份之前我在老库办公,我带领职工魏某甲、魏某乙、李某乙、张某甲看守老库,并负责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家属住房问题以及废旧物品处理及处理遗留问题。2007年4月份前后,老库有一些废旧塑料、废铁等需要处理,魏某甲负责过磅李某乙负责监磅,收到的废旧物品处理款由魏某甲负责保管。废旧物品不是集中处理,销售去向有很多家我记不清买家都是哪里的,零星卖了一个月左右,共计卖了2万多,全部处理完后由魏某甲把钱交给了赵俊生。2007年底的时候我去永和库赵俊生办公室,赵俊生拿出一沓准备好的钱说这是老库处理废品的钱有2万多,文忠、平书、你我咱们四个每人都分点,我也没说啥装到兜里就走了。走后我看了看是5,000块钱。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2011年9月份左右,中储粮安阳直属库安阳县分库北郭库点27号仓卖完粮食后多出329,770公斤小麦,按市场价计算为677,347.58元。被告人郝文忠、赵俊生商议后准备以收购名义将该部分小麦再入库,套出该款项并由二人占有。后由赵俊生安排北郭库点监管员、质检员、过磅员、现金出纳等制作该部分小麦的假入库手续和假的收款手续,后被告人赵俊生持直属库支付该部分小麦款677347.58元的现金支票从永和信用社提现。被告人赵俊生给了郝文忠20万元、用其中的2万元还郝文忠批准的宝莲寺检察室基建费后抽出借条给了被告人郝文忠,剩余457,347.58中的327,347.58元存到其用李某丙名义办的存折上,用10.8万元还借财务的钱并抽出借条,2.2万元用于购买、装修住房。被告人郝文忠将得的20万元用于购买住房。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南某(系安阳直属库现金会计)证言,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安阳县分库2011年9月5日第104号记账凭证,后附现金支票存根,编号:40204112,日期:2011年9月5日,收款人:收购(北郭),金额677,347.56,注明:北郭库点,329,770乘以2.054=677,347.58,这张凭证是我开的支票。2009年9月初,财务科长赵俊生跟我说,北郭库点收完小麦了差677347.58元钱,让北郭库点的现金会计郑某某开了取款手续给我,我开张现金支票给了他。郑某某把取款手续给我了。然后我才开的现金支票。我把现金支票给了赵俊生了。取款的现金支票签字不是我签的,我看字迹是赵俊生写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我的,我记的那天赵俊生要了我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说取款用,当时我也没在意,他是财务科长,我就给他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他应该拿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取的这个钱。不是我取的款。赵俊生拿走这个现金支票后没几天,拿2万元钱从我这里抽走郝文忠的一个2万元的借条。 2、证人李某丁(北郭分库监管员)证言,2011年9月份左右,当时的北郭库点主管张某乙因病住院,单位让我暂时负责北郭库点的工作,有一天单位财务科长赵俊生安排我制作329,770公斤小麦的入库单,我就安排我们那里的人员李某乙、王某乙、邓某某制作了329,770公斤的小麦检斤单(即小麦入库手续)。然后把单子给了赵俊生。听说当时出库时多出这么多的小麦。然后赵俊生安排我们制作假检斤单,我们叫补库。为什么会多出这么多的小麦,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听说有的地方往里面加水和石子就多出小麦了。我把赵俊生的意思跟李某乙、王某乙、邓某某说了,他们就制作了假的检斤单并给了赵俊生。我们北郭库点没有收到这部分款,单位就没有给我们这部分款。北郭库点收到中央储备粮安阳县分库小麦轮换收款陆拾柒万柒仟叁佰肆拾柒元伍角捌分这个收条我不知道,收粮食时北郭点的会计收款都是郑某某负责的。我跟她说让她把入库手续给了赵俊生,并跟她说,赵俊生安排她干啥她就干啥。应该是赵俊生安排她写的这个收款手续。 3、证人郑某某(案发时为学生,北郭库点临时现金出纳)证言,2011年8月-9月我在河南财经大学放假期间,在河南直属库安阳县分库北郭库点临时做现金出纳。9月份在收粮工作快要结束的时候,领导李某丁让我和泵房的人对粮库中本有的粮食补手续,说泵房的人开票,让我按照当时的收粮价格算一下钱数,然后把票送到河南省直属库永和粮库。领导说让我写个收这个粮的款项,然后找领导签字,但是不收钱,只是补手续。然后我就在最后结算的时候把补的入库手续送到了总库,并按照领导的指示写了个“今收到中央储备粮安阳县分库小麦轮换收款677,347.58元”的收粮款票据,让赵俊生和牛某某签了字,但当时没找到郝文忠,当时因为我着急回学校,总库会计说不用我找了,等郝文忠回来在让他签,然后我就把票据全部给了出纳南某,之后回学校了。 4、证人李某乙(北郭库点保管员)证言,我任保管员期间,2011年9月份左右制作过假的小麦入库手续,即检斤单。时间是2011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当时我们的主管李某丁跟我说让我制作329,770公斤小麦的入库手续。然后我就制作了329,770公斤的检斤单,并让验质员王某乙签了字,过磅员我签了字,监磅员邓某某签了字,保管员李戊签了字。李某丁安排任务的时候我们都在。李某丁给我们几个人安排的任务。这329,770公斤的检斤单制作日期是2011年9月1日。2011年9月份保管凭证从编号20110901041至20110901054。这部分手续是假手续,因为当时制作假手续时我是从永和分库磅房里打的磅单,他们那里的磅单跟我们这里的磅单不一样。这329,770公斤的小麦是27号仓卖完后剩下的这么多小麦,就是照着329,770公斤小麦制作的检斤单,也就是入库单。 5、证人李戊(北郭库点27号仓库保管员)证言,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安阳县分库(北郭库点)2011年9月份保管凭证壹册,仓号27,业务形式:收购,保管人员李某乙,从每一页至编号20110901054,保管员的签字是我签的。2011年8月底,单位领导李某丁让我、李某乙、王某乙、邓某某制作329,770公斤小麦的入库手续。李某乙制作好后让我在保管员的位置签字,我就在上面签了字。我单位没有购入这329,770公斤的小麦,这是制作的假入库手续。这329,770公斤的小麦是当时出库时27号仓剩下这么多没出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