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证人王某乙(北郭库点验质员)证言,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安阳县分库(北郭库点)2011年9月份保管凭证壹册,仓号27,业务形式:收购,保管人员李某乙,从每一页至编号20110901054,验质员的签字王某乙是我签的。2011年8月底,单位领导李某丁让我、李某乙、李戊、邓某某制作329,770公斤小麦的入库手续。保管员李某乙制作好后让我在验质员的位置签字,我就在上面签了字。当时我单位没有购入这329,770公斤的小麦,这是制作的假入库手续。这329,770公斤的小麦是当时27号仓剩下这么多小麦没出仓,领导让制作入库这么多的手续。 7、证人李某丙(原永和粮库工作人员)证言,我原来在永和粮库上过班,这样认识的赵俊生,他以我的名义在永和信用社贷过款。2010年7月份,赵俊生跟我说,想以我的名义贷款。我说可以,这样我跟赵俊生一起在永和信用社办了贷款手续,贷款15万元并以我名义办了个存款册,册一直在赵俊生手里。2011年7月份,赵俊生还想续贷,我跟他一起到永和信用社办了贷款手续,也是贷款15万并以我名义办了金燕卡,这个金燕卡也一直在赵俊生手里。2012年7月份赵俊生以我名义又续贷一次,我也跟他一起去办了贷款手续。存册:,卡:,明细,这上面的存取记录除了2010年7月2日和2011年7月16日、2012年7月25日贷款和办理存册和银行卡时有我的签字外,剩下的都是赵俊生办理的,存册和银行卡一直都在他手里,我没有办理过任何存取款手续。我就没有拿着这个存册和银行卡,册和卡都在赵俊生手里,存取款时写有我的名字也不是我的签字。 8、被告人郝文忠供述,在2011年8月份或9月份的时候,安阳分库的领导要安排我到内黄库当主任,赵俊生给我打电话,说你快要走了,会计上还有一些手续没有解决,趁着你现在还在这里,把这些手续给结算一下吧,我说行,你把手续都核算一下,然后看一下北务库里可以提出来多少钱,用这个钱来冲一下,具体的回头我们详细说。具体是如何提出来的是赵俊生操作的,我就不清楚了,但赵俊生给我说过可以从这个库里提出钱,是小麦钱,因为这个库存在溢库的情况。2011年10月份左右,赵俊生给了我20万元和一张2万元的借条。我得的这2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了。 9、被告人赵俊生供述,2011年9月份左右,郝文忠跟我说需要用一笔钱,正好北郭粮库卖完粮后多余了小麦32万多公斤,按市场价算下来是677,347.58元钱。郝文忠就让我开了个677,347.58元的现金支票。我通知北郭粮库的负责人李某丁让李某丁做好假的入库手续给我,即码单。李某己做好后让人拿来给我。我叫现金会计南某开了个677,347.58元的现金支票。我拿支票到永和信用社用南某的身份证把钱取出后,存到我拿的李某丙银行卡上327,347.58元。后我给了郝文忠20万元现金和他给财务打的一个2万元的借条,余款我拿10.8万元还了之前我借财务的钱,剩下的买房子、装修房子了。 10、资金支付审批表及收款单据各一份,证实由被告人赵俊生审核,牛某某作为主管领导审批,将677,347.58元现金付给北郭库点并由北郭库点出具收款单据。 11、中储粮永和直属库营业执照及注册信息。 12、借条一张证实,被告人郝文忠批准同意由李拥军经手借出2万元用于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宝莲寺检察室基本建设。 13、四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职务证明。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赵俊生、郝文忠贪污677,347.58元,其中被告人赵俊生个人实际占有462,347.58元,被告人郝文忠个人实际占有20.5万元;被告人王平书、马三平贪污2万元,二人实际占有各5,000元。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河南中储粮安阳分库永和直属库主任被告人郝文忠与被告人赵俊生、王平书、马三平等人研究决定,采用加价收购托市粮、转圈粮等方式,制造该单位存在贸易粮销售利润的假象,并将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虚假利润上报以此来获取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上级下发的绩效工资,三年共发放绩效工资1,983,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陈某某(系仓储科科长)证言,我负责永和直属库本库内的粮食保管、储存、安全等工作。2008年至2010年的托市粮小麦收购过程中我单位存在加价收购小麦的现象,具体加价多少我不知道。存在加价收购的现象主要是为了挣抢粮源。按照国家的粮食收购政策,在托市粮小麦收购过程中不允许加价收购小麦。加价收购是为了套取国家的小麦收购补贴和小麦保管补贴,为单位赚取利润,以便给单位的干部职工发放福利、效益工资等。2008年至2010年的托市小麦收购过程中,单位开会说过加价收购小麦的事,会议主要说的就是通过加价收购小麦套取国家的小麦收购费用和小麦保管费用,为单位赚取利润,给单位干部职工发放福利、效益工资等。当时我们都表示同意。当时参加会议的有郝文忠、赵俊生、王平书、马三平、张某乙、郭某、和我。2008年至2009年我单位存在转圈粮现象,主要还是为了套取国家的小麦收购补贴和小麦保管补贴,给单位赚取利润,以便给单位的干部职工发放福利、效益工资等。按照国家的政策不允许搞转圈粮。在2008年至2009年,我听说过单位从郑州粮食市场拍买本单位保管的小麦,都是用面粉厂的名义去郑州拍的。把本单位保管的小麦拍买回来后,再当做当年的新小麦收购,也就是所说的转圈粮,从而套取国家的小麦收购补贴和小麦保管补贴,为我单位赚取利润,用来给单位的干部职工发放福利、效益工资等。按照国家的法规政策是不允许的。在2008年至2009年,单位搞转圈粮、以他人名义买回本单位已经保管的小麦,都开会说过,有郝文忠、赵俊生、王平书、马三平、张某乙、郭某和我都参加了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也是通过搞转圈粮、拍买本单位保管的小麦套取国家的小麦收购补贴和小麦保管补贴,为单位赚取利润,给单位干部职工发放福利、效益工资等。我们当时都表示同意。我的工资有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和工龄补贴组成。我单位本年度的工资总额参照上一年度我单位的效益来定,当年干部职工的每月的工资先按一定的比例发放,到年底如果单位有了利润,再把每月没有发放的效益工资补齐。如果单位没有利润就不给补发。单位的干部职工的工资标准是参照中储粮安阳直属库的工资标准,经我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后报中储粮安阳直属库批准。 2、证人张某乙(2009年5月始负责北郭库点粮食收购及日常保管)、郭某(自2008年至2011年任过粮库副主任、柏庄花村店库点负责人、购销科长)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陈某某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