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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用辉等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相关证据已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 另查明,一审期间,部分被告人退赃:许用辉52960元、黄雪娇33820元、丁志明55910元、陈婷婷7400元、罗晓强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相关证据已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一审期间,部分被告人退赃:许用辉52960元、黄雪娇33820元、丁志明55910元、陈婷婷7400元、罗晓强26620元、刘尤建24520元、王庭政16900元、林海强8320元、开金镇7640元、赖关成26920元、麦浩良26350元、方桂勇43410元、邹文红19860元、宋海燕17880元、刘勇12860元、刘欢欢22550元、周进28280元、钟亚勇9160元。

关于许用辉等上诉人均提出是按照公司安排进行工作,不知道是诈骗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吴光德、王述春成立“婉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电视等媒体面向全国发布能治愈糖尿病、肝病等虚假广告信息后,组织人员对包括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用辉等二十四人在内的招聘员工进行诈骗流程的培训,即所谓的“话术”培训,许用辉等人冒充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科学院等国家名牌医疗机构知名专家、教授等身份,用虚拟的北京区号的电话号码与患者沟通,让患者相信其是国家有权威的主任、教授、科长,通过夸大患者的病情让患者心理上意识到自己患病很重急需治疗,同时否定患者当前的治疗方案,然后推出自己公司的“电脑中频经络通治疗仪”,将不能治病的治疗仪虚假宣传成能治愈病患,并假以国家爱心工程的名义向患者说免费赠送治疗仪,但治疗仪需结合耗材来使用,耗材需患者自己掏钱购买,并采用跟踪服务、货到付款等方式诱骗患者上当。上述事实证明,许用辉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均明知,对骗取患者,让患者“自愿”购买治疗仪和耗材,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部分上诉人提出原判认定的数额有误,业绩单的部分业绩不是自己的,应予扣除。经查,许用辉等二十四人的业绩单是完成公司分配任务的重要记录,并且是公司据此兑现薪酬的依据,且有其本人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被害人陈述相印证。故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熊浩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熊浩业绩单、熊浩在侦查阶段供述以及被害人陈述、汇款证明等均证实其诈骗29起、涉案金额52480元的事实。故此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均提出原判量刑过重,未适用缓刑。经查,陈婷婷等人被一审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系一审法院依法对涉案数额在3万元以下、缴纳全部罚金的被告人所处的判决。一审法院对于涉案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被告人未适用缓刑,根据涉案数额大小、退赃情节等,依法作出相应判决。故此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用辉等二十四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许用辉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段桂东

审判员  吴德河

审判员  赵全贵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