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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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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利芳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4、被告人郑丽芳供述,2008年后半年,北京陈某律师请我做杭州炬日电器有限公司的“炬日”商标认定驰名商标案件,我先问了王某,说给他10万元钱做不做,刚开始王某说15万元钱才做,后来我求他后,王某才答应给他10万

4、被告人郑丽芳供述,2008年后半年,北京陈某律师请我做杭州炬日电器有限公司的“炬日”商标认定驰名商标案件,我先问了王某,说给他10万元钱做不做,刚开始王某说15万元钱才做,后来我求他后,王某才答应给他10万元好处费做这个案件。得到王某的肯定答复后我才向陈某回话说可以做。我就跟陈某商量代理费,最后定为给我30万的代理费,这次我让杜红某找了个单位洛阳市三炜涂料工程有限公司做被告,从市场上买了几条编织袋,让人在上面印上“炬日腻子”商标。然后以三炜公司生产的“炬日腻子”编织袋侵权为由起诉。当时让大鑫所一位实习律师王勇代理原告出庭,雷建普代理被告出庭,我没有参与庭审。最后洛阳中院认定杭州这个公司“炬日”商标为驰名商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我让这个公司把钱打到尚中天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50万代理费。2009年2月份,我拿到钱后跟王某打电话,告诉他我拿到钱了,跟他约好,王某开车到我家附近,在他车里我把10万元钱给了他。

5、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民五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6、杭州炬日电器有限公司与北京智汇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杭州炬日电器有限公司与洛阳尚中天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信息咨询合同、杭州炬日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付款凭证。

五、被告人郑利芳于2009年5月份为使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中星微”商标能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王某行贿15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某证言,大约2009年,郑利芳找到我,说有个北京中星微公司要在你们洛阳中院起诉一个商标使用权合同方面的案子,其中涉及“中星微“驰名商标认定问题,问我做不做,我当时不想做这个案子,她说这是最后一个案子了,并承诺办成后不会亏待我们,我就说那你去立案吧。后来这个案件我院立案并由张某承办,是一个“中星微”商标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此案很顺利的判决,在法院审理查明环节认定“中星微”为驰名商标,享有驰名商标的法定权利。事后,郑利芳约我在行署路她家家属院门口见面,她说了一些感谢的话后,给了我一张她名下的银行卡(工行或者建行)说这卡里面的钱是你们的好处费,然后她给了我密码。随后我分几次把钱取出,总共记得好像是是18万元,具体情况以银行记录为准,(卡上取完钱后我就还给了郑利芳)。拿到钱之后我就到张某的办公室给她分了5万元,(这5万元钱是用在档案袋里装着)我自己得了11万,交2万元给内勤保管。

2、证人姜锋某(又名姜喻某)证言,2008年的时候,当时我在北京鼎众信达知识产权咨询公司上班,有个朋友跟我说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想做驰名商标案件,我就跟中星微公司法务部长曾娟某联系,最后商定我公司代理中星微公司做驰名商标认定,中星微公司给我公司110万的代理费。我公司接到这个案件后,但因从没接过这样的案子,不知道怎么做,我从网上查了一下,知道了洛阳的郑利芳律师做过这样的案子。我就主动跟郑利芳联系,后又跑到洛阳跟郑利芳谈了一下,最后定为我公司给郑利芳55万元代理费,郑利芳把“中星微”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样我就帮着郑利芳整理资料,并让我同事王新发出庭应诉。最后法院认定“中星微”商标为驰名商标。

3、证人牛丽某证言,2008年的时候,当时我在北京鼎众信达知识产权咨询公司上班,有个朋友跟我说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想做驰名商标案件,我就跟中星微公司法务部长曾娟某联系,最后商定我公司代理中星微公司做驰名商标认定,中星微公司给我公司110万的代理费。我公司接到这个案件后,但因从没接过这样的案子,不知道怎么做,我从网上查了一下,知道了洛阳的郑利芳律师做过这样的案子。我就主动跟郑利芳联系,后又跑到洛阳跟郑利芳谈了一下,最后定为我公司给郑利芳55万元代理费,郑利芳把“中星微”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样我就帮着郑利芳整理资料,并让我同事王新发出庭应诉。最后法院认定“中星微”商标为驰名商标。代理协议是郑利芳办好之后给我的。我没有跟被告接触过。她当时跟我说,其他的我不用管,我只参加庭审就行了。我当时跟着郑利芳学习,郑律师也没给我代理费。

4、被告人郑丽芳供述,2008年底2009年年初,北京中星微公司经理喻德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公司生产电子产品,说有个朋友把我介绍给他,请我给他们做“中星微”驰名商标,给我55万元的代理费,我开始不敢答应,他一直求我,并说做过一次没做成,求我帮他的忙,我就答应了。我问了王某,王某说最后一班车了,马上就不能做了,不过得给他20万元。前期中星微公司先给我打过来5万元钱,这样我就找到我的顾问单位金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老板孙克某,说自己有个手续需要用一下他们单位公章,孙克某没问什么就答应了。案件是以金泽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星微公司商标许可合同纠纷起诉。原告北京中星微公司,他们自己派人出的庭,被告方我让大鑫律师事务所牛丽某出庭应诉,事后给牛丽某3000元代理费,王某参与了法庭审理,最后洛阳中院认定中星微商标为驰名商标,金泽有限公司侵权成立。法院认定后中星微公司分两次打到我建设银行卡上50万元,喻德到洛阳后,我给了他30万元钱,我取了5万元钱,剩下20万元左右在我家楼下我把卡给了王某,并告诉他密码,王某自己把钱转走了。需要说的是因为中星微公司要在美国上市,对判决书有要求,这个案件的判决书改了几次。

