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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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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生、魏新民、李红、张秀荣、吴爱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1000万元。所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几个方面,一方面是银行贷款保证金,一方面是中储粮合同履约保证金,一方面是投资,一方面是民间借贷担保。到现在,担保公司有18笔业务共3500万元左右(仅贷款本金)的贷款没有收回

1000万元。所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几个方面,一方面是银行贷款保证金,一方面是中储粮合同履约保证金,一方面是投资,一方面是民间借贷担保。到现在,担保公司有18笔业务共3500万元左右(仅贷款本金)的贷款没有收回来。通四海酒业有限公司由我外甥李鹏经营的,法人原先是郭某丙,后变更为李鹏了,可以说它是惠通四海担保公司的二级公司,2009年时担保公司给酒业有限公司提供过资金,但现在都已经还清了,现在两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往来。林州集资户的存款凭证上盖有通四海酒业公司的公章,是为了规范借款手续,其实跟通四海酒业公司没有实际关系。河南惠通四海担保公司和汇通四海投资公司名下没有房产,公司有一辆白色的捷达汽车,车牌号我记不清了。

(2)证人董某甲的证言:河南惠通四海投资担保公司成立于2008年,公司三个股东,有郭某甲、郭某丙、董某乙,其中董某乙是名义上的法人,她是我姑姑。公司主要开展担保业务,实际负责人是郭某甲和郭某丙,董某乙与公司没有来往,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及决策。我是2010年元月份到公司上班的,当时公司有郭某甲、郭某丙、冯某某(原郭某甲妻子),冯某某平时一般不在公司,因为她在中国银行有公职,有时需要时,郭某甲叫她过来帮助一下。我负责财务工作三个多月后,郭某甲的女儿郭某利用星期天到公司上班,她一直负责公司账务的汇总和林州办事处的业务对账,直到去年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后,大约是2012年6月份后,由于和林州的账务没有再对账,她也就不再星期天到公司上班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2011年春节后,郭某丙就不到公司上班了。林州办事处主任李广生,副主任魏新民,还有员工李红。目前经我公司借出去的钱总共有3800余万元还没有收回,利息就更多了。这3800余万元本金基本全是林州办事处,通过民间吸收存款过来的。这些钱往外借的时候大部分是郭某丙决定借出去的,少部分是郭某甲决定借出去的。位于英协路大董旁有郭某甲、郭某丙、董某乙三人共四套住宅,这四套是用银行按揭购买的,有二套是郭某甲的,郭某丙、董某乙各一套,我听郭某甲说,这四套房子的首付及按揭都是郭某甲本人支付的。

(3)证人董某乙的证言:2010年3月份,我表哥郭某甲让我来河南通四海酒业有限公司酒业公司来酒业公司上班的。河南通四海酒业有限公司是2009年12月份左右成立的。公司法人代表是李鹏,股东有李鹏、郭某(郭某甲的大女儿)。李鹏是郭某甲三妹郭某乙家的儿子。郭某甲实际上管理着该公司。2010年4、5月份,我才知道我是该公司的法人。我只是挂着该公司法人的名义,实际上我没有参与该公司的任何事务。我没有在惠通四海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及该公司其他任何手续上签过自己的名字。现在我知道惠通四海担保有限公司林州办事处非法集资的事了,我将协助郭某甲想方设法回收资金。

(4)证人郭某丙的证言:公司运营后,李广生找到我叔郭某甲想成立林州办事处,吸收资金供我们公司使用,郭某甲为了公司发展,就同意了。为了开展业务,我和郭某甲来到林州邀请了林州部分领导和群众参加了办事处的成立宣传会。办事处成立后,日常业务由李广生、魏新民等人负责,他们还发展了一些业务员吸收存款。刚开始使用的是借款合同,后来作用的是提倡凭证。在我任职期间(2008年8月至2010年10月)收到林州让等地的集资款2000万元左右。利息、业务费都是郭某甲和李广生商量决定的。2009年或2010年,经我叔郭某甲和原公司副经理李丙午商议,让我用在林州集资的钱在郑州市购买了八套房产,当时付的是每套首付78万元。郭某甲将房子出租后用租金来缴房贷。捷达汽车(豫A81S15)也是用林州等地集资款买的,用于公司使用。

(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我认识惠通四海林州办事处的主任李广生、副主任魏新民后,他向我介绍了惠通四海的情况,说吸收1万元我得200元好处费,储户600元,李广生还带我到郑州见了公司的负责人郭某甲,郭某甲说公司有个酒业公司,还说银行急需用钱时也用公司的钱,并给高利息,能和储户兑现,说房地产公司也用他的钱,都能挣钱。我就对一些集资的群众说,惠通四海公司是郑州一家投资公司,用集资款为一些房地产及酒业公司做投资业务,公司给储户的利息高。我从2012年3、4月份开始为惠通四海吸收公众存款,一开始我给集资户发过惠通四海的宣传页和他们印发的提兜等物品,并告诉他们在我这里可以办理该公司的存款业务,后我通过村里的大喇叭也广播过该公司搞优惠活动,存款可以送大米。我在南平村家中给集资人开票据的,群众将钱交给我后,我先写一个收到条,之后我把钱交给李广生、魏新民等人,他们收到钱后向集资人出具惠通四海的担保凭证,我再把正式凭证交给集资户换回收到条,我从2010年11月以来吸收的存款到2011年11月到期,这部分钱公司还没退,我也没给储户兑现,有300多户,本金总额为3733308元,票面金额就是实收金额,没有提前支付利息和返点的情况。我共得了14万元左右好处费,我所得的好处费在2011年11月份后因公司给不了钱,储户找我要钱,我就将好处费拿出来给了储户。

3.存款人的陈述及身份证明证实向汇通四海公司、惠通四海公司存款,被告人李广生、魏新民、李红、张秀荣、吴爱花非法吸收存款的事实。

4.被告人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