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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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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利芳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证人杨林某证言,2005年的时候,我通过一个熟人认识了青岛摸错门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经理刘传某,后来我们两个熟了后,刘传某知道我是知识产权报的,就问我能不能把他公司的商标“摸错门”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我

2、证人杨林某证言,2005年的时候,我通过一个熟人认识了青岛摸错门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经理刘传某,后来我们两个熟了后,刘传某知道我是知识产权报的,就问我能不能把他公司的商标“摸错门”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我跟他说我找人问问,看行不行。有一次跟谷东某打电话时,我跟谷东某说了这个事,问她能不能找到人给青岛摸错门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摸错门”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停了几天谷东某跟我说可以。我把谷东某介绍给了刘传某。后来听说谷东某又找到她洛阳同学郑利芳做的这个案件,具体他们怎么做的我就不清楚了。

3、证人谷东某证言,我在上海弘奇食品公司上班时,认识了北京知识产权报的杨林某记者,2005年底的一天,杨记者问我能否办理一个商标为驰名商标,我说试试吧,他就介绍了青岛摸错门饮食文化公司给我,我跟郑利芳联系了,当时商定的跟郑利芳一起做这个驰名商标案件,当时我跟郑利芳定的给40万的价格就做,我跟郑利芳与青岛摸错门公司谈价格的时候,郑利芳一听对方是洛阳的,把价格降到了25万,这样就没多少利润了,我很生气。后来基本上都是郑利芳去做,我也没做什么,“摸错门”驰名商标认定后,郑利芳跟我一起到西藏旅游一趟,我们把钱花了不少。有一次我跟她说杨记者介绍的案子应该给杨记者一点介绍费,郑利芳说这个案子没挣多少钱,不给杨林某钱,也只给我一万元的介绍费,我很生气就没要钱。

4、证人杜红某证言,大约在2005年的时候,我在焦点律师事务所上班时候,有一天郑利芳律师问我是否代理案件,我说好。她让我代理一个商标侵权案件的被告。当时她代理原告。我记的被告是一个个体工商户,具体叫啥时间长了忘了,原告名字特别,叫摸错门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西裤上使用“摸错门”商标构成侵权。当时郑利芳没跟我说什么,叫我只代理被告应诉一下。我参加了庭审,并领了判决书。这个案件郑利芳给我1200元的代理费。这个案件被告是否真的构成侵权我不清楚,郑利芳律师只让我参加庭审,没有做其他工作。

5、被告人郑丽芳供述,在2005年下半年,谷东某给我打电话说她与青岛摸错门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联系好了,想通过洛阳中级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给25万元代理费,问我做不做。我直接打电话询问洛阳中院知识产权庭的王某,跟他说了情况,问王某做不做,王某一开始不愿意,最后说可以做,不过得给他5万元钱。我就回电话给谷东某说可以。然后我在洛阳找了个人当被告。我就找了在关林做服装生意的许会的身份证。我们就以青岛摸错门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诉许会在其服装上使用“摸错门”商标构成侵权进行诉讼。青岛公司自己来人参与诉讼,我让焦点律师事务所杜红某代理被告。给了杜红某几千元的代理费。最后案件判定,认定了“摸错门”为驰名商标,许会构成侵权。在审理过程中青岛摸错门公司还给我们几个报销5万元左右的差旅费。案件判决后青岛摸错门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把20万元钱打到我在中国银行的个人帐户上。我给了谷东某10万元,在开庭前先给了洛阳中院的王某2万元左右,案件判决后又给他3万元,后来我和谷东某去西藏玩开支了有3万元左右,资料费和交通费也花一部分,最后我留到手里大约1万元左右。

6、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洛经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

7、青岛摸错门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及付款手续。

三、被告人郑利芳于2008年8月份为使浙江东阳木雕集团有限公司“东雕”商标能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王某行贿1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某证言,2008年,郑利芳找到我,说手头有个案子,涉及到认定驰名商标问题,直接放你那里办吧,并承诺办成后给我好处费,我说可以,你去立案吧。后来这个案件由我承办,是一个浙江金华东阳木雕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此案很顺利的判决,认定商标已处于驰名状态,享有驰名商标的法定权利。事后有一天,郑利芳约我出来,在一个路边我的车里给我说了一些感谢的话后,给我了一个塑料袋说这是你应得的10万元钱,我数了一下是10万元,她走之后,我上班时到张某办公室给了她5万,告诉她这是这个案件的好处费。因为当时合议庭就我、张某、宋梁某三个人,一个案件的判决需要合议庭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我和张某关系比较好,另外张某作为副庭长,我平时跟她交流的时候也跟她说过驰名商标这块案件有很大的利润可得,以后有这种事情大家一起做。这样我们就形成了一种默契,每当我受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我都会给张某打个招呼,让她和我在合议庭意见一致同意认定。所以我分了5万元给她。

2、证人杨林某证言,2008年的时候,我在熟人介绍认识了东阳木雕厂的人,他们想通过我把“东雕”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因之前我介绍给谷东某摸错门公司那个案件他们认定为驰名商标了,我就又跟谷东某联系,谷东某就答应了,后来谷东某跟郑利芳把这个案件做成了驰名商标。这个案件代理费大概30多万。钱到公司后我记着给谷东某汇了20万,给郑利芳汇了11万,剩下的留在了广告公司。具体以单据为准。案件具体办理是谷东某跟郑利芳办的,我不是很清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