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书证:2006年5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汇款人毛某乙向户名马某甲,账号为:1702029101101969350的帐户汇款15万元;2006年5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汇款人毛某乙向户名马某甲,账号为:1702029101101969350的帐户汇款34万元。刘某某让郑州市毛庄印刷厂会计毛某乙将该厂退还给刘某某本人的49万元购房款汇入马某甲的账户内,为马某某支付以其女儿马某甲名义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海逸名门”小区购房按揭款49万元。 5、证人马某某的证言:我在担任《中学生学习报》社社长期间,分5次收受中报郑州公司实际老板刘某某的110万元现金,其中2008年元月份春节前一天,刘某某给我打电话知道我在办公室后前来找我。当时我女儿马某甲在北京筹划成立一个文化有限公司,我给刘某某说过马某甲想办公司的事。刘某某到我办公室找到我后,对我说马某甲想办公司了,我给她拿了些钱,随后就把装钱的手提袋给了我,刘某某走后我看了看手提袋内有30万元。我把这30万元先拿到家了。过年后,马某甲回北京时从这30万中拿走5万,后来办公司买设备我又给马某甲汇过去15万元,余下的10万元我都给了我的爱人尹某某。2009年元月份春节前一天,刘某某到我办公室说马某甲在北京办公司一直来回跑没个车也不方便,然后留下20万元让我给马某甲买车,这20万元开始也是在我办公室放着了,后来我记得用这钱给马某甲打过15万元,马某甲买了一台红色马自达轿车,余下的5万元,马某甲有一次回郑州走时又拿走了。马某甲成立公司时,我让马某甲和刘某某的女儿刘某丙合办是我想这样好接刘某某的钱,所以我让刘某某把其女儿的身份证给我,但2008年春节前刘某某给的30万元是给我的。马某甲在北京成立光影天地文化有限公司的手续都是马某甲一个人办的,日常管理也由马某甲负责,马某甲的公司盈利后没有给过我钱,也没有给过刘某某及其女儿刘某丙钱。2005年上海新知公司的严某某给我和刘某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海逸名门”小区各支付了一套房子的首付款,购房按揭手续办好后刘某某开始缴纳两套房子的每月按揭贷款。几个月后刘某某对我说每月按揭贷款不方便也不便宜,不如一次性交清。我说你要有钱,就一次性付清吧。刘某某就把两套房子剩余按揭款一次性付清了。严某某的上海新知公司和刘某某的中报郑州公司都是《中学生学习报》的合作单位,这两个单位在与报社的合作过程中,我作为报社总编都给予他们很多帮助和照顾,他们主动提出让我以马某甲的名义在“海逸名门”小区买房并由他们二人付房款,实际是他们二人对我的感谢。我和妻子尹某某去办理的房产证,房产公司将房产证及房屋钥匙给了我们。我在刘某某注册成立中报报刊发行(郑州)有限公司时,帮了刘某某和他的公司不少忙,把《中学生学习报》副科的独家垄断总发行权交给了中报郑州公司,允许该公司用《中学生学习报》的名义进行运作,中报郑州公司挣了不少钱,且报社还给中报郑州公司提供租赁报社仓库证明,使该公司能够得到新闻出版局的报刊批发许可证,中报郑州公司经营场地租赁的是报社仓库,也没有缴纳过租赁费。在“海逸名门”小区买房是2005年,刘某某、严某某与甘肃《中学生导报》社的小学报刊号联合办报是购房后的2006年才开始的,我对检察机关说买房是联合投资办报是想用此掩盖我受贿犯罪的事实。刘某某、严某某与甘肃方面定了合同后,严某某在上海办面向上海发行的上海版,刘某某在郑州办面向全国的全国版。刘某某、严某某办报我没出过一分钱,也没参与过任何管理与经营,刚开始刘某某在哪儿办报我都不知道。