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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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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用辉等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原判认定:2013年4月份以来,吴光德(另案处理)、王述春(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北京市、郑州市、广州市以“婉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等非法活动。该诈骗集团通过互联网、电视等媒体,面向全国发布能治

原判认定:2013年4月份以来,吴光德(另案处理)、王述春(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北京市、郑州市、广州市以“婉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等非法活动。该诈骗集团通过互联网、电视等媒体,面向全国发布能治愈糖尿病、肝病等虚假广告信息,诱骗患者上当,通过互联网、朋友介绍等方式招募员工,内设主管、后勤、初诊组、复诊组、文员、培训员、审核员、监听员、招聘员等岗位。吴光德、王述春等人组织人员对招聘来的员工进行诈骗流程的培训,即所谓的“话术”培训,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员工方可上岗。全国各地患者在媒体上看到能治愈病患的信息后,根据信息上的电话拨打咨询。吴光德、王述春等人安排人员,将患者的电话留存下来,并让培训合格的员工冒充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科学院、中医科学研究院、中国糖尿病健康咨询中心等医院的主任、科长、教授等身份,用虚拟的北京区号的电话号码,按照编制的“话术”流程与患者进行沟通,让患者相信其是国家有权威的主任、教授、科长。员工通过夸大患者的病情,让患者心理上意识到自己患病很重,急需治疗,并以有权威的医院主任、教授、科长的身份否定患者以前在正规医院的治疗方案,然后推出公司的“电脑中频经络通治疗仪”,将不能治病的治疗仪虚假宣传成能治愈病患的仪器,并假以国家爱心工程的名义向患者谎称治疗仪免费赠送,但需结合耗材来使用,耗材需患者自己掏钱购买,同时员工们采用跟踪服务、货到付款等方式诱骗患者上当。在患者同意购买后,由公司的审核人员冒充医院的工作人员核实患者的详细地址。核实后,审核人员将患者信息交给公司的文员,由文员将信息给发货人,发货人将治疗仪和耗材通过邮政物流或顺丰物流发到患者手中。2014年7月份,该“婉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当地工商部门检查后,吴光德、王述春等人当即对员工放假,并在当月拆分为两个组,分别迁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镇樟坑径下围工业园、广东省佛山市大沥镇曹边村,以同样的诈骗手段继续实施诈骗:深圳组为初诊组,吴光德、王述春安排苏明、凌超群注册成立“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骗患者购买仪器和耗材。深圳组下设六个组,组长负责管理本组人员并提成本组总诈骗所得金额的5%,组员提成本人诈骗所得金额的2%。被告人许用辉、黄雪娇、周进等24人加入该诈骗集团以来,按照公司培训的“话术”,冒充国家权威机构的教授、主任、专家等身份,使用北京区号的电话号码向被害人打电话实施诈骗。

(一)被告人许用辉2014年8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二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34起52960元:其中诈骗马小萍500元,高林文2320元,李芳2600元,杨进中500元,尚金翠1490元,胥学民2980元,苟正蓉1660元,王海强3980元,李剑3980元,陈志荣500元,肖世联1300元,郭明友1660元,逯素英1000元,贺建梅1480元,王保信600元,薛佩音2800元,段友家1300元,林国义1660元,朱永康2600元,代淑清1660元,于显友600元,刘春忠3320元,易丙魁1000元,陈爱善1300元,郭成870元,王树云1320元,谢征英500元,徐玉环800元,辛增云500元,王西亮600元,刘朝宣500元,李永明800元,陈瑞典2980元,荆巨峰1300元。

(二)被告人黄雪姣2014年8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三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25起33820元:其中诈骗邓兰仙1660元,郭俊胜900元,崔瑞光500元,卢善伦580元,谢国强2980元,张年山660元,王发清1690元,段少书1000元,胡中山1490元,王玉芹500元,刘国辉2980元,姜茂香520元,赵淑芹2980元,喻天合2980元,高朝秀1690元,邱林1690元,周润生1660元,管红林1490元,徐忠金1450元,王桂文1000元,王宇1000元,李趁心800元,郭明勇560元,唐铁生560元,史爱忠500元。

(三)被告人周进2014年8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三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16起28280元:其中诈骗刘运海2980元,孙百合2980元,高向东1880元,刘晓强1530元,徐剑2980元,刘贵平1530元,彭育忠500元,吴宏菊2680元,喻有源1300元,厉小田1490元,胡秀伟2320元,孙辛峰1490元,孙连1320元,郭全1200元,陈瑞清1200元,单云900元。

(四)被告人熊浩2014年8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五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29起52480元:其中诈骗王三合1240元,朱自所1330元,鲍守业2780元,朱景春820元,邓长生2860元,赵官付1000元,赵炬2680元,徐子陵2480元,罗玉仙2680元,黄文俊1980元,马红1300元,栾鹏2980元,梁伟1680元,王以强500元,孟凡林1340元,刘子成980元,钟根礼金2680元,张经业600元,高德春500元,杨国滇2680元,唐常用2680元,刘建希2380元,林涛中3320元,刘呈祥500元,周同升1340元,刘峰800元,刘雪花2460元,徐清强1230元,张利宏2680元。

(五)被告人丁志明2014年8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四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29起57910元:其中诈骗杨金祥1000元,李海善2320元,赵青华2680元,丁上礼1680元,景维君1660元,王松玲500元,秦自强2680元,宫兰英560元,封满祥2680元,王振伍660元,周连申2680元,蒲少云2680元,卢和平3320元,杨正芝1800元,于留根1320元,吴永松2990元,童华斌2680元,郭升元2680元,陈庆雨3320元,曹爱国500元,盛薇2680元,杨宏跃1680元,郝诚1660元,姚常喜500元,周姬3320元,李兰宁2680元,胡世忠2680元,朱象根1000元,徐海泉1320元。

(六)被告人冯际福2014年8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四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26起46350元:其中诈骗曹国杰1340元,田昌国3320元,蔺志刚1890元,常明书1300元,方永庆2320元,涂万国1340元,龙金柱1500元,杨振锋2980元,屠日旵500元,魏利芳1160元,王元忠2680元,华佩娟500元,王建强860元,李龙山1400元,周榴英520元,李秀贤3320元,张瑞500元,金信柱3280元,王笃持500元,金忠国2980元,肖朝科500元,董大崇1490元,徐少斌3320元,陈红霞1890元,张玉林2680元,阿布力兹2280元。

(七)被告人陈婷婷2014年10月初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一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6起7400元:其中诈骗,高玉海3200元,万立仁1000元,罗启云1000元,邓建斌800元,沈进600元,胡一军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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