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田新文供述:2013年3月22日3时左右,其村张某甲打电话让其早点儿到路上看看,其就在锦绣园西边厕所那儿等着他。张某甲骑着电动车找到其后就一起往北走了。在锦绣园路口牌坊南边看见路西停着一辆货车,到车边后其先上去看了看车上的货,下来给张某甲说车上是碳化硅不是硅铁,这不是啥好东西,后来张某甲说弄吧,不管啥都能弄几个钱。随后其就给化明打电话让他过来,化明开着他的三轮车停在货车的尾部。其就上到货车上往下扔,张某甲和化明就往三轮车上装,其在上面看见三轮车装满了,就从货车上下来。经过磅大约是一吨五六,化明给了他们1500元钱。 (2)被告人郑某某供述:2013年3月22日5、6时,其骑着自行车走到东下寒村路口西边安林路北一个磅房时,看见田新文和一个收废品的男子拉着一三轮车碳化硅在过磅。由于其没有参加也就没过去。后来听说是田新文带人在锦绣园北段路西一货车上偷的碳化硅。 2、被害人韩某某陈述:2013年3月22日1点左右,其开着牌照为豫J56910-挂J2533的货车拉着37吨碳化硅,行至曲沟镇锦绣园新区大路北头时,因货主让其天亮后再交货。其就在车头里休息。大约7时50分,其发现车上的碳化硅被盗了,数量大约1吨左右,之后就报警了。 3、其他书证 (1)称重单、过磅单证明,经过磅称重,被盗的碳化硅为1.64吨。 (2)赔偿协议证明,被害人韩某某赔偿了安阳市定兴冶金耐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 4、鉴定结论证明,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1.64吨碳化硅,5600元/吨,共计9184元。 (七)2013年3月22日4、5时,被告人郑某某伙同田新文、索庆斌、张某甲、牛文书到安阳县曲沟镇北曲沟村东环路口东边路南,焦某乙货场与王某某厂子中间的花池边,看见李某乙停在该处的货车,被告人田新文扒上货车,索庆斌在花池上负责接铁并往下扔,李某乙发现异常便下车拽住索庆斌,张某甲和牛文书威胁李某乙,被告人牛文书还用手打了李某乙的头一下,李某乙被迫放开索庆斌,眼看着被抢走60公斤硅锰铁。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硅锰铁价值为42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2013年3月份左右一天4、5点钟,其骑着自行车走到北曲沟村东环路口时,看见索庆斌、牛文书,其三个人就一起往东走,走到焦某乙的厂子与王某某的厂子中间的花池边,看见一辆货车停在路边。他们就在车边转。其看见人家车上的司机醒着,觉得没有办法干。后来田新文和张某甲也来了。随后田新文上到货车上往下扔,索庆斌在二层接铁。后来车上的人就发现了,并拽住了索庆斌,其害怕被抓就抱着一块儿硅锰铁往西跑了。其跑的时候听见后面有吵吵的声音,当时也没有敢回去看。过了一会儿他们四个人也过来了,其听他们说索庆斌跑的慢了,被车上的人拽住了。这时牛文书说他见车上的人拽住了索庆斌,就用手打了那个人的头一下,那个人就放开索庆斌了。后来田新文叫刘某某来收铁,过磅过了大约有100多斤,刘某某给了他们100多元,其分了20多元。 (2)被告人田新文供述:2013年3月份左右一天凌晨,其和张某甲走到北曲沟村东外环路口东边的时候,看见郑某某、牛文书、索庆斌、谢某甲在路南的一辆货车上偷铁,他们就往跟前走。这时车上的人发现了,并且拽着索庆斌,张某甲和牛文书就上去吓唬车上的人,让人家放开索庆斌。后来那个人害怕就松手了。随后他们每个人抱着一块儿硅锰铁往西走了,然后把铁卖给了刘某某,其分了三、四十元钱。 (3)被告人索庆斌供述:2013年3月左右一天,其早上起来锻练身体,在公路上遇到郑某某、田新文。然后跟着他们走到焦某乙厂子与王某某厂子中间的花池边,看见那里停着一辆货车。被告人田新文就上去往下扔铁,其和郑某某在下面把铁搬到旁边。在新文往下扔铁的过程中,被车上的人发现了,田新文从车上跳下来,他们三个人每人抱着一块铁就跑了。随后田新文打电话把铁卖了,最后给了其30元钱。 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3年3月21日,其和陈某某、张某丙从山西孝义拉了一车硅锰铁往曲沟送。2013年3月22日2时左右,其按货主的要求,把货拉到了安阳县曲沟镇流寺收费站西边的一个货场大门西边的空地上,因为天黑没法交货。其三个人在车上休息。后其觉得车身摇晃,就意识到可能有人偷铁,于是就打开驾驶门,下车后看见车正后边有五、六个人正在偷车上的铁。有一个人正从车上往下递硅锰铁,剩下的人在下边接。其就喊到都是流寺的,你们还偷啥偷。其还拽住了其中一个比较瘦的人。这时另外两三个人围过来,有一个人举着手里的硅锰铁,做出要砸其的样子,另外的人上来对其就是拳打脚踢,有几下打在其脸上,有几下打在其身上,其不敢还手。他们打了一会儿就不打了,他们每个人都搬了一块硅锰铁走了。其因为害怕被打,也不敢再追。其把地上剩下的五六块铁又搬回到车上。后来一过磅发现少了60公斤硅锰铁。 3、鉴定结论证明,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65#硅锰铁60公斤,700元/吨,共计420元。 另查明:1、被告人郑某某于2013年4月2日到安阳县公安局曲沟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焦某甲于2013年4月9日到该所投案;被告人索庆斌于2013年4月15日到该所投案;被告人谢某甲于2013年4月15日到该所投案;被告人牛文书于2013年5月1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曲沟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田新文于2013年3月2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曲沟派出所民警抓获。2、1984年9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7年7月28日假释;2003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5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06年7月21日,被告人田新文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5月16日刑满释放;1984年9月20日,被告人谢某甲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0年刑满释放,1994年12月5日因销赃被安阳市劳教委员会劳教三年;1993年12月17日,被告人焦某甲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99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