“海逸名门”小区的房产证交付后,刘某某找到我说想在房子里办报,我就把钥匙先给了刘。刘某某把房子简单装修了一下,把办报地点搬到了“海逸名门”小区的两套房子里。后来因为办报的职工底下说领导真有钱,我怕纪检部门来查出问题,刘某某把办报地点又搬到郑州师院了。搬走后刘某某把钥匙给了我,房产证和钥匙都在我家放着。后来听刘某某说他把他的那套房子租出去了,租金每年5万元。 6、证人马某甲的证言:我在北京注册成立了光影天地文化有限公司。公司成立的时候,我父亲马某某一次性给了我现金20万元,钱从哪里来的我不知道,我父亲马某某只是告诉我注册公司的钱已经准备好了。其中的10万元用来注册,其他的用于公司的装修、租金、押金等,公司注册前,我父亲马某某把刘某某的女儿刘某丙的一张照片从网上传来,后来,马某某来北京开会时,把刘某丙的身份证带来,说注册公司的时候,让我的股份占51%,刘某丙的股份占49%,这样股权分配就不会影响我的决策权,后我就按父亲说的注册了,但刘某某及其女儿刘某丙从头到尾没有参与过公司的任何事情,公司的运作和经营都是我一个人管理的,后公司于2009年4月购置过一辆马自达牌轿车,买车的钱是我向父亲要的,父亲马某某在家给的16万元现金,再后来,还给过我5万元现金让我购买公司的设备。 7、证人尹某某的证言:我女儿马某甲办公司的时候,我丈夫马某某拿过刘某某的30万元,说是帮马某甲开办公司用的。当时我父母都生病了,马某甲在北京开公司都是马某某和马某甲商量的,我也没多问,我知道马某某给了马某甲20万元办公司了。在2008年的时候,马某某给过我其中的10万元钱,钱我给父母治病用了。在我女儿马某甲名下还有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的海逸名门一处房产,这套房首付款是严某某交的,余款是以马某甲的名义办理的按揭付款,交过几个月按揭款后,余款一次性付清了,谁交的剩余款我不知道。 8、证人卞某某的证言:我是《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周刊编辑部主任。2004年6月我按照领导安排,参与了中报郑州公司的设立。2004年4月的一天,时任《中学生学习报》社党支部书记的刘某某让我到其办公室,说为了物理、化学等7门学科周刊的发行工作,报社考虑成立一个发行公司,让我找代办公司去办理发行公司的注册手续。刘说公司股东越少越好,让我算一个股东,刘某某本人算一个,再加上刘某某的父亲刘甲某。代办公司收取手续费2万元。注册时,刘某某又交代让我到报社办公室开具其不再担任报社党支部书记的证明给工商代办公司,报社总编马某某专门安排报社办公室人员给刘某某的证明盖章。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时,郑州市新闻出版局要我提供报刊仓储地点和办公地点,并要实地考察。我向刘某某进行了汇报,刘某某让我找马某某开具报社和中报公司的办公场所租赁合同,仓库就用报社的仓库。我向马某某汇报后,马也同意刘的意见,并安排报社开具了租赁证明。中报郑州公司的性质为私营,该公司成立之初的办公地点使用《中学生学习报》社的场所,和《中学生学习报》社周刊编辑部在一起,并且发行人员的工资也是由《中学生学习报》社发放。中报郑州公司成立时,我、刘某某及其父亲刘甲某三人是发起人,刘某某是法人代表,2007年刘某某觉得自己做股东不安全,怕有人反映,就将股份转到胡某名下,自己彻底转到幕后操作。我听后提出也要转让我名下的股份,刘某某表示同意。刘某某先转给胡某,后我的转给牛某某、程某乙。公司的股东变更为牛某某、胡某、程某乙、刘甲某,牛某某是法人代表。我的股权转让是无偿的,刘某某的股权转让也只是将股权转移到胡某的名下。刘某某实际控制着中报郑州公司的经营和利润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