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人焦某甲供述:2012年年后的一天五六点钟,其在路上见到田新文、郑某某和索庆斌。然后其就跟着他们一块儿来到收费站东边的桥附近,看见一辆货车从北边慢慢的上坡。后来他们就来到北边桥东侧,被告人田新文就扒上了货车往下扔铁,其另外三个人就在下面捡铁,大概偷了有六、七块硅铁。随后新文就给刘某某打了电话,让他过来收铁。这次大概偷了有200来斤,以2.3元每斤的价格卖了,当时分给其多少钱记不清了。 2、被害人周某甲陈述:2012年10月27日15时左右,其和司机周某乙开着红色解放牌半挂车(牌照为冀DB9946)在宁夏银川中宁县青铜峡装了36吨锰合金往河南省万华公司送。2012年10月29日5时左右来到安阳市殷都区流寺收费站附近停车休息。2012年10月29日8点48分,其开车到安阳市殷都区流寺收费站西3、4公里处路北的一家磅房时发现36吨锰合金变成了34.95吨,锰合金每吨价格大约在8000元左右。其共被盗了锰合金1吨零50公斤,所以就报案了。 3、过磅结算单证实,被盗锰合金1吨零50公斤。 4、鉴定结论证明: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65#硅锰铁1.05吨,6600元/吨,合计6930元。 (四)2012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田新文、谢某甲、焦某甲,在收费站西侧路北广告牌子下面看见郝某某的货车拉着硅铁,被告人田新文扒到货车上向下扔铁,其他人在下面接铁,共盗窃900公斤硅铁,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硅铁价值为54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凌晨,其和田新文、谢某甲,有没有焦某甲其就记不清了。当时他们在收费站西侧路北广告牌子下面看见一辆货车,被告人田新文就上到货车上就往下面扔铁,他们就在下面接着铁。后来田新文到刘某某住的地方称了称,偷的铁大概有二百斤。其分了多少钱记不清了。 (2)被告人谢某甲供述:2012年底的一天6、7点钟,其和郑某某、田新文、焦某甲四个人在收费站西边安林路北的广告牌子下,看到一辆停放在路边的货车,被告人田新文就上到车上往下搬铁,其在车前放风,被告人郑某某和焦某甲在车下接,然后郑某某和田新文就把偷来的铁骑着自行车带走了,后来田新文分给其30元钱。 (3)被告人焦某甲供述:2012冬天的一天6、7点钟,其和郑某某、田新文在安林路收费站西边路北的一个牌子下面,看见一辆货车停在路边。被告人田新文就上到车上往下搬硅铁,郑某某和索庆斌在下面接。他们大概偷了有200多斤。随后田新文以每斤2.3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田新文给他们分了钱,田新文一般比他们分得多,因为他主要是负责上车偷铁。 2、被害人郝某某陈述:2012冬天的一天凌晨,其是从宁夏拉的货,就是银白色或是银灰色发明的那种金属块。当时厂家说是72号的硅铁。其拉时拉了有38吨,拉到安阳县曲沟后过磅时成了37.1吨,少了900公斤。后来发现车篷布被人割开了,于是就报了案。 3、鉴定结论证明,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72#硅锰铁0.9吨,6000元/吨,共计5400元。 (五)2013年3月份的一天4、5点钟,被告人郑某某伙同田新文、谢某甲、焦某甲、索庆斌、张某甲共六人,在收费站东边北流寺的一个公用厕所附近,看见路边停着一辆货车,他们上前就去偷铁,共偷得硅锰合金1.64吨,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60#硅锰合金价值为人民币171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还货主董某某现金17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2013年年后的一天4、5点钟,其和田新文、谢某甲、焦某甲、索庆斌,在收费站东边安林路北边一个厕所前面,从货车上盗窃硅锰铁。当时田新文、谢某甲在车上,其和焦某甲在车下搬铁。田新文联系刘某某开着三轮车到他们盗窃货物地点外四五十米处等着。他们把硅锰铁都卖给了刘某某,田新文分给其三、四百元钱。后来其村张某乙找到他们说偷的货是其村白某某的。其把得到的钱都退给了张某乙,他们几个人都退了钱。 (2)被告人谢某甲供述:2013年年后的一天四、五点钟,其和郑某某、田新文、焦某甲、索庆斌,还有张某甲六个人转悠到收费站东边北流寺村一个厕所旁边,看见路边停着一辆拉铁的货车。田新文上去货车往下扔硅锰铁,扔了几块其记不清了,他们一共偷了有500斤左右的铁。卖了后给了其大约260元。后来得知谁偷是本村白某某的货,他们六人就一起退给人家1600多元钱。 (3)被告人焦某甲供述:2013年快过年的时候,在收费站东边大桥东边路北的一个厕所旁边,其和田新文、郑某某、谢某甲、索庆斌在路边的车上盗窃了硅锰铁,是田新文上的车。后来田新文将偷来的硅锰铁卖给了刘某某,当时其分了350元钱。然后隔了一天,谢某甲找其说这一次偷的是自己人的东西,需要把钱退给人家。当时其也不知道是谁的货,其就把钱给了田新文,然后田新文把钱给了张某乙。 (4)被告人索庆斌供述:2013年前的一天5点左右,其和田新文、郑某某、谢某甲、焦某甲等人在收费站东边南水北调桥往东安林路北一厕所旁边看见一辆货车。被告人田新文就上去往下扔铁,他们在地上搬,搬完之后其就走了。后来田新文给其说这货是其村白某某的货,就让其退了350元。 (5)被告人田新文供述:2013年年前的一天5点多钟,其和郑某某、谢某甲、焦某甲、索庆斌、张某甲六个人在安林路北一厕所旁边,他们看到一辆货车,其就上去了。当时还上车一个人不是谢某甲就是索庆斌,他们两个在上面往下扔,其他几个在下边搬。然后通知收废品的刘某某来收铁,其分了三、四百元钱。后其村张某乙给他们说这次偷的货是白某某的,他们几个就把钱退了,当时他们每人退了350元。 2、被害人董某某陈述:2013年3月份的一天早晨,其从外面拉了一车货,是60型号的硅锰铁合金,经过过磅,发现少了300多公斤货物。其和拉货的司机到车后面一看,车上还有脚印。其就怀疑货物被盗了。其当时怀疑有可能是北曲沟经常偷停在路边货车上货物的几个人。给其拉货的车正好是晚上过来的,在路边停了一夜。其就通过熟人打听了一下,结果发现就是北曲沟的一些人干的。其不知道是谁,后来他们给其退了1700元钱。其当时觉的不差钱,就没再追究和报警。 3、鉴定结论证明,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60#硅锰合金300公斤,5.7元/公斤,共计1710元。 (六)2013年3月22日4、5点钟,被告人田新文伙同张某甲和化明(身份不祥)在锦绣园北路口盗窃清丰县大屯乡炉里村韩某某货车上的碳化硅共1.64吨,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碳化硅价值为人民币9184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