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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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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伍雷锋、王某某、孙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随案移交的被告人伍雷锋的作案工具: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一把车钥匙、白色、无牌、车架号为LZWADAGA9E4210803)、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个电源转换器、一部短信发射器、一组20安电瓶(四块)、一个天线、

随案移交的被告人伍雷锋的作案工具: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一把车钥匙、白色、无牌、车架号为LZWADAGA9E4210803)、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个电源转换器、一部短信发射器、一组20安电瓶(四块)、一个天线、一部白色苹果手机;被告人孙路的作案工具: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短信发射器、一组电瓶(四块)、一台“IBM”牌电脑。以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武磊

审 判 员  代华

代理审判员  王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