5、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知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

6、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与鼎众信达(北京)知识产权咨询公司驰名商标认定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凭证。

六、被告人郑利芳于2006年至2007年8月份为使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仰韶”商标能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李晓某行贿75000元人民币及价值5000元人民币的丹尼斯购物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晓某证言,在2006年的8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郑利芳来到郑州中院我的七楼办公室,我们还在郑州西郊老中院办公,她当时问了问我如何立案驰名商标、需要什么证据等事情。我记得省高院的袁荷某给我打过招呼,说过郑利芳的事情,我就给她讲了讲审理驰名商标的一些问题,需要哪些证据等等,她咨询完后就走了。到了10月初,郑利芳找到我,请我在中院附近的一家小饭店吃饭,吃饭时她对我说案件已经来中院立案了,案子没有立上,想让我给立案庭说说,吃完饭走时她给我一个信封,里面有5000块钱。她给我这次钱是在仰韶案件立案时。在10月初,仰韶案件已经立案了,郑利芳代理的永和豆浆案件判决已经出来来,一天郑利芳来我办公室领永和的判决书,我把这两份判决书给了她,判决是她代理的永和胜诉了,她挺高兴的,我对她说:“你看这俩案件判你们胜诉了,被告的律师和我关系好着呢,人家还不乐意。”郑利芳说太谢谢我了,说完就给了我一个档案袋,说是一些案件材料,让我收下。她走后我看了看档案袋里有一个信封,里面装着20000块钱现金。2006年12月初,我定了开庭时间,在这次开庭时,郑利芳提交的证据一塌糊涂,我就说了郑利芳提交的证据很差劲,根本没办法进行质证,就没有开成庭。后来我把开庭时间推到了2007年元月初。在那次没有开成庭后的几天,一次郑利芳来我办公室找我,给我说了些道歉的话,还说回去好好的准备材料,当时我手里还有其他驰名商标案件,我说你看别人的证据是怎么整理的,你看你的证据是怎么整的。后来郑利芳就说她回去好好整一下证据材料,然后就给我一张丹尼斯的购物卡,是价值5000块钱的卡。2007年1月份,案件开过庭之后,郑利芳给我打过几个电话,想快点出判决,我给她说判决得省院内审,还得段时间,我还要去仰韶酒厂进行实地考察,核对证据。郑利芳对我说可以,她去安排。我就跟郑利芳去了趟仰韶酒厂质证,我印象中是仰韶酒厂开车来郑州接到我和尤清波,到洛阳接到郑利芳,在车上我还跟郑利芳谈了谈案件的事。当时去仰韶酒厂主要是去质证,再有一个就是去酒厂里看看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到酒厂后侯建光董事长先陪我们参观了一下白酒的整个生产过程,转完之后我们在酒厂的一楼办公室里查看了一下证据。完了我们一块去仰韶大酒店吃了顿饭,饭后我们转了转会盟台和仰韶遗址。接着我们回到厂里,我同事尤清波开始核对证据,侯建光邀请我到他办公室喝茶。到侯建光办公室喝茶期间,侯建光从他办公桌里拿出几沓钱,大概有50000块钱到100000块钱的样子,我觉得应该是个双数,具体有多少我也记不清了,当时我没收这些钱。在2007年3月份,春节过后,当时我尾骨摔伤在家休养,郑利芳听说我受伤了,给我打电话,说要来看我一下,我就让她到我租的房子里来。她来的时候带了一兜吃的东西给我,我记得是丹尼斯超市的那种白色塑料袋装着,还有一个人搬着一箱酒上来,他把酒放到我家客厅就下楼了。我们在客厅坐会儿,她对我说你病了来看看你,在案件上你多费心了,然后又聊了一会,她就准备走了,郑利芳走后我发现在她带来的一箱酒没有封箱口,酒箱中有一个用信封装着20000元钱,接着郑利芳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看看酒箱里的东西,我给她说你拿走吧,她就把电话挂了。在仰韶案件判决后没有多长时间,知识产权报的记者李建某给我打电话,问我知不知道仰韶案件是个假案件,他已经采访过仰韶酒厂的人了,李建某是准备曝光这件事情。我说不知道,因为这件案子是我审理的,我听李建某这么说就非常生气,我在电话中对他说如果他要曝光这件事,我和他以后就是各走各的路,谁也别理谁。如果这件案子被曝光,对我的影响肯定不好,我就给郑利芳打电话,告诉她这件事,我听郑利芳好像已经知道这件事了,我让她想想办法把这件事情处理好。郑利芳说这事让她来处理。过了有两三天的时间,郑利芳给我打电话说想在一起吃饭,我们在一起吃饭时她对我说这件事处理好了,给我添麻烦了。说着给我包里塞了30000块钱,由于这件事处理完了,我就不再和郑利芳有什么接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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