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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用辉等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许用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52960元。(二)被告人黄雪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许用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52960元。(二)被告人黄雪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33820元。(三)被告人熊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52480元。(四)被告人丁志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57910元。(五)被告人冯际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46350元。(六)被告人陈婷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7400元(已缴纳)。(七)被告人罗晓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26620元(已缴纳)。(八)被告人刘尤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14920元(已缴纳)。(九)被告人方桂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43410元。(十)被告人王庭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16900元(已缴纳)。(十一)被告人凌征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32300元。(十二)被告人林海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8320元(已缴纳)。(十三)被告人周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39890元。(十四)被告人开金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7640元(已缴纳)。(十五)被告人刘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年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32860元。(十六)被告人赖关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26920元(已缴纳)。(十七)被告人麦浩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26350元(已缴纳)。(十八)被告人邹文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21660元(已缴纳)。(十九)被告人宋海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17880元(已缴纳)。(二十)被告人刘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12860元(已缴纳)。(二十一)被告人曾祥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16070元。(二十二)被告人刘欢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22550元(已缴纳)。(二十三)被告人周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28280元(已缴纳)。(二十四)被告人钟亚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9160元(已缴纳)。

上诉人许用辉上诉提出:1.指控的三十五起事实中,部分不是本人所为,涉案金额应予扣除。2.应当按单位犯罪处理,不是团伙犯罪。3.自己应聘打工,获得的只是劳动报酬,赃款由公司所得,应当由公司退赃。4.原判对退赃从轻情节没有予以考虑,量刑过重。

上诉人黄雪娇上诉提出:自己是网上招聘找到工作,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工作,按业绩拿取报酬,不知道是诈骗犯罪,没有得到被骗的赃款,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熊浩上诉提出:业绩表上的部分业绩不是自己的,是离职员工的业绩转入自己系统中的;自己是应聘工作,按照公司要求推销产品,按业绩提成获得薪酬,不知道是诈骗犯罪;被骗赃款由公司获得,自己不是受益人,不应当由其退赔,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按从犯从轻处罚。

熊浩的辩护人提出:1.原判认定的部分诈骗应当认定为诈骗未遂。2.熊浩不知道“国家863工程”,也没有以教授的名义实施过诈骗。原判认定的熊浩以“国家863工程”、“教授”名义诈骗鲍守业2780元证据不足。3.熊浩从来没有以“熊主任”名义诈骗。原判认定熊浩以“熊主任”名义诈骗刘建希、林涛、刘呈祥6200元证据不足。4.综上所述,原判认定熊浩诈骗数额不准确,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

上诉人丁志明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1.网上应聘工作,不知道公司是诈骗公司,不是团伙诈骗。2.根据业绩计算工资,共领取工资6384元,诈骗数额55910元全部归公司所得,自己非法所得应认定为6384元。3.业绩表上的部分业绩不是自己的,应当扣除,原判认定诈骗数额不属实。4.与同案被处以缓刑的陈婷婷比较,原判对全部退赃情节没有考虑从轻,量刑过重。

上诉人冯际福上诉称:对公司传授的诈骗方法不知道是犯罪行为,与公司是雇佣关系,没有参与分赃,不是共同犯罪;原判认定诈骗常明书不是自己的业绩,应予扣除;原判认定受害人方永庆、杨振锋、阿布力兹被骗的事实系未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方桂勇上诉称:自己只取得劳动报酬2940元,诈骗所得全部归公司所有,原判决责令全部退赃不合理,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凌征路上诉称:不知道公司业务为诈骗犯罪,诈骗金额全部由公司所得,本人只取得劳务报酬,原判责令全部退赃不合理,原判量刑过重。

上诉人周任上诉称:公司有正规的营业执照,自己通过招聘取得工作,不知道从事的工作是诈骗犯罪,只取得劳动报酬6070元,诈骗所得全部归公司所有,涉案金额应当以6070元认定,原判决责令全部退赃不合理,量刑过重。

上诉人刘瑶上诉称:公司有正规的工商营业执照,自己应聘取得工作,因涉世未深,对于公司培训以医师主任身份销售医疗器械,诱使受害人付款属于犯罪行为没有分辨力,属于被公司教唆的行为,原判量刑过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