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告人孙路的供述:今天(2014年12月23日)上午11点多,我同学杨某某打电话让我到正阳县城说给人家卖房子的发广告,人家给好处,我就同意了。吃了午饭1点多,杨某某又给我联系,我将近两点到了正阳县城,杨某某开着豫QE6175的“北京现代”轿车在种子公司西侧200米路南侧等我。见面时杨某某车上还有两名女子,我将三人送至“锦江”商务宾馆后自己一人驾车发送广告短信。当时见面后杨某某给我说让走慢点,让我到人多的地方,我就问咋发送短信,杨某某说已经调好,就让我到县城转着发送信息,我就开着豫QE6175的“北京现代”轿车先从那儿往西走了。我和杨某某都没有资格参与电信等网络信息发送的权利。我们是用一台黑色的笔记本电脑发送的信息,电脑还在车上,怎么控制电脑我也不懂,是杨某某调好的,我当时坐车上时看已发送的有一部分,开头数字是1。我刚才看电脑上显示已发送信息25万条,我感觉我发的有10万条左右的信息,都是移动手机可以接收。发的短信是给“新地春天”开发商发送的广告,给啥好处我不知道,我和杨某某是好朋友、同学,帮忙发送信息想着杨某某也不会亏了我,具体怎么分钱也没有说。电脑发送短信啥原理我不清楚,设备都是杨某某弄的,当天杨某某说喝酒了,所以找我帮忙。我开车大约在街上转的有两个多小时,下午2点30分左右就被抓着了。当天一共发了大约十万条左右的短信,因为我开始发送的时候看了一下电脑,上面显示已经发送了十万条短信,后来下午被抓时我看电脑上面显示发了25条左右的信息。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正阳县“德裕量贩购物广场”保安部当保安。今天(2014年12月23日)上午9点多经理刘某甲给我说:“圣诞节快到了,我们公司要做活动,准备发2500元至3000元钱的短信,找了一个专门群发短信的,你跟着他们看他们是不是发够了。”然后刘某甲让我到“天源大酒店”门口找一辆白色的面包车,到了以后我看见面包车就过去问是不是做活动发短信的,当时车上有两个人把车门打开了,我就上车了。上车以后,我就问那两个人:“你们的短信发的快不快?”坐在后座上的那个人说:“发的快,现在我们已经发了有大概七万条了。”当时那个人抱着笔记本电脑在后面坐着,我在副驾驶座上坐着,然后我们就开着车开始在正阳县县城里转,后来走到北关桥头站了有二十多分钟,我坐到了车后面和那个拿笔记本电脑的人坐在一排,我看见当时已经发了不到十一万条短信,当时我还看了短信内容,具体我记不太清楚了,大概内容就是“亲,购满德裕服饰199元送200元服饰券,平安夜夜晚全场几点至几点(具体几点我记不清楚了)全场6.9折”。后来我下车时已经接近中午12点了,我问那个人今天上午一共发了多少条,那个人说:“一共发了十二万条。”然后我回购物广场把上午发了十二万条信息的情况给刘某甲说了。下午14点左右的时候,那两个人到正阳县“太平洋商场”门口接着我,并说还没有吃饭,中午一直没停在发短信,然后就继续开着车发短信,后来就被公安机关的人抓住了。我不知道这两个人怎么发的短信,就看到坐在车后座上的那个男的手里拿个笔记本电脑。今天下午我上车的时候问了一句发了多少短信,对方说已经发了二十多万条短信。我就负责跟车监督他们替公司发广告。我在车上的时候问是先发广告还是先给钱,对方说一般为了证明信誉度都是先发广告然后才收钱,钱应该是刘某甲给。 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正阳县德裕量贩购物广场店店长。2014年12月初,我找人发关于店里平安夜和圣诞节做促销活动信息,昨天(2014年12月23日)发信息的人来了,我安排刘某某带路,并且看看共发了多少条。店里每年平安夜和圣诞节都要搞促销活动,为了宣传,去年公司找的正阳县移动公司和正阳县联通公司发这方面的信息,5分钱发一条,价格有点贵。今年12月初,店里还准备搞这个促销活动,我听一个熟人说,有人能发这种信息,1分钱发一条信息,覆盖比较广,于是我从那个熟人处要了发信息的人的号码后联系,那个人说1分钱发一条信息,并且问促销活动什么时候开始,我说12月23日开始,活动当天开始宣传,对方给我说信息内容包括标点符号在内不超过70个字,之后我就给公司领导请示批准后确定让对方给店发促销信息,并把信息的内容发到那个人手机上。2014年12月22日,发信息的人给我联系说明天确定到县城给店里发促销信息,2014年12月23日上午9时许,发信息的人给我联系说已经到县城了,正在给店里发促销信息,我和这些发信息的人是第一次合作,对对方不放心,于是派保安队副队长刘某某跟着对方,一方面让刘某某给对方带路,另一方面好监督对方,看看给店里发信息的数量,我不认识发信息的人,只知道是个男的,电话是15038449179,我和发短信的人说好的是一天向对方付2500块钱,一分钱一条,也就是对方平时一天能发送25万条短信以上。具体怎么发的他不知道,对方只是给我说有车,除了电信的收不到短信,移动和联通的都能在一定范围内收到,钱现在还没有给对方。 6、证人欧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正阳县“新地春天”房地产公司工作,2014年12月20号左右的一天,公司策划要做一个活动需要短信推广,我就跟那个姓刘的联系(不知道具体叫啥名字),姓刘的给我介绍了一个人,当天晚上18点多有一个人给我打电话,说是那个姓刘的介绍的,我在正阳县新广场和那个人见了面,当时那个人开了一辆黑色的“现代”牌轿车,见面后那个人就说是姓刘的介绍的,然后我就给对方说了公司做活动需要发送的短信内容,内容大概是“新地春天一期于2014年12月25日盛大开盘,开盘抱金鸡等多重好礼诚邀您参与,地址:正阳县真阳广场西淮河路南段新地春天售楼部。电话:8855555.”,当时那个男的是拿着我的手机抄了下来,然后说是按一条一分钱收钱,后来谈成一条7厘钱,然后我给了对方一张名片,说发好了联系,再给对方钱,然后我就上班走了。我知道对方车上有一台电脑,那个人告诉我发送多少条那台电脑上都会有记录,到时候会让我看记录。我当时没有留对方的电话,后来过了几个小时,对方给我打了个电话,说见面当天夜里就已经开始发短信了,现在收工了,当时大概是夜里9点左右。后来因为工作的原因,我把手机的通话记录都删除了,现在也找不到对方的电话了,也不知道对方叫啥名字。当时对方开了一辆黑色的“现代”轿车,车牌号我记不清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