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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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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伍雷锋、王某某、孙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被告人孙路伙同他人以使用“伪基站”发布商业广告牟利为目的,在与正阳县“新地春天”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商谈好发送关于楼盘开盘内容的广告价格后,其于2014年12月23日下午驾驶一辆黑色豫QE6175“北京现代”

被告人孙路伙同他人以使用“伪基站”发布商业广告牟利为目的,在与正阳县“新地春天”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商谈好发送关于楼盘开盘内容的广告价格后,其于2014年12月23日下午驾驶一辆黑色豫QE6175“北京现代”轿车携带“伪基站”设备在正阳县城内四处移动,干扰中国移动通信公司正常发射的手机通信信号,造成“伪基站”周围移动手机用户通讯中断,手机用户被迫强制接收"伪基站"所发射的关于“新地春天”楼盘开盘的商业广告短信。正阳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移动公司工作人员举报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孙路抓获,并查获“伪基站”设备一套。2015年12月29日,经驻马店市无线电管理局对查获的“伪基站”进行检测,认定该设备是工作在中国移动通信公司GSM下行频段内的“伪基站”短信群发设备,未经型号核准,属“三无”产品。2015年1月19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对该“伪基站”进行评估,认定截止案发该套“伪基站”共发送约57.3296万条信息,经计算约共造成客户4777.47小时脱网,114.6592万次异常位置区域更新,57.3296万人次通信中断,按每条短信0.1元,发送57.3296万条短信价值人民币5.73万元。其中根据该“伪基站”所使用的电脑操作台面显示为“新地春天”共发送促销短信信息共计415316条(业务名称为0987,任务状态为“暂停”的短信内容为163000条;业务名称为5678,任务状态为“正在发送”的短信内容为252316条),发送内容为“高速短信群发”的短信信息共计157980条。

上述犯罪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伍雷锋的供述:我是因为今天在正阳县城街道用短信群发器发广告被带到公安机关了。我和王某某还有一个正阳县德裕量贩的人一起发的短信。昨天下午5点多,正阳县的德裕量贩的一个店长打电话让我今天到正阳县给量贩群发短信做广告,一天给800块钱。当天上午10点多我就喊着王某某开着我的五菱面包车,带着我买的那套短信群发机到正阳了,那个店长安排我在正阳县“天源大酒店”门口接着量贩的一个男的,领着我开车在正阳县街道里转,在转的过程中我操作短信群发机输入短信内容并群发短信,后来被真阳派出所的民警发现了就被带到公安局了。今天开的车是我半年前买的五菱面包车,还没有挂牌。那个店长我也没有见面,联系的是我另外一个15038449179的手机号,店长的手机号我记不住了。我不知道领着我发短信的德裕量贩的男子的名字,我到正阳后就开始发了,中间发短信的时间有两个多小时。以前有人用15038449179的号码做过同样的业务,并对外宣传过,别人都知道联系这个号码做群发业务。这套设备是我10天前才花4000元钱从从郑州的一个男的手里买的,包括15038449179这个号码也是买的。我今天发的短信电脑上显示发了25000条,我跟德裕量贩说好是一天800元钱,但是还没有给,我开始没有给王某某说到正阳发短信,后来在路上给王某某说到正阳就是用短信群发器给德裕量贩做广告,让王某某给我开车,王某某知道后也同意了。我这样做就是为了赚钱,我用的设备是一个笔记本电脑,是用来发送短信的,一个电瓶作为电源,一个转换器、一个发射器、一个天线、一个15038449179的手机。当天发送的短信内容就是德裕量贩做优惠活动的商业广告,操作那个系统是在电脑上输入要发的短信内容,把频率数调到71到91之间,来回不停的变动,就不断的发射,这些操作在车内就能完成,不需要来回搬动。当天德裕量贩的人负责领路,王某某负责开车,我负责群发短信。

发送短信的设备没有审批,我不知道弄这些需要国家审批。当天我的手机上也收到了我发的信息,内容是:“亲!正阳德裕广场三楼服饰,平安夜圣诞节23-25号疯狂促销,买199送200元,24号下午6点至夜晚9点全场6.9折,超值回馈超值抢!”我不知道用电台发射信息是国家禁止的。2014年12月23号上午10点左右开始发的,到中午13点左右结束的,具体发多少不知道。我的笔记本电脑上的软件有计数功能,可以用笔记本电脑上的软件查询发送短信的数量。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4年12月22日下午六点左右,伍雷锋用15038449179的手机号给我打电话说明天一起到正阳。我知道伍雷锋意思是让我开车到正阳用伍雷锋买的设备发短信,通过设备帮有的公司发广告可以从中间赚钱。2014年12月23日早晨8点,伍雷锋开着那辆白色“五菱”无牌面包车到接着我,到正阳以后伍雷锋打电话说到了,电话里的人让到“天源宾馆”门口等着,等了有大概五分钟,过来了一个人坐上车以后,伍雷锋就对那个人说:“我们路不熟,正阳县哪人多,你带我们去哪。”我就开车带着二人在正阳县的大街上转,伍雷锋坐在车后座发短信,并让我把车开的快或者慢些。到中午快12点的时候,那个正阳的人下车的时候问伍雷锋:“现在发了多少条短信了?”伍雷锋说:“已经发了将近十二万条短信了。”然后那个人就走了。我和伍雷锋就继续在街上转,一边转一边发,中午两点左右的时候,正阳的那个人在德裕量贩门口上了车又接着转,接着发,后来正在转的时候被公安局的人抓住了。来正阳发短信是伍雷锋接的活,发短信有时候一分钱一条,有时候两分钱一条,都是伍雷锋负责谈的,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伍雷锋管我吃饭和抽烟,一天给我一百或者一百五十块钱,我负责开车,伍雷锋负责发短信。发短信用的设备是伍雷锋买的,具体找谁买的,花了多少钱买的我都不知道。当天开的白色五菱面包车是伍雷锋的,发短信用的设备包括一个笔记本电脑、一个电瓶、一个往外发短信的发射器,具体是伍雷锋操作设备,我不会用。2014年12月23日下午两点多接着正阳县的那个人的时候已经发了二十多万条了。伍雷锋以前给说过买的设备可以冒充移动公司给使用手机的人发短信,但是具体咋操作的,中间是啥原理,我都不清楚。用仪器发短信肯定是违法的,这样做就是为了赚点钱。当天发了20万条左右,车上的笔记本电脑上记录的应该有,上面有个短信计数软件,我们是当天上午9点左右到的正阳县城,一直到下午3点左右被抓获,中间一直不停的发短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