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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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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利芳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3、证人张站某证言,2008年8月份的时候,我爱人郑会芳的姐姐郑利芳跟我打电话说,她有两笔款借我公司的帐户转一下,因为是亲属,我就同意了,2008年8月11日从上海忆斯恺知识产权事务所转过来10万元,2008年8月12日

3、证人张站某证言,2008年8月份的时候,我爱人郑会芳的姐姐郑利芳跟我打电话说,她有两笔款借我公司的帐户转一下,因为是亲属,我就同意了,2008年8月11日从上海忆斯恺知识产权事务所转过来10万元,2008年8月12日从北京诺力吉广告公司转过来11万元。我让会计都在第二天把钱取了出来,钱取出来后,我跟郑利芳打了个电话,郑利芳开车到我公司,我把现金给了郑利芳,郑利芳拿了这21万元就走了。当时郑利芳说她的这两笔代理费需要打到公司,不能直接给个人,所以才借用我公司的帐户收下款。这21万元钱是什么钱吗我不知道,郑利芳是律师,又是亲戚,我想她不会害我的。

4、证人谷东某证言,2007年的一天,北京知识产权报的杨林某记者跟我说,他想通过我做“东雕”驰名商标案件,我问了郑利芳,郑利芳说能做,我就跟郑利芳商量怎么做,我知道注册域名很快,我就让郑利芳给我一个身份证,我在网上注册了东雕.中国域名,准备好材料到了2008年,郑利芳就到洛阳中院以域名侵权为由起诉。案件办下来到了2008年中旬。杨林某把钱给我后,我再给郑利芳钱,我自己得了多少记不清了,通过银行查询应该能查清。

5、证人杜红某证言,大约在2007年或2008年,当时郑利芳让我代理浙江一个东雕公司的侵权案件。当时郑利芳律师把证据材料都准备好了。我代理原告参与了庭审。并在法庭上举证等。其他的就没做什么。最后郑利芳给我2000元左右的代理费。这个案件被告是否真的构成侵权我不清楚,郑利芳让我参与这个案件很少。

6、被告人郑丽芳供述,在2008年5月份左右,谷东某跟我联系做浙江东阳木雕集团有限公司“东雕”驰名商标认定案件。我先把情况跟王某说了,问他能不能做,一开始王某不愿意,说以前给的钱太少,如果做最少得给他10万元钱。我跟谷东某商量代理费时,跟谷东某说得给21万元,谷东某说可以,这样我跟王某说给他10万元,王某同意了。我跟谷东某商量用域名做侵权事实,我问王某用域名做侵权事实行不行,王某说行。这样我把洛阳人魏希某的身份证号给了谷东某,谷东某从网上以这个身份证号注册了“东雕”域名。注册后谷东某把注册证邮寄给我。这样就以这个域名侵权为由起诉到洛阳市中级法院,我让杜红某代理原告,给魏希某2千元他自己参与了案件的审理,开庭前我跟魏希某交待了到庭上怎么说。王某参与了审理,没用多长时间案件就判决了,最后认定“东雕”为驰名商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2008年8月份,谷东某让人给我21万元钱,我就让谷东某把钱汇到洛阳劲利服饰有限公司帐上,公司经理张战利把钱取出来后跟我联系,我开车到他那把钱拿了回来。钱拿到手后我跟王某联系,在我家附近王某的车上我给了王某10万元现金。

7、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民五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8、浙江东阳木雕集团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相关凭证,包括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发票法律服务费31万元,中国知识产权报广告费6万元、付款手续等。

四、被告人郑利芳于2009年2月份为使杭州炬日电器有限公司的“炬日”商标能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王某行贿1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某供述,2008年的一天,郑利芳给我联系说有个杭州的企业想在法院起诉,涉及到认定驰名商标问题,放到你那里办理吧,她还承诺给我一定的好处费,我说可以,你先去立案吧。后来这个案件我院立案并由我承办,是杭州炬日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具体名字记不清了)使用其“炬日”商标不正当竞争一案,此案最后在法院审理查明环节,认定“炬日”商标已处于驰名状态,享有驰名商标的法定权利。事后,郑利芳约我到她家附近,我记得是在我车上,寒暄几句后,她就给了我一个塑料袋,说这是你应得的10万元钱,之后她就走了。随后我上班到单位后到张某办公室给了她5万元,说这是人家郑利芳给的案子上的好处费,她笑了笑就收下了。当时合议庭就我、张某、宋梁某三个人,一个案件的判决需要合议庭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我和张某关系比较好,另外张某作为庭长,我平时跟她交流的时候也跟她说过驰名商标这块案件有很大的利润可得,以后以这种事情大家一起做。这样我们就形成了一种默契,每当我受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我都会给张某打个招呼,她和我在合议庭意见一致同意认定。所以我分了5万元给她。

2、证人戴某证言,我2006年至今在杭州炬日电器有限公司上班,2008年初至今任副总经理。我公司成立于1993年,法定代表人是周关松,以生产户外家具为主。2008年我公司“炬日”商标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2008年,我听我一位朋友说北京的一位律师陈某能做成驰名商标,我就跟陈某打电话,向他问了情况,后来我们见面通过商谈,最后约定,他帮我们把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我公司给他65万元。并与他所在的单位北京智汇律师事务所签有合同。约定前期我公司给其费用15万元,我公司“炬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再付后面的50万元。并且我们前期给了他15万元钱。在案件操作时洛阳的律师郑利芳来要资料,我才知道郑利芳也在帮我们做,在最后打款时,陈某让我公司付给郑利芳55万元钱。后来郑利芳拿着洛阳尚中天泽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合同与我公司补签了合同,我公司才给了郑利芳55万元钱。现在我把我公司跟他们的合同、手续都拿过来了。哪个单位侵权吗,是怎么侵权的我公司不知道,我们约定的,陈某帮我公司认定为驰名商标,我公司只管提供资料,给他65万元钱,其他的不管。具体哪个单位因为什么侵权我公司不清楚。按规定,我公司通过行政方式认定不了驰名商标的,按照我公司自己的资料也做不成,还要他们找其他资料等等才能做成。

3、证人杜红某证言,大约在2007、2008年的时候,有一次郑利芳跟我说,她代理了杭州炬日公司的一个商标案件,需要找个公司做被告,让我找个公司做被告。我表哥是做耐火材料的,我就跟我表哥打个电话,向他问有没有熟人开化工公司,我哥就跟我说了他有个朋友开个三炜涂料公司。我就跟他的朋友联系了,并和郑利芳一起到这个公司的仓库那里见了面。当时郑利芳跟他说了情况,用他们的公司做下被告,当时那个人说,帮个忙可以,但不能引起麻烦。郑利芳说没问题,不会引起他们麻烦的。他才说可以。后来郑利芳就给我5000元钱,让我买装涂料的袋子,并在袋子上印“炬日及图”商标。仿造侵权的事实。我买了编织袋等,并在纺织袋上印了“炬日及图”商标。后来郑利芳就安排起诉、应诉,并找了原被告代理人。郑利芳没安排我参与代理。她安排了我伪造商标侵权的事实,我们伪造商标侵权的目的是让法院判决“炬日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郑利芳安排我伪造商标侵权时给我5000元钱,我用了3000元左右,剩下的2000元左右我自己得了,最后郑利芳给我3000元左右。这样我一共得了5000元左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