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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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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1、书证:《中学生学习报》社与上海新知公司合作协议书。刘某某、马某某所任职的《中学生学习报》社与上海新知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为2003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合作期间乙方上海新知公司向甲方《中学生

1、书证:《中学生学习报》社与上海新知公司合作协议书。刘某某、马某某所任职的《中学生学习报》社与上海新知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为2003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合作期间乙方上海新知公司向甲方《中学生学习报》社缴纳固定收益第一年为人民币20万元,第二年为22万元,第三年开始至2011年合作结束每年为人民币24万元。

2、书证:2011年7月1日《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的证明及上海新知公司将该单位东南牌轻型客车过户到《中学生学习报》报社的相关手续。上海新知公司车牌号为沪BS6155的东南牌轻型客车一台于2006年12月份过户于《中学生学习报》社名下,车牌号变更为豫AHP727,车价26300元用于折抵应向《中学生学习报》社缴纳的管理费。

3、书证:2005年11月15日上海新知公司记帐凭证、2005年11月16日上海银行沪太支行业务委托书、2005年11月30日上海新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帐页、2005年1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上海新知公司为刘某某、马某某的女儿马某甲汇268932元房屋首付款至河南广裕置业有限公司的事实和过程。

4、书证:2005年12月26日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记账凭证、2005年11月18日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收款通知单三份。上海新知公司为刘某某、马某某支付的139282元房屋首付款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其中204预收账款139282元;业主马某甲的楼款128507元、维修基金12115元、天燃气开户费3660元共计139282元已收。

5、书证:2005年11月18日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收款通知单三份。业主刘某某的楼款114942元、维修基金11048元、天燃气开户费3660元共计129650元已收。

6、书证:2005年11月30日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记账凭证。上海新知公司为刘某某、马某某支付的268932元房屋首付款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其中204预收房款账款114942元、维修基金11048元、天燃气开户费3660元。

7、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郑房权证字第0701063151号。该证载明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4号楼2单元8层802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某某。

8、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任职证明。《中学生学习报》社原隶属于郑州市教育局。2006年《中学生学习报》划归河南出版集团主管主办之前,刘某某任《中学生学习报》社党支部书记。

9、书证:2011年11月9日汤阴县人民检院移送物品、文件清单。刘某某案件款129650元已由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后勤服务中心接收。

10、证人马某某的证言:我原系《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社长。1996年我和上海中学生知识报副总编严某某认识。大约2002年严某某辞职自己做生意,注册成立了上海新知公司。2005年秋天,上海新知公司的严某某来到郑州,与《中学生学习报》社洽谈业务期间,我和《中学生学习报》社党支部书记刘某某及严某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参观,当转到河南广裕置业在郑东新区开发的“海逸名门”楼盘项目时,严某某动员我和刘某某每人买一套房,我说拿不出来钱,严某某便说首付款由其来拿,我和刘某某均同意,后就签了购房合同,合同是以我女儿马某甲和刘某某的名义签的,严某某回到上海停了大约二十多天时间就将两套房子的首付款20多万元汇到了河南广裕置业公司,后公司就通知我们办理相关手续,办手续户主必须亲自到场,办手续时是我和妻子尹某某、女儿马某甲一起去的。房子交付后,房产证和钥匙都放在我家。购房按揭贷款手续是以马某甲和刘某某的名义办的。严某某注册成立的上海新知公司在和《中学生学习报》报社的合作过程中,合同约定的上海新知公司应给付《中学生学习报》报社的管理费第一年2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但在合作过程中严某某一直说发行量小不赚钱,一直拖着不给,直到2008年双方又签订了一次合作协议后,上海方才逐步给报社交钱了。以前检察机关问我这件事情时,我说买房是联合投资办报,实际是侥幸心理,想以联合投资办报掩盖受贿。因为购房受贿的数额比较大,如果把事情说清楚了,我的罪行一下就加大了。所以检察机关以前问我“海逸名门”购房的事,我一直说是我、刘某某、严某某三人联合投资办报的。我女儿马某甲和妻子尹某某都知道有“海逸名门”的房子,我给她俩说是严某某在郑州买的房子,因为要按揭,所以用了马某甲的名字,之所以这么说是为了以后出事时有个退路,即房子虽然用的马某甲的名字,但房子是严某某的,不是我受贿所得。

11、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的时候,《中学生学习报》社的刘某某、马某某带领我到郑州市郑东新区参观,并且带我到一个小区去看房子。我觉得郑州的房子有升值空间就劝他们两个在这里买房。他们两个说没有钱,售楼部说可以按揭,两套房子的首付款才26万多元,我就给刘、马两人说你们不要担心钱,首付款我来付,你们按揭以后的房款就可以了。后来定了两套8层的房子,是对户。我把此事和公司同事进行了商量,我们都同意这个事。过了些天,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房产公司催交首付款,让我把房子的首付款打过去,这样我就安排从公司的账户上给郑州的房地产公司汇过去26万多元,给他们交了两套房子的首付款。我所在的上海新知公司给他们两个人付了26万多元的首付款,实际是让刘某某、马某某两人帮助上海新知公司的经营发展,就是送给刘、马两人的钱,属于变相行贿。后来上海新知公司在与《中学生学习报》社的业务合作过程中,基本上没有给《中学生学习报》社交过管理费。以前没有实事求是讲,一是想帮帮刘某某、马某某,毕竟我们关系不错,想减轻他们的法律责任,二是我如实讲的话,怕追究我的法律责任。

1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我2003年9月份开始在上海新知公司任(党)支部书记,我们公司和《中学生学习报》社总编马某某、书记刘某某是合作伙伴。2005年8月份左右,严某某从郑州回来说刘某某、马某某要在郑州买房,但没钱,由我们公司给他们付房子的首付款。我听过后认为刘某某、马某某是我们公司的合作单位领导,平时也帮助过我们公司,给他们些好处也是应该的,我是同意的。严某某说过这件事没多久。严某某说刘某某给他打电话,催要郑州房子的首付款。严某某给我们商量了此事,我们同意后严某某就安排从公司账户上给郑州的房地产公司打过去26万多元,给他们交了两套房的首付款。我们公司与《中学生学习报》社是业务合作关系,当时我们公司刚刚成立比较困难,我们给他们交的费用交不出来,需要《中学生学习报》社给予帮助照顾,我们给刘某某、马某某这个首付款就是为了与他们报社搞好关系,是我们公司以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形式给他们送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