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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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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田新文、索庆斌、牛文书盗窃、抢劫;谢某甲、焦某甲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被告人索庆斌辩称,指控的第一起和第三起其没有参与;第五起其参与了,对事实没有异议,其已退赃款500元;指控第七起参与了,但有异议,当时其不知道发生了这事。其当时和郑某某、田新文看见一辆车就去搬铁了。被告

被告人索庆斌辩称,指控的第一起和第三起其没有参与;第五起其参与了,对事实没有异议,其已退赃款500元;指控第七起参与了,但有异议,当时其不知道发生了这事。其当时和郑某某、田新文看见一辆车就去搬铁了。被告人田新文上车了,其下来时不知谁说走吧,后来什么事其就不知道了。

被告人牛文书辩称,指控第一起其参与了,第七起其参与了,在第七起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车上的司机拽住索庆斌,其没有打人,其他人没有参与吓唬车上的司机。

被告人谢某甲辩称:其参与指控第四起盗窃有100多斤硅铁,没有900公斤;第五起其没有异议。

辩护人常晓燕、张卫明辩护认为:1、指控第四起数额认定错误,缺乏事实根据,且无证据支持;2、指控第五起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已退还被害人,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谢某甲有自首情节,属从犯,予以从轻处罚;4、指控第六、七起事实,均是被告人谢某甲揭发的,并由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焦某甲辩称,指控其参与第三、四、五起事实不错,就是数量不对,每次都是二三百斤,第五次赃款已经退了。

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索庆斌、牛文书、田新文、郑某某、焦某甲、谢某甲等人在曲沟镇安林公路沿线和原流寺收费站等地,共同或交叉作案,多次盗窃临时停放或过往货车上的硅铁和硅锰铁等物。其中被告人索庆斌参与盗窃作案3起,盗窃物品价值为12420元;被告人牛文书参与盗窃作案1起,盗窃物品价值为3780元;被告人田新文参与盗窃作案7起,盗窃物品价值为33264元;被告人郑某某参与盗窃作案6起,盗窃物品价值为24080元;被告人焦某甲参与盗窃作案3起,盗窃物品价值为14040元;被告人谢某甲参与盗窃作案2起,盗窃物品价值为7110元。在指控的第七起盗窃过程中,被害人李某乙发现异常后下车拽住索庆斌,张某甲(另案处理)和牛文书威胁李某乙,牛文书还用手打了李某乙的头一下,李某乙被迫放开索庆斌,被抢走60公斤硅锰铁,价值420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09年12月22日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田新文、索庆斌、牛文书,在曲沟镇北曲沟村焦某乙的货场大门口西侧空地,发现赵某某停在该处的货车,田新文扒上货车去偷铁,其他三人在下面接,共偷得硅锰铁630公斤,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硅锰铁价值为378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大约三、四年前冬天的一天5时多,其和田新文、还有三、四个人在安阳县曲沟镇北曲沟焦某乙停车场西边安林路南,看到一辆货车停在那里,田新文就上到车上,往下仍硅锰铁,他们大约偷了约七八十斤硅锰铁,后把硅锰铁放在离车不远的路边藏起来。然后田新文打电话通知一个叫刘某某的收废品的人过来收买,他是开着一个三轮车过来的,其以每斤约2.3元的价格卖了。之后就把钱分了,田新文一般分得比较多,具体分给其多少钱其记不清了。

(2)被告人牛文书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田新文给其打电话让其出来偷铁。在安阳县曲沟镇北曲沟焦某乙停车场西边安林路南,看到一辆货车停在那里,田新文就上到车上往下仍硅锰铁,其和索庆斌、郑某某在下面接铁。后来田新文联系人把铁买了,下午田新文给了其一部分钱。

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09年12月21日下午,其从广西桂林一个厂子拉了一车硅锰铁。当时过磅时毛重是63.39吨,结果路上堵车,昨天夜里12点才到了安阳县曲沟镇北曲沟村路南的货场处。其给接货的人打电话,他说夜里货场不让进货,其只好在外边等。大约早上5点的时候觉得车身晃,感觉可能有人偷铁,其就从驾驶室上下来,就见有三个人往东跑了,还扔在地上一块铁,后来其把铁搬了回来放到车上,然后就报了警。派出所民警来了以后,其过了过磅,结果毛重是62.76吨,少了0.63吨的货。

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证实,被盗现场情况与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相一致。

4、物价鉴定证实,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60#硅锰铁,630公斤,6元/公斤,共计3780元。

(二)2010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田新文在安阳县曲沟镇锦绣园北路口牌坊处发现李某甲停在该处的货车,被告人田新文扒上车去偷铁,被告人郑某某在下面接,共偷得硅锰铁1.22吨,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硅锰铁价值为854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具体时间其也记不清了,大约是二、三年前的一天凌晨,其和田新文在曲沟锦绣园北路口牌坊处发现一辆货车,被告人田新文上到车上去偷铁,其在下面接铁。其记得当时田新文从货车上扔下来三四块硅铁,然后其就搬着硅铁走了。后来田新文联系让刘某某过来,说其弄了有100斤硅铁。当时以2.2元每斤的价格卖了,被告人田新文给了其100元钱。

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0年12月22日凌晨,其和车上的两个司机从湖南拉着货到安阳县曲沟镇送货,大约两点钟的时候,他们当时与货主联系不上就把车停到“中国铁合金第一镇”牌坊下,车是头朝南停放的,后来其三个人就在驾驶室里睡觉了,大约到6点钟的时候,车上的人下来上厕所时,发现车的后门被打开过,车上的硅锰铁被盗了。被盗后过了过磅,被盗硅锰铁是1.22吨。

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证实,被盗现场情况与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相一致。

4、鉴定结论证明,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60#硅锰铁1.22吨,7000元/吨,共计8540元。

(三)2012年10月29日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田新文、索庆斌、焦某甲在原流寺收费站东边南水北调的桥上,看见周某甲自东向西上坡缓慢行驶的货车,拉着硅锰铁。被告人田新文遂扒上了车,从车上往下扔铁,其他人在下边拾铁,共偷得1.05吨硅锰铁,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硅锰铁价值为693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2012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六七点钟,其和田新文、索庆斌、焦某甲在老收费站东边南水北调的桥上,看见一辆自西向东开着的货车拉着硅锰铁走的慢。被告人田新文扒上了车,从车上往下扔了大约三、四块硅锰铁,其他的人都在下边拾。后来田新文让刘某某来收买了这次偷的铁。当时称重时是一百零几斤重。后来田新文分给其20元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