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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生、魏新民、李红、张秀荣、吴爱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5)被告人吴爱花的供述:2009年上半年,李广生找我说河南惠通四海担保公司现在办理存款业务,利息比银行高。他还拿出一份报纸让我看,说该公司在林州成立办事处,有当地领导参加开业仪式。随后我还跟着李广生到郑

(5)被告人吴爱花的供述:2009年上半年,李广生找我说河南惠通四海担保公司现在办理存款业务,利息比银行高。他还拿出一份报纸让我看,说该公司在林州成立办事处,有当地领导参加开业仪式。随后我还跟着李广生到郑州市河南惠通四海担保公司实地看了一下,了解了一下该公司的业务。李广生说给公司每存一万元钱中间可以领取200元左右的业务费。在了解了情况之后,我就回到家开始为该公司代办业务。我向储户说河南惠通四海担保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证照齐全,有融资资格,在该公司存款利息比银行高。储户来我这里存款时,我记下储户的姓名、存款日期及金额,然后将钱交给李广生,李广生把储户的存款单打印好后交给我,由我再转交给储户正式存款单。当时存款单上写着存期一年,利息为年6.4%。每次我是到储户家里取钱,没有固定的办理地点。从2009年上半年开始到2010年上半年就停止办理他们的业务了,具体我办理了多少户、吸收金额多少我实在回忆不清了,河南惠通四海担保公司林州办事处那里有记录,以他们的记录为准。大部分人都认识,有的是亲戚,有的是同村或者附近农村的人。我代办的该公司存款已于2011年上半年连本带利兑付完毕了。兑付这部分钱是我找到李广生,通过林州办事处把钱给储户兑付的。我记得赚取了好处费在十三万元左右,以办事处的记录为准。这部分钱我家生活开支都花销了。我所吸收的3000余万存款有张某和、程某某和我一起吸收的,当时都是登记的我的名字。每次吸收存款后,他们把吸收的资金交给我,由我交到河南惠通四海担保公司林州办事处,办事处返还业务费后,我再把业务费交给他们,我从每万元存款中赚取业务费50元,其他业务费都交给了他们。张某和、程某某共为我吸收存款多少元我说不清楚。我实际获利25万元左右,另外有25万元左右交给张某和、程某某了,还有一部分给客户发了福利。还有一部分是储户存款未到期提前支取,我领取业务费后又返还公司了。我怀疑李广生伪造我的名字领取了部分业务费。我已经将我的业务费上缴政府了。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生、魏新民、李红、张秀荣、吴爱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五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广生、张秀荣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为河南惠通四海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魏新民、李红、吴爱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款赃物应予以追缴。被告人李广生的辩护人所提李广生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李广生有自首情节并退还了所获利益17.5万元,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所提李广生自己兑付了20.21万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魏新民的辩护人所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转存款额不宜累计计算犯罪数额、应认定魏新民为从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魏新民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退赔了部分被害人损失、所得赃款已主动退缴司法机关、魏新民系初犯,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红的辩护人所提李红对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性不知情、属自首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李红起次要、辅助作用,并退还了非法获利,建议对李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广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魏新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秀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吴爱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公安机关查扣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返还集资群众。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献英

审 判 员  赵晓明

人民陪审员  秦露洋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段 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