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案移交的被告人伍雷锋的作案工具: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一把车钥匙、白色、无牌、车架号为LZWADAGA9E4210803)、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个电源转换器、一部短信发射器、一组20安电瓶(四块)、一个天线、一部白色苹果手机;被告人孙路的作案工具: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短信发射器、一组电瓶(四块)、一台“IBM”牌电脑。以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武磊 审 判 员 代华 代理审判员 